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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以股東背書形式

發布時間: 2023-01-24 01:47:22

1. 公司法中的「背書方式」是什麼意思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2、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註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1)記名股票以股東背書形式擴展閱讀:

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保持一致,即通過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范圍應等於或大於提單的轉讓范圍。如果提單做成記名背書,保險單據可做同樣內容的記名背書。

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2. 記名股票的特點包括什麼

你好,記名股票特點是什麼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對於記名股票對於股東而言,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性繳足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3.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有哪些

股份有限 公司股權轉讓 的程序為: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實際交付後生效; 3、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股東轉讓其股份 ,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 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權)轉讓方式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是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所謂背書,是有價證券轉讓的一種法定形式,對記名股票轉讓而言,就是指記名股票上所記載的股東作為背書人;在股票上簽章,在股票背面或者股票所粘附的粘單上記載受讓人即被背書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表示將該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利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記名股與無記名股的區別

法律分析: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1、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不記名;記名股票則記名。

2、在轉讓上,無記名股票在轉讓時出股東的姓名沒有在股票和股東名冊上登記,所以,轉讓十分簡便,無須辦理過戶手續,只需將股票交付受讓人即可生效;而記名股票的轉讓則要辦理過戶手續。

3、在分配利息上,無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無需發書面通知;而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則要向股東發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6. 股票轉讓中有記名的情況下股票會怎麼轉讓

記名股票轉讓有以下要求:
1、轉讓記名股票,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2、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背書方式是什麼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書寫明轉讓給誰。這條規定只是法條上的規定,實踐當中根本沒有這么做的。

8.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區別

閃牛分析:首先,二者在股東權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記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記載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該股票,也不得行使股東權利;而無記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該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其次,二者在轉讓方式上是不同的。無記名股票的轉讓,以實際交付為要件,只要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就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記名股票的轉讓,按照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一般都要求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採取股票背書的形式進行轉讓,或者要求簽署書面的股份轉讓合同等。同時,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即要求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否則受讓人不得以該轉讓來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在具體的股東權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對於記名股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或者進行分紅等事項,只需要直接通知股東就可以了;而對於無記名股票,則需要以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同時按照《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以上內容為轉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9. 什麼是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1. 無記名股票也稱不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投票。它與記名股票比較,差別不是在 股東權利 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 2.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二,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1. 一是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不記名;記名股票則記名。 2. 二是在轉讓上,無記名股票在轉讓時出股東的姓名沒有在股票和股東名冊上登記,所以,轉讓十分簡便,無須辦理過戶手續,只需將股票交付受讓人即可生效;而記名股票的轉讓則要辦理過戶手續。 3. 三是在分配利息上,無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無需發書面通知;而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則要向股東發書面通知。 4.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 公司章程 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 公司法 》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5. 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6.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7.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8. 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9. 對於記名股票對於股東而言,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 代理 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綜上所述,股票一般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就是說在每個股票,不管是票面還是股東的名單上面都會註明該股票的股東是誰,反之無記名股票就是說在這兩個地方沒有股東的名字,但是二者都是屬於正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