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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23 00:56:47

⑴ 上市公司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對股價影響

法律分析:1、從短期來看,可轉債轉換為股票後,股本擴大,每股預期收益和凈資產預期收益率會因此降低,同時也可能給市場傳遞出公司經營不利的信號,影響市場的信心。

2、從長遠來看,發行可轉債可緩解公司經營的資金壓力,對項目發展是有利的,凈資產預期收益率可能會逐步提高。

因此綜合來看,可轉債對股價的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關鍵還要看公司項目發展的實際狀況。一般情況下,可轉債的發行對公司基本面的影響並不大,它並沒有改變公司的運營方向和策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⑵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哪些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普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擔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的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轉股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股價格: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不低於孰高值)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區別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區別如下。
1、屬性不同:股票是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發行的,投資者在一定時期內可選擇一定條件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不屬於股票,這種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
2、申購門檻不同:股票申購需要有對應市場的新股申購額度才能進行申購。可轉換債券申購只要有正常的股票賬戶,簽署可轉債協議即可申購(新規需滿足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達到10萬,且交易經驗滿2年,對新規前已開通許可權的賬戶可正常申購,不受影響)。

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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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⑸ 公開發行可轉債是什麼意思

可轉債是本來發行的是債券,但是如果債券到期,可以不用償還,直接給公司股票。一種變相增發而已。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

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例如公開發行34000萬元可轉債,上市公司准備進行再融資,發行的是可轉換公司股票的可轉債,轉債規模是34000萬元,公開發行,市場上的投資者都可以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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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發行人,以可轉換債券融資比直接發行債券或直接發行股票更為有利:

1、可轉換債券的比率比直接發行的企業債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轉換債券未被轉換,相當於公司發行了較低利率的債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發行後產生的股本迅速擴張的問題;

3、一般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比公司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的比例,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於公司發行了比市價為高的股票。

⑹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發行一般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l5億元。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要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6)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7)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8)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9)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⑻ 公開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

一、公開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 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只是被賦予了股票轉換為A股的公司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 債權人 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換債券。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只是被賦予了股票轉換為A股的公司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對於投資者來說,是多了一種投資選擇機會。因此,即使可轉換債券的收益比一般債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資機會選擇的權衡中,這種債券仍然受到投資者的歡迎。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外債券市場上頗為盛行。這種公司債券最早出現在英國,目前美國公司也多發行這種公司債。日本於1938年「商法」改正後-些公司開始發行這種債券。由於可轉換債券具有可轉換成股票這一優越條件,因而其發行利率較之普通債券為低。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好處 對於發行人,以可轉換債券融資比直接發行債券或直接發行股票更為有利: 1、可轉換債券的比率比直接發行的企業債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轉換債券未被轉換,相當於公司發行了較低利率的債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發行後產生的股本迅速擴張的問題。 對於投資者,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實際多了一項品種選擇,也多了一條規避風險的渠道: 1、當股市向好,可轉換債券隨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價時,持有者可以賣出轉券,直接獲取收益; 2、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業績轉好,其股票價格預計有較大提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以享受公司較好的業績分紅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 綜上所述,債權人可以選擇在一個恰當的時候,將手中的債券轉換為原來公司的A股股票,這樣可轉換公司債券不管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比其他債券都更有利的,但總歸A股也就是按發行規定將債券轉換成等值的,普通的股票。

⑼ 2022年延長可轉債有效期的個股有哪些

有綠景中國地產、恆逸石化、上海姚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根據綠景中國地產公布,於2022年5月18日,可換股債券認購人、該公司及該公司股東黃康境訂立2022年延長契據,以進一步延長餘下未轉換可換股債券。
恆逸石化公司於2022年5月6日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同意將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及授權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延長12個月(即延長至2023年6月15日)。
上海姚記董事會同意將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及相關授權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延長12個月,即延長至2023年12月24日,該事項涉及相關議案將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⑽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什麼時候可以轉為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指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綜合上面所說的,可轉換債券就是債券的一種,它是可以傳換為公司的股票的,因此,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是什麼?只要是滿足了可轉換的條件,公司就可以發行了,所以現在對於一個公司的來說,融資的方法有很多種,但是只要經過正常的途徑,都是會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