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出讓股份後錢是公司還是自己
【法律分析】:出讓方是個人的,匯入個人賬戶。出讓方是公司的,匯入公司賬戶。出讓方會承擔相應的稅費。理論上,轉讓款應該付至股東(股權出讓方)的賬戶。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實際出資人為名義股份轉讓法律怎麼規定
實際出資人 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 股權轉讓是入股嗎
法律分析: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股權轉讓並非就是入股,兩者在一定法律規定上具有不之處。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只是入股的多種方式之一。另外,只要是公司增資擴股時,會吸收新股東,也是入股的方式之一。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昧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
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股份轉讓後原股東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一、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
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二、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⑤ 代持股股票轉讓的流程是怎樣的
代持股股權的轉讓依照以下流程進行:
1、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
2、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可以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後應當變更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
3、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 股份轉讓中的股東是誰
股權轉讓有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兩種。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盈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⑦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對轉讓後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了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轉讓後其股東身份不再擁有,其出資義務也就應由受讓方承擔。所以,原股東只對轉讓前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股權轉讓後,由受讓人繼續承當出資義務。這樣做的原因有以下幾種:1、我國《公司法》奉行資本確定的原則,要求注冊資本確定而維系不變。出資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股東之間通過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展示的約定義務,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資義務。2、從《合同法》的角度看,未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負有的債務,也是一種對公司債權人負有的債務。當未出資股東轉讓股權(將出資視為債務),債務人發生變化,就形成債務轉讓,而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包括公司債權人的同意,否則轉讓無效。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在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為出資的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應在不實和抽逃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當被執行人有能力清償債務時,可以不追加,也沒有必要追加出資者為被執行人。綜上所述,在股東認繳這個流程執行之後,這個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轉讓之後就不會對該部分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認繳前的出資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為了維護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司中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⑧ 通過股東會決議轉讓了股份的股東,還是股東嗎
不是,轉讓後注銷原股東出資證明,就不再屬於公司股東
但是應該及時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⑨ 股權轉讓是不是出資人也變化了
股權轉讓不是出資人變化。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股權轉讓是導致股東變更的原因之一。變更股東是公司變更的項目中一類。變更出去的股東需要將股權轉讓給新進來的股東就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伴隨著股東變更發生的。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出資人變更指投資人變化,股權變更指上市公司控制人變化出資人變更是公司變更的項目中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