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股票發行程序的理解
股票發行程序:
1、申請發行;
2、製作申報材料;
3、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4、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審查申報資料;
5、證監會復審;
6、出具批准發行方案的有關文件;
7、公告;
8、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是:
(一)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
(二)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四)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㈡ 股票再次發行的方式和條件
在我國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具有股票發行的資格。一、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備的條件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3、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行人認購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千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50%以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6、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申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應具有上述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七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但國家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2、近3年連續盈利。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三、股份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應具有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上述幾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四、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具有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上述幾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5、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股票發行條件可以看出,國家對發行公司的凈資產、生產經營方向、經濟效益、守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使用,以及發起人、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認購股票占股本總額的比例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既規定了股票的發行數量,又控制了股票的發行質量。
㈢ 在我國,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企業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您好!
A股上市條件
股票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籌集資本的過程。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同時,在股票發行工作開始前,還要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選擇一定的發行方式。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重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㈣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㈤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當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就有關股份發行的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發行的同種股份,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是相同的。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㈥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程序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㈦ 股份公司設立申請的材料有什麼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有: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5.住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購房合同復印件。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㈧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