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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組前股東轉讓股份是

發布時間: 2023-01-17 17:28:06

1. 股權轉讓和資產重組的區別

資產重組側重資產關系的變化,而並購則側重於股權、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對於公司來說,即使公司的控股權發生了變化,只要不發生資產的注入或剝離,公司所擁有的資產未發生變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發生變化,發生了控股權的轉移。例如,A公司收購了B公司的股權,取得了對B公司的控股地位後,可能用B公司的股權進行 抵押 融資,或利用B公司進行 擔保貸款 ,而B公司本身並沒有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行為,那麼,對A公司而言,其資產進行了重組,而對B公司而言,僅是更換了股東而已,可以稱其被收購了,卻與資產重組無關。 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它是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是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經常發生的重組事項。股權重組主要包括 股權轉讓 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需經 清算 程序,其債權、 債務 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2. 股權轉讓是什麼意思對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市場上市公司會在不同的情況階段發布上市公司的情況公告,這些公告有的對上市公司的股價影響較大、有的影響較小。今天與大家分享上市公司的一種情況公告股權轉讓。那麼股權轉讓對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首先股權轉讓是一種公司股東行使股權的方式,在市場中經常會出現。表示公司股東把自己的股東權益依法有償的轉讓給別人,使別人取得公司股權。可以簡單的理解成公司股東賣出股權換取資產。
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轉讓的話,不同的情況對股票的影響都有所不同。如果股權轉讓與二級交易市場,大概率會引發二級交易市場的投資者炒作,就是業內所指的「炒殼」。
殼資源股權轉讓一般分為兩種模式,第一是通過買方直接溢價購買股權,成為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第二是通過公司重組和股權轉讓一起進行,有「借殼」上市的概率。任何殼資源的個股基本都屬於上市本身實質的價值並不高,一旦重組失敗會使股價大概率持續下跌。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後,獲得的資金並未對上市公司業績有任何好處,後續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反之,獲得的資金後使上市公司業績暴增,那麼會利好與後續股票價格的上漲。
總體而言,股權轉讓對於股票來說有可能會利好,也有可能利空。具體情況需要對上市公司的整體分析而定,並不能單方面去看待消息。
(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3. 股權轉讓後多久重組,有什麼具體規定

股份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 公司法 》明確規定:「股東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 抵押權 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 上市公司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 證券法 》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 相關法律規定 (一)、法律依據 1、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面的闡述,對於 股份轉讓後多久 重組 的相關法律規定了解不少,可是對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有所了解了,資產回收的時候,正是一個大好的機會,股份轉讓重組問題,是關於多方面的,需要多個角度去看待問題,就可以在短時間內進行重組,時間具體是不明確的,但是,其中的知識還是不能夠概括全面的知識,需要更加詳細的 法律知識 ,可以咨詢專業 律師 。

4. 股權轉讓是不是重組

股權轉讓是重組方式的一種,但重組並不一定就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後並沒有規定經過多久才能夠進行重組,但是在進行股權轉讓、重組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來進行操作。一般情況下,在股權轉讓的辦理過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工商變更,在雙方協議一致後簽署協議,向工商局提交後,七日左右即可辦理。涉及到的法院審核時間就是股權眾讓後到重組所需時間,但無論如何都應該認真對待。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有時企業進行大規模的股權轉讓很可能是重組的先兆,在涉及到這類問題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什麼是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其股東權益依法轉讓給他人進行補償,使他人獲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拓展資料:股權分配的簡介資本和權益的確定需要區分投資者的類型。一般來說,個人投資取決於投資者的個人特徵,而機構投資則有一套價值評估體系。讓我們談談個人投資者的待遇。為什麼投資者要投資你的團隊,最重要的事情通常是重視人,其次是項目。因此,我們首先應該從人的角度來看待投資基金在股票中的比例。例如,投資者對控制權的渴望特別強烈。你可能不會談論控股,而是將精力轉向如何通過擴大板塊來增加團隊收入;如果投資者特別直率,也許你可以獲得控股權。總之,我們應該尊重投資者的意見。如果你真的覺得不合適,那麼你選擇的投資者似乎是錯的。至於經營權益部分,在設定總比例之後,我們可以考慮每個人在團隊中的責任和能力。這方面可能會有競爭。我的建議是建立一些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估體系。也就是說,在創業過程中,一種允許股東權益隨著個人業績的變化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激勵制度。這一體系是中性的,因此經營權益的分配比例也按職責和崗位劃分,而不是按人員劃分。如果你認為你也應該從創意角度考慮股票,請單獨列出這個方面。讓最先提出這個想法的人獲得一定的股本回報。因此,關於股權分配最基本的一點是,沒有必要尷尬地詳細談論它。如果不好好討論公平問題,創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問題。讓股權不按人劃分,而是按資本、責任、崗位、創造力等客觀角度進行劃分,盡可能避免隨意抽頭分配帶來的問題。

6.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6)股票重組前股東轉讓股份是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7. 請教股票重組前公司大股東為何減持 他在重組之後原本可以賣更高的價格,為什麼減持還有為什麼減持最

如果公司要重組,要麼用現金,要麼轉讓股份。你說的大股東減持很可疑。一般出現減持,原因是股價明顯高估,股東趁機套現。好多情況都是趁利好出貨。你說的重組,這個消息如果提前大家都知道,那麼股價就已經被推高了。減持最高不高於5%,是證監會明文規定的。

8. 股權轉讓是股改重組嗎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不是重組。公司重組是指公司為了獲得長期的發展及未來的融資能力而進行的重組活動,具體包括公司的改制上市、兼並、合並、買殼、借殼、企業資產重組、債務重組、人員重組、企業重整及公司的破產等各項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股權轉讓是股權重組嗎

股權轉讓不一定是重組。股權轉讓可能是公司部分股東之間或者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而公司重組是指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的,可以進行重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