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證券法》對股份減持制度作了哪些新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對於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證券法》從基本法層面建立健全了股份減持制度。一是,明確了股份限售期的基本要求,即依法發行的證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二是,增加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授權規定,明確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東等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減持的規定。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關於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規則體系,確立了以鎖定期安排和後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為基礎的減持制度。
作為股份減持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期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修訂完善了創業投資基金反向掛鉤的相關制度規則,完善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減持、退出渠道,暢通「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促進創業資本形成,更好發揮創業投資對於支持中小企業、科創企業創業創新的作用。
② 哪些情況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3)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股份公司裡面有一些持股股東所佔份額很大,對於大股東減持證監會有明確規定。對於投資者來說,股東減持是一個市場消息,可能導致股價短期波動,雖然說是利空消息,但是並不代表股價一定暴跌。股價走向和很多因素有關,要綜合分析。
③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新規2020
法律分析:為防範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證監會7日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證監會上市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按時間推算,2月份之前不會有大股東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④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規定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規定如下:
1、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般要求兩年以上才能減持;
2、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3、持股5%以上的股東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⑤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法律分析: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范股東減持股份行為,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