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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參與非公開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13 06:15:32

A.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是指: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的審核後給出的意見,即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
證監會審核重點: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以及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關於認購對象的審核重點如下:
1. 認購對象合規性問題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律師須對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合規性發表明確法律意見,即須重點核查認購對象是否具備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
2. 認購資金來源問題
(1)證監會要求
證監會一般要求中介機構核查認購對象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所需資金的來源,具體如下:
1)要求核查認購對象是否具備合法的資金實力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夥人等的財產狀況,核查認購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等。
2)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對投資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情況。
(2)案例經驗
根據既往的案例,對認購對象的資金來源進行核查時,主要依據的是認購對象出具的承諾函,
3. 關聯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1],證監會一般要求中介機構核查認購對象與發行人控股股東等相關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並同時要求出具相關承諾。
認購對象應要出具承諾:「我方及我方最終認購方不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方、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要出具承諾:「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4. 資產份額鎖定期問題
根據證監會網站於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發行監管部發出的再融資反饋意見》(以下「《反饋意見》」)中載明的證監會曾經向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發出的反饋意見中,包含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在36個月鎖定期內不能轉讓其相關資產份額或退出合夥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開的保薦人代表人培訓中,證監會提出六點窗口指導意見。其中也提到了:「發行後在鎖定期內,委託人或合夥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本次窗口指導意見是前述《反饋意見》的繼承與拓展。《反饋意見》中僅對合夥企業進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發布的窗口指導則在合夥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對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的要求,即合夥企業、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的委託人或合夥人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我們通過對巨潮網上查詢的15個案例進行分析,證實存在該要求。
此外,關於承諾「不得轉讓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的主體,是否僅為委託人和合夥人,是否需要委託人及合夥人的出資人進行同樣的承諾,根據我們在查詢的15個案例表明:僅委託人和合夥人承諾「不得轉讓產品或退出合夥」即可,證監會在具體審核時,並沒有要求委託人及合夥人的出資作出同樣的承諾。具體案例情況見「附件一:相關案例情況簡表」。
另外,公司作為認購對象的情形,證監會對於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鎖定期內對外轉讓股權未作出明確要求。根據我們在巨潮網上查詢的15個案例中,未發現認購對象為公司時,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的情形。
2發行對象為自然人之情形
根據25號規則的披露要求,並根據我們在其他項目中的經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對象為自然人的,在編制預案時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證復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日期精確到月;
3. 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並提供出資繳款憑證。如出資來源系勞動報酬請說明薪酬水平;投資收益請說明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方式;生產經營所得請說明投資辦企業或個體經營收入情況;個人借款請說明借款人、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家庭資助請說明家庭收入來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業及相關關聯企業的信息,包括營業執照、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諾或說明
1. 承諾: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2. 說明:自然人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3. 說明:自然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已聘任/擬聘任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4. 說明:自然人是否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任職,如有請提供任職明細。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是否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如有請描述。
6. 說明:本次發行預案披露前24個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是否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況。如有,請逐筆披露具體事項、發生額及年末余額,以及占上市公司同類交易的比例。涉及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com)
7. 說明:本次發行完成後,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的同業競爭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具體說明與上市公司發生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名稱、業務范圍、最近三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所涉業務收入及收入比例。
3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機構投資者」)根據上述披露要求,並根據我們在其他項目中的經驗,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為合夥企業、公司法人等機構投資者時,在編制預案時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機構投資者需提供文件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最近年度審計報告。
自設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記及歷次變更登記信息一覽表(工商簡檔)。
機構投資者擬投發行人的原因及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如以借款出資的,需提供其取得資金的借款協議。
機構投資者擬對發行人投資所需要履行的授權、批准程序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決議、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決議、合夥人會議決議等)。
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書面說明;內部組織機構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選舉、任命文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
(二)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合夥人需提供文件
可顯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層層追溯的至自然人、國資委、上市公司、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股權結構,需標注持股比例。
對於股權結構披露的程度,目前沒有統一的尺度。根據既往的案例經驗,存在對股權結構穿透核查極詳盡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深康佳A」、「雲投生態」、「東方網路」、「蘇交科」、「泰格醫葯」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該等案例核查股權結構時,層層追溯至自然人、國資委、社會團體、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門層面。
此外,也存在股權結構穿透核查極簡單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北京文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時,僅披露了第一層股東,該層股東均為公司。同時北京文化在股權結構下做出說明:「生命人壽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對信息嘉夢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比例進行披露時,也只披露了第一層的合夥人,第一層的合夥人中包含四個有限合夥企業。需要說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過證監會審核。
與上述兩種情形相對應的,也有相對折衷地進行股權結構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雲維股份」、「中航機電」、「順榮三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該等公司披露認購對象的股權結構時,對於某些認購對象股權結構披露有困難的,採取在披露一層股東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披露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順榮三七最具有借鑒意義,該案例中既有隻披露一層股東的情形(第一層股東均為上市公司,無實際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終出資人的情形(對寧波信達風盛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股權結構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層並表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對廣州奧娛叄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的披露)。順榮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過了證監會的審核。
綜上所述,我們理解,再對認購對象的股權結構進行披露時,為謹慎考慮首先應披露至最終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上市公司、外資企業等),並顯示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難的,披露標准以顯示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宜;若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應做出說明。
自然人股東需提供如下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日期精確到月;其認購機構投資者股份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並提供出資繳款憑證。如出資來源系勞動報酬請說明薪酬水平;投資收益請說明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方式;生產經營所得請說明投資辦企業或個體經營收入情況;個人借款請說明借款人、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家庭資助請說明家庭收入來源。
非自然人股東如下資料:營業執照;主營業務書面說明;加蓋工商查詢章的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表及歷次變更情況一覽表;經工商備案的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其認購機構投資者股權/股份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如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請提供出資當時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資的,請提供其取得資金的借款協議。
(三)機構投資者的非自然人股東/合夥人之股東/合夥人(逐層追溯)
逐層追溯機構投資者的非自然人股東,直至最終持股的自然人、國資委或集體經濟組織層面;
比照前述「(二)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合夥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資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資料。
(四)需作出的承諾或說明
承諾: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說明:機構投資者擬取得的發行人股份、機構投資者的股東持有的機構投資者的股權/股份/出資份額(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利益輸送的情形。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已聘任/擬聘任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任職,如有請提供任職明細。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是否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如有請描述。
說明:本次發行預案披露前24個月機構投資者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況。如有,請逐筆披露具體事項、發生額及年末余額,以及占上市公司同類交易的比例。涉及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及披露程序。
說明:本次發行完成後,機構投資者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的同業競爭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具體說明與上市公司發生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名稱、業務范圍、最近三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所涉業務收入及收入比例。
4認購對象為資管計劃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當認購對象為資管計劃,發行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的「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一章披露的是資管計劃的管理公司,資管計劃則表示為其認購本次股票的資金來源。
對於管理公司的披露,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二)資管計劃的特殊要求
1.證監會重點關注事項
根據我們近期類似項目的反饋情況,關於資管產品,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作為認購對象的受託管理資金是否為資管產品,是否依法設立並辦理產品備案;
(2)以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認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3]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4]的規定;
(3)委託人是否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如無,需出具承諾;具體情況詳見下述「2. 三年期定增項目對資管計劃結構化安排的限制」。
(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公開承諾,不會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5]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對資管產品及其委託人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資管合同、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A.委託人的具體身份、人數、資產狀況、認購資金來源、與申請人的關聯關系等情況;B.在非公開發行獲得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方案在證監會備案前,資管產品資金募集到位;C.資管產品無法有效募集成立時的保證措施或者違約責任;D.在鎖定期內,委託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
2.三年期定增項目對資管計劃結構化安排的限制
根據我們了解的信息,以及在過往項目中的經驗,針對定向定價非公開發行項目,對於認購對象包含資管產品的,證監會近期提出了如下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證監會在2014年8月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要求定向定價的非公開發行項目中,認購對象不允許有結構化產品,即發行對象可以是資管產品,但不能有優先劣後及類似的分級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該指導意見明確禁止個人或機構通過三年期結構化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價增發鎖定期三年項目,發行時上市公司必須承諾「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
證監會在2015年10月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進一步強調三年期定增中資管計劃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根據我們檢索的案例,即證券簡稱為:「泰格醫葯」、「雲投生態」、「遼寧成大」、「蘇交科」、「順榮三七」、「銅陵有色」、「雲維股份」、「中航機電」等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中,該等案例的認購對象均涉及資管計劃,且資管計劃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諾函,承諾資管計劃中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據2014年8月證監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操作要求,認購人凡是包含產品的,發行人應以公告方式對資產計劃產品情況進行披露;對於認購人不包含產品的,則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體內容參照《美都控股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關於資金來源的承諾和發行對象資管合同全文,承諾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與公司和主承銷商無關聯關系,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公告需提前獲得證監會5處預審員同意之後,方可公告。
2)向證監會報送《發行方案》時同時報送的《承諾函》除原有條文以外,發行人、券商、律師三方還須對資金來源、結構化情況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如下:
「本次發行對象A、B的資金來源為向XXX募集,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本次發行對象C、D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或借貸資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況。」
3)核查內容
訪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承諾函(承諾內容為: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查閱公司與發行對象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取得發行對象資產管理合同。
資產管理人及委託人出具承諾函
承諾函的內容應當包括:a, 資產管理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b. 委託人對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承諾未受到發行人的資助或補償;c. 資管計劃不存在任何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d. 限售期內不轉讓產品份額。
關於出具承諾函的主體,證監會在2014年8月窗口指導意見剛出台之始,要求各發行人參照《美都控股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即要求資管計劃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諾。但隨著實踐中的案例不斷豐富,承諾主體的要求也在逐漸放鬆。相關案例包括證券簡稱為「泰格醫葯」、「順榮三七」、「銅陵有色」及「蘇交科」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該等案例的認購對象中均包括資管計劃,關於該等資管計劃中是否存在結構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賴資產管理人與委託人的承諾。
另外,證券簡稱為「雲維股份」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在認購合同的補充合同里約定認購對象資管計劃中不存在結構化安排。證券簡稱為「中航機電」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中,在資管計劃的相關資管合同中約定不採取結構化安排。該等案例亦為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資管計劃對無結構化安排的承諾,可以體現於資產管理人及委託人的承諾函、股票認購合同及資管合同中。
4)核查結論
券商及律師需發表如下結論:「發行對象參與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資金來源於哪裡,委託人以自有資金認購,認購資金未直接或間接來源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也不存在杠桿融資結構化的設計。」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據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據
2015年10月證監會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對資管計劃的穿透核查的具體要求如下:
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公告預案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隨後發行部將通知交易所在審核公告中落實),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2)該窗口指導的分析
1)對於穿透披露范圍的理解
雖然本次窗口指導意見針對的是資管計劃及理財產品等,並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但根據我們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對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核查時,不僅穿透核查了資管計劃,其對公司、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等其他認購對象也一並進行穿透核查,最終所有認購對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終投資者合計不超過200人。
因此,當認購對象中包括資管計劃或理財產品的,需要對所有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核查。認購對象數量上需要同時滿足:A. 認購對象不得超過10個;B. 認購對象的最終出資人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對於最終出資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自然人層面,本次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並沒有具體確定穿透披露的最終出資人的標准,根據目前掌握的案例,對於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的穿透披露應至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證監會的實際審查過程中,對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層級的核查也會予以放行。
另外,根據證監會向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榮三七」)發出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中》明文要求:「本次認購對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後,是否超過200人」。就順榮三七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在其認購對象中有資管計劃的前提下,根據該反饋意見,我們理解:證監會對穿透核查的范圍拓展至所有認購對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關於上述「1)對於穿透披露的理解」、「2)對於最終出資人的理解」,相關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雲南雲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對象穿透後涉及認購主體數量的說明公告》,因該公司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中包括資產管理計劃(華泰雲帆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故對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披露。最終披露的認購主體數量48名,未超過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
5認購對象為私募投資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及契約型私募基金三種,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分別以公司或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本身也屬於公司或合夥企業。因此在對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夥企業型進行披露時,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當認購對象為契約型基金時,發行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的「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一章披露的是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約型基金則表示為其認購本次股票的資金來源。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須為公司或合夥企業。因此在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進行披露時,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均應在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證監會就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薦機構提出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要求核查擬參與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該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B.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非公開發行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非公開發行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隨著人們對股票的不斷了解,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投資股市分享改革創新和經濟增長的成果,但不少新投資者只看到炒股賺錢的可能,忽視了炒股賠錢的風險,對股市漲跌缺乏經驗和感受,對股市風險缺少足夠的認識和警惕。對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是利空還是利好?作為投資者該如何判斷?股票非公開發行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股票
所謂股票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的方式,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如定向增發、公司職工股等等。
非公開發行股票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非公開發行,只是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不能籠統的說是利好還是利空。這還要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最終是否落到實處。但股票非公開發行,對於股價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股票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一樣都是為了募集資金。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而是面向特定對象(企業職工、戰略投資者等)發行。不僅能募集到企業發展的資金,也能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就這些層面來說,股票非公開發行利好可能性更大一點。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成長性良好,發展潛力大的話,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都意味著利好。
判斷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不是屬於利空:主要要看增發的實際內容,如果是用於購買母公司優質資產,這是最好的增發,可直接提升上市公司的業績及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還是就是通過增發資金用於優質項目新建或擴建,也是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預期。停牌時間具體要看上市公司的的工作進度,監管機構審批一般3-5個工作日,還有增發什麼時候實施,也要等上市公司公告,只有一年內要實施的限制。
1、上市公司非公開增發股票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僅僅是資金問題,說明該公司經營堪憂。如果有新資產或新項目上馬,應該是好事。
2、上市公司非公開增發股票的價格與二級市場的價格差是多少,如果相差不大,說明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有信心,那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就應該更有信心。如果價差大,會對二級市場的股價有沖擊。
3、參與上市公司非公開增發股票的機構實力如何,也能左右二級市場的股價。
4、上市公司非公開增發股票的的規模,如果不大,對上市公司的業績提升也有限,對二級市場的提振只會是短期的。如果較大,那麼該股中長線應該可以看好。
非公開增發股票的利好一面,一般指發售給戰略投資者,而且對股票的上市流通有一定限制。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股票非公開發行對股價的影響
股票的非公開發行,一般來說不會影響股票的長期走勢,至於短期內股價是漲還是跌,就需要結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價、股數以及資金用途、鎖定期(一般期限較長)等多個因素考慮。當然還要看主力的操盤情況及手法。

C. 非公開發行股票意味著什麼

股票市場里,除了在二級市場中能夠公開發行的股票之外,還有其他一些股票是屬於非公開發行的。
這種類型的股票不能在二級市場里流通,只允許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所以這種股票價格波動相對較小,並且所面臨的風險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而上市公司既能選擇公開發行股票,也可以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這兩種集資方式。
其中上市公司發行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又被稱作是定向增發,指的是上市公司向少數符合一定條件的定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並不對外發行。
為了能夠維護A股市場的整體穩定,能夠參與定向增發的投資者限定在10人內,並且增發的股票發行價不可以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80%。
認購後,特定投資者在未來12個月內不得轉讓,如果是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不得在36個月內轉讓。
(3)資管產品參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
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
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D. 非公開發行股票主要針對那些對象發行

發行的「特定對象」主要是自我保護能力較強的投資者,一般包括以下幾類:金融機構;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公司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具備相當財經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的投資人。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不但有助於減小上市公司融資對市場的壓力,也有利於吸引場外機構的資金進入市場,還可以為包括虧損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戰略股東、注入新的優質資產、進行收購兼並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結構調整。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提高公眾的股票投資意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一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三、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在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尚有一定難度情況下,有計劃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一個有利的選擇。
四、增加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內部職工參股幾乎適合於各種公司,而職工參股後,其所獲紅利與公司效益掛鉤,風險共擔,利益同享,並能通過股東代表參與公司管理,可以使職工更加關心公司的生產和發展,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種經濟手段,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
五、有利於社會穩定。

E.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是利好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股票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有可能。股票價格的漲跌,長期來說是由上市公司為股東創造的利潤決定的,而短期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而影響供求關系的因素則包括人們對該公司的盈利預期、大戶的人為炒作、市場資金的多少、政策性因素等。一般情況下,股票漲跌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股票的供求關系。在股票市場上,當股票供不應求時,其股票價格就可能上漲到價值以上;而當股票供過於求時,其股票價格就會下降到價值以下。同時,價格的變化會反過來調整和改變市場的供求關系,使得價格不斷圍繞著價值上下波動。

溫馨提示:
①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②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F. 為什麼控股股東不參與增發

公司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不得通過通道參與定增,並嚴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中的非資本性支出。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直接認購取得,不得通過資管產品或有限合夥等形式參與認購。
如已披露的預案中,存在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資管產品、有限合夥,單獨或與第三方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的情形,應予以規范,具體如下: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作為單個發行對象參與認購,認購額不變,發行方案作相應調整,且不需要重新確定定價基準日,制定該規定的目的是增加透明度。

G.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嗎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開立證券賬戶參與非公開發行、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等方式,購買已上市公司股票,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投資包括未上市企業和已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和可轉換債等的私募基金。

H.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范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資產管理合同及銷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二)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三)與投資者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文件,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通過簡訊、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仍予以銷售確認,或者通過拆分轉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六)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或者同一資產管理人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七)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產品,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已注冊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的除外;
(八)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交易結構、當事各方權利義務條款、收益分配內容、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關聯交易情況等信息;
(九)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備案手續前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
(十)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十一)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產品,誇大或者片面宣傳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產品、投資經理等的過往業績,未充分揭示產品風險,投資者認購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簽訂風險揭示書和資產管理合同。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二)未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認購者的身份及風險承擔能力進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
(三)未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通過穿透核查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標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後級份額;
(六)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未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
(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第五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委託個人或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投資建議,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不因委託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第三方機構遴選機制,未按照規定流程選聘第三方機構;
(二)未簽訂相關委託協議,或未在資產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確披露第三方機構身份、未約定第三方機構職責以及未充分說明和揭示聘請第三方機構可能產生的特定風險;
(三)由第三方機構直接執行投資指令,未建立或有效執行風險管控機制,未能有效防範第三方機構利用資產管理計劃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未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資產管理計劃與第三方機構本身、與第三方機構管理或服務的其他產品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
(五)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以其自有資金或募集資金投資於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

I. 非公開發行股票未獲證監會審核通過對股民來說是好消息嗎

1.一般來說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是可以認為是利好的。
2.定向增發後會注入一些優質的資產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比如業績提升啊比如各種市場所追捧的題材。比如軍工啊重組之類的。
3總之最近的非公開發行大家都認為是利好來理解。與公開發行股票之後的重組和注入資產是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J.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資訊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式並充分披露資訊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資訊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資訊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裝置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物件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資訊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資訊科技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專案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專案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專案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專案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專案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水貨手機可以公開銷售嗎?

水貨手機因為有它的存在,自然就有一定的市場,公開不公開是相對而言的,只是場所的選取和宣傳的方式有別!

請問難民服裝可以公開銷售嗎?

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樣的公開銷售,如果是讓 *** 給你發執照的話,那你就死定了。那是違法的。

有版權的技術視訊,可以公開銷售嗎

這個需要本人允許認可的情況下才可以公開銷售,如果沒有允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給版權人進行資金賠償。

資管計劃產品 可以銷售給什麼公司

保監會新政後,首單資產支援計劃成功發行。
近兩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迅速,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出台了一系列支援政策,建立了以注冊制為核心,負面清單管理為手段的監管制度體系。保監會於2015年8月25日正式釋出了《暫行辦法》,初步完成了保險體系資產支援計劃業務的頂層制度設計。
根據《暫行辦法》,資產支援計劃暫不在交易所掛牌,屬於私募產品,發行方面採取「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的方式。保險機構在參與資產支援計劃業務時,若基礎資產類別、交易結構等核心要素保持不變,產品可事後向保監會報告,方便保險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定製產品,也為原始權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險資金通道。
作為《暫行辦法》釋出後首單獲批產品,該支援計劃受到了保監會相關部門的關注及支援,認購機構多為保險機構。憑借保險機構的資金優勢,後續隨著同類產品數量的增加,資產證券化領域銀、證、保三足鼎立格局有望顯現。

自住型商品房公開銷售後可以轉讓嗎

公開銷售後依然是自住型商品房,仍需要取得房產證後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且向國家上繳30%利潤。

大眾志俊1.6對外公開銷售嗎

沒有~!邁騰從上市到現在一共有6個排量 1.4TSI 1.8TSI 2.0FSI 2.0TSI 3.2FSI 其中3.2FSI是德國原裝進口 1.4TSI 剛上市不久 2.0FSI 已經停產~!在上面比較常見的就是 1.8TSI 2.0TSI~!

自住房公開銷售後再可以申請自主房嗎

如果自住房專案公開銷售,就不用申請了,直接准備材料去售樓處購買就可以了。

iphone 6預售到什麼時候公開銷售

蘋果公司宣布新款iPhone將於10月17日在中國內地上市,售價分別5288元和6088元起。
蘋果公司宣布iPhone 6及iPhone 6 Plus將於10月17日在中國內地正式上市,兩個型號新款iPhone均有16GB/64GB/128GB三個容量,以及銀色/金色/深空灰三種顏色,其中iPhone 6售價分別5288/6088/6888元,iPhone 6 Plus售6088/6888/7788元。
使用者可以於10月10日周五起通過Apple Store線上商店預訂iPhone 6和iPhone 6 Plus。10月14日周二起,使用者還可以預約全新iPhone並於10月17日周五起去Apple Store零售店內提取。

紅米什麼時候公開銷售!

嗨!

目前這邊暫時沒有接到具體的通知,敬請關注小米官網:xiaomi./和 @小米公司 的官方新浪微博,我們會第一時間釋出具體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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