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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10 04:33:48

❶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如何進行

法律分析: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包括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包括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即不同意轉讓就必須購買,如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排除其他情況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你公司章程沒有另有其它規定,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

❷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是否需要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以全體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而不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❸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能否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雙重特點,在注重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還要保持股東之間的信賴與合作關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中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說了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並沒有明確對於部分股權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理論界對此問題爭執激烈。 認為其他股東能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理由是:1、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規定了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沒有關於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禁止性規定,所有股東可以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本意是為了保證原有股東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來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以維護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穩定;3、具有可行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可分物,能夠分割和部分轉讓。 認為其他股東不能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理由是: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雖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著即可自由轉讓。2、《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僅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同樣考慮了轉讓股權的股東的利益,即其他股東必須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優先購買權;3、實踐中,有些人之所以願意受讓股權就是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權。特定比例的股權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權的性質。此時的股權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東只願購買部分股權,不願收購剩餘股權,第三人也因無法達到取得公司控制權的目的而拒絕受讓剩餘股權,股權轉讓將無法繼續進行,影響到公司的穩定和發展。 綜合以上觀點,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人認為公司可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可否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若沒有規定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說明的是:首先,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對於其他股東來說僅是為了保護其交易機會,並非為了使其獲得交易的優惠;對於轉讓股權的股東來說,僅是對其交易對象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並非要減損欲轉讓的股權的價值。其次,轉讓出資是股東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股東有權決定一次轉讓全部股權或轉讓部分股權。最後,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必須在「同等條件」這個前提下才享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轉讓股權的股東同意部分轉讓股權,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轉讓股權的股東只同意轉讓全部股權,其他股東則只能對轉讓的全部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第三人想受讓全部股權,其他股東仍舊只願購買部分股權,那麼二者的購買條件並不等同,其他股東自然不能主張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❹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過半持股數還是過半人數

是過半人數賬戶
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三個法定條件如下:
一、過半數(股東人數)同意條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包括半數)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即不同意轉讓就必須購買,如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排除其他情況存在。
三、優先購買權行使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拓展資料
1、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負責徵收管理進口產品的增值稅、消費稅、消費稅和增值稅(委託海關徵收)、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由鐵路、銀行行長、保險公司、中央企業所得稅、聯營企業和中央和地方直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集中繳納的所得稅,
2、2002年1月1日以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級依法辦理設立(營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的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所得儲蓄存款利息),證券交易稅(col前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稅)、車輛購置稅、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稅種(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退稅管理、價值-市場市場和個人家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中央稅的遞延和罰款收入,以及按中央稅和共享稅徵收的教育費附加(鐵路、銀行總行和一般保險公司繳納的存入中央國庫,其他存入地方國庫)。

❺ 證券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經過其他股東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 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股東轉讓股權 :(1) 股東會決議 (股東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可不提交決議);(2) 股權轉讓協議 ;(3)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4)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❻ 轉讓股份需要什麼手續

股份轉讓需要的手續是:1、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2、帶《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執照正副本、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原件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3、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股份轉讓需要經過以下程序: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公司章程;5、辦理變更登記。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願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的行為。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變更應注意的事項
具體如下:1、簽訂股權變更協議的主體,在股權變更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變更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4、明晰股權結構;5、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6、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7、股權變更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8、股權變更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❼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三個法定條件:一、過半數(股東人數)同意條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包括半數)同意;二、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三、優先購買權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❽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規定有如下: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沒有約定,就按法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表示同意轉讓的方式也有:明確表示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❾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未依法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嚴格講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讓仍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❿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封閉性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的,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權,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時發生轉讓的效力。」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對於股份公司記名股票的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行使權利不相稱。

任職時間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