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公開發行股票算不算重大資產重組
公司重組於股市來講,就是一件常見的事情,對於重組的股票,還有很多人喜歡,那麼今天我就讓大家對於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有個基本的認識。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其實就是企業制定和控制的,能夠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顯著改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進而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意思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然後建立起一個新的公司。
2、兼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不過將其中一個企業的名稱保留。
3、收購: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得到了另一企業的所有權。
4、接管:也就是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是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沒有扭轉虧損在為盈利,最後因為沒有錢償還到期債務而導致的企業失敗。無論是何種重組形式,都會對股價產生一定的反映,因此重組消息的獲取一定要及時,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一般不是壞事,重組通常來說是一個公司發展得不好甚至賠本,實力更強的公司通過向這家公司置入優質資產,從而置換掉不良資產,或通過注入資本來改進公司的資產結構,使公司的競爭力加強。公司一旦重組成功,一般就意味著公司會脫胎換骨,能夠把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公司拯救回來,成為一家優質的公司。
在中國股市,重組題材股的炒股其實都是炒預期而已。賭它可不可能成功,一旦有重組公司的消息傳出來,一般情況下市場會爆炒。如果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原股票重組資產,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又可以借題發揮了,那麼重組後該股票就會不斷地出現漲停的現象。相反,假若在重新組合之後缺少大量新資金的投入,換一句話說,就是沒有將公司經營完善,那麼就是利空,股價會繼續下跌。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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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⑶ 非公開發行票對重組借殼的影響
非公開發行票對重組借殼會越來越困難。非公開發行股票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是兩碼事,尤其是借殼,會越來越困難,借殼上市是指某一公司通過通過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殼公司)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
⑷ 非公開發行股票後能重組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構成重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法》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組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法》並未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象予以明確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差異:發行對象的確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是不確定的,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目的是購買發行對象持有目標的資產。
⑸ 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發布後可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嗎
這個不一定。
資產重組需要滿足一下條件可以: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⑹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的業務、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觸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第三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四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眾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相關意見。公眾公司應當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公眾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重大資產重組提供顧問服務。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知悉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第八條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並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第九條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研究、籌劃、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或者非轉讓時間進行,並盡量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進行。第十條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製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並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時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⑺ 終止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三個月內不得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么
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針對公司重組一事,是股市中最常見的,也有不少投資者喜歡買重組的股票,那麼今天我就讓大家知道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說明了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可以使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發生顯著改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然後再是從整體上和戰略上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建立一個新的公司。
2、兼並:意思就是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但其中一個企業仍然將它的原有名稱保留。
3、收購:指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一個企業得到了另一企業的所有權。
4、接管:指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是指企業虧損狀態長期保持,不能扭虧為盈,最後到了需要償還到期債務時卻沒有錢去償還的一種企業失敗。不管重組形式究竟是怎樣的,都會對股價產生一定的波動,因此一定要及時把握重組消息,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情況下,公司重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重組一般來說就是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更有實力的公司通過向該公司置入優質資產,並置換不良資產,或者通過資本注入的方式促進公司資產結構得到改善,使公司擁有更強的競爭力。只要公司能夠成功的重組,一般意味著這個公司就能脫胎換骨,能夠拯救出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公司,成為一個有競爭力的公司。
中國的股票市場,對於重組題材股的炒作其實也就是炒預期,賭它可不可能成功,只要公司重組的消息傳播出來,一般在市場上都會炒的很厲害。一旦把新的生命活力注入了原股票重組資產,又變成可以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重組之後,股票漲停的情況會不斷發生。相反,假如重新組合後沒有新的資金來大量注入的話,又或者沒有使公司的經營得到改善,那麼就是利空,股價會繼續下跌。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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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定期
相關法律 法規 對於鎖定期的規定只是最低要求,是實際交易方案中,對於交易對方在重大資產重組中的取得的上市的股份的鎖定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市公司 的鎖定期安排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鎖定36個月或者更長; (二)鎖定12個月; (三)按照簡單百分比分期解 公司名稱 (四)按照承諾利潤百分比分期解鎖; 二、並購重組鎖定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1、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2、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3、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 個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三、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指的是什麼? 《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並購過程中,並購重組標的鎖定期通常在12個月以上。就是收購方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定期一年內不得轉讓。這樣做是為了保證收購後股權的穩定,避免股權變動對上市公司發展產生影響,從而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投資者遇到此類情況的時候,不要著急,等待解鎖期限到了就可以買賣股票了。
⑼ 重大資產重組與非公開發行股票哪個好
肯定是資產重組好啊。重大資產重組屬於重大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中性偏暖消息。
重大資產重組,目前在國內所使用的「資產重組」的概念,早已被約定俗成為一個邊界模糊、表述一切與上市公司重大非經營性或非正常性變化的總稱。在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實踐中,「資產」的涵義一般泛指一切可以利用並為企業帶來收益的資源,其中不僅包括企業的經濟資源,也包括人力資源和組織資源。資產概念的泛化,也就導致了資產重組概念的泛化。
雖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關資產重組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資產重組的概念,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條關於資產重組的明確定義。雖然在重組實踐中會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重組及其包括的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規范,但使用的名稱仍然極不統一,隨意性較大,列舉的方式也不周延,甚至有點混亂,這些都為資產重組概念的泛化敞開了較大的口子。
資產重組系列書籍
我國的資產重組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比國外的企業重組(Restructuring)的概念要廣,而且我國的資產重組概念是從股市習慣用語上升到專業術語的。因此給資產重組下一個內涵外延明確的定義是非常困難的。我國學者在研究當中多半採取下一個泛泛的定義做簡單描述的做法或者乾脆迴避對資產重組這一重要的概念進行定義。現己有的關於資產重組的定義不少於20種,其中國內目前使用得比較廣泛的有以下幾種:
1.從資產的重新組合角度進行定義。
梁爽(1997)等專家認為資產是企業擁有的經濟資源,包括人的資源、財的資源和物的資源。所以,資產重組就是對「經濟資源的改組」,是對資源的重新組合,包括對人的重新組合,對財的重新組合和對物的重新組合。趙楠(1998)甚至認為,資產重組不僅包括人、財、物三個方面的資產重新組合,而且還應當包括進入市場的重新組合。
該定義只突出了資產重組的「資產」的一面,沒有突出資產重組的「產權」的一面。他們認為資產重組是企業對資源的重新組合,根據這一定義企業內部的資源調整,人員變動等也屬於資產重組范圍,而我們約定俗成的「資產重組」的概念是不包括這些內容的。
2.從業務整合的角度進行定義。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以提高公司整體質量和獲利能力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對企業內部和外部業務進行重新整合的行為(張寧、范永進1999)。該定義從業務的整合角度進行定義,基本反映了資產重組的目的。但概括性不強,內涵和外延不明確,而且同樣沒有涉及到資產重組的產權的一面及業務重組。
3.從資源配置的角度進行定義。
資產重組就是資源配置(薛小和、1997)。有人進一步認為,資產重組就是對存量資產的再配置過程,其
小天鵝集團資產重組報道
基本涵義就是通過改變存量資源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間、不同的產業之間、不同的地區之間,以及不同企業之間的配置格局,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目標。而華民等學者進一步擴展了資產重組概念,認為資產重組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其一是微觀層次的企業重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內部的產品結構、資本結構與組織結構的調整;企業外部的合並與聯盟等。其二是宏觀層次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是較企業重組更高一級的資源重新配置過程。
該定義把資產重組與資源配置聯系起來了。筆者認為,資產重組是資源配置的一種方式,而資源配置只是資產重組的一種目的和結果而已。比如企業的生產從一種產業轉移到另一種產業是不屬於資產重組,而是屬於資源配置的范疇。用資源配置來定義資產重組內涵不清晰,外延模糊,沒能突出資產重組的特點。
4.從產權的角度進行定義。
企業資產重組就是以產權為紐帶,對企業的各種生產要素和資產進行新的配置和組合,以提高資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實現資產最大限度的增殖的行為。而有人甚至認為資產重組只是產權重組的表現形式,是產權重組的載體和表現形態。該定義突出了資產重組中的「產權」的一面,但又排除了不涉及產權的資產重組的形式。
以上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重組行為進行了定義,各有長處。但總的來說,上述定義存在以下缺點:1.所包含的內容比資產重組所包含的內容廣,概括性不強,不利於對資產重組現象的把握。2.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明確。從定義上很難去把握資產重組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容易判定新生現象是否歸屬於資產重組。比方說,有人認為增發股份是資產重組行為,而其他人則認為它只是一個企業融資行為。3.對概念的把握和理解上容易出現分歧。比如一部分學者認為資產重組是企業資產的一種存量調整,而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資產重組是增量調整。還有一部分學者乾脆把資產重組分成廣義重組和狹義重組。
這里強調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是因為我國的企業資產重組不包括企業內部的資產調整,而是一個對外的、包含有「交易」內涵的概念(雖然這種交易有時變成「無償劃撥)。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國的資產重組的概念顯然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個是企業層面的「資產」重組,另一個是股東層面的「產權」重組。因此資產重組可以分為企業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企業層面上的股權的調整。根據上述定義,資產重組不包括企業內部的資產的重新組合以及企業對外進行產權投資,而只談企業與外界之間發生的資產組合與企業的產權變動。
非公開發行股票,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而不採取公開的勸募行為,因此也被稱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後者則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從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一直佔有主導地位,而非公開發行方式雖曾一度被視為「積極提倡的籌資方式」但卻長期受到忽視,有關非公開發行的法律制度極不完整,甚至可以說十分混亂。
⑽ 重大資產重組調整為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該公司原計劃進行資產重組,資產重組的內容有可能是收購其他公司。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進行資產重組,他現在要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了。就是向特定的投資者,以一定的價格發行股票。作價的資產有可能是他原來要收購重組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