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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可以取得股票增值部分

發布時間: 2023-01-03 16:17:35

『壹』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分紅權在財務上的區別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區別在於,名義股東只是代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不享有實際分得利潤的權利。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關系有以下幾點:(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2)權屬爭議。等等

『貳』 名義股東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即為有效,否則無效。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的,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受讓人受讓股權時是善意且名義股東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已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受讓人取得股權。但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叄』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嗎 應當根據《物權法》106條處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在未經過實際股東同意的情形下,屬於無權處分,如果第三人對名義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並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
名義股東並不享有真實的股東權利,只是替代隱名股東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歸隱名股東的,所以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名義股東對登記於其名下股權的處分,是指能夠發生權利變動的處分行為,這種權利的處分需要能夠改變股權歸屬或是設定物權負擔。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對方是名義股東無權處分股權),並且以合理的對價購買股權,那麼受讓人就能善意取得該股權,隱名股東就不能追回。
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通常被定性為無權處分,其中涉及名義股東與交易對方簽訂之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名義股東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肆』 什麼是名義股東什麼是實際股東

法律分析: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基於某些原因與其他人訂立合同,約定投資收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該與之簽訂協議的人只是名義上的出資人,即名義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伍』 請簡述股票收益有哪幾部分構成

股票收益的構成主要包括紅利收益、股本擴張收益及股價升值收益三部分,其中後兩部分在股票收益中占很大比重。 紅利收益高低與公司盈利狀況緊密相關,如公司經營虧損就不存在紅利分配。此外,紅利收益高低也與公司分配政策及公司發展所處階段有關。例如,公司發展處在高速成長期,可能更注重積累與資本擴張,因此即使盈利率很高,也未必發放很高的紅利;反之,公司發展處在穩定階段(成熟期)時,即使盈利能力一般,也可能維持較高的紅利支付率。 紅利發放的形式主要有:①現金紅利,即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紅利。②股票紅利,即以股票方式派發的紅利。股票紅利分配通常是按公司現有股東持股比例進行的,是一種留存收益的資本化現象。③財產股息,即公司用現金以外的其他財產向股東分派紅利。此外,紅利發放形式還有負債紅利、建業紅利等。常見的紅利形式為前兩種。 資本擴張收益主要是由公司送配股後股價填權帶來的收益。公司的股本擴張主要通過送股與配股實現的。送股又稱為無償增資擴股,它是一種投資者不必繳現金就可獲取收益的一種擴股形式。它有兩種類型:一是將盈餘公積金中本可發放現金紅利部分轉為股票贈送給股東(也稱紅利發放);二是將資本公積金(包括盈餘結存及資產重估增值等)轉入股本金,股東無償取得新發股票。配股又稱為有償增資擴股,即公司按老股東持股比例配售新股的擴股形式。配售擴股的價格一般低於市場價,以作為對老股東的優惠。經過送配,股價將除權。若除完權後,實際價格回升到理論除權價之上為填權,投資者獲得資本擴張收益;反之為貼權,投資者受損。 股價升值收益是股票投資收益的主要來源之一,只要低價買入,高價賣出,即可獲得差價收益(又稱為資本利得)。在投機性甚強的不成熟的市場中,這一收益十分可觀,當然也包含著很大風險。

『陸』 什麼叫名義股東

法律分析: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1、名義股東對內按照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對外承擔隱名股東應承擔的一切責任。2、對債權人、對隱名股東、對其他股東按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3、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柒』 股權轉讓的名義股東能否直接轉讓股權

名義股東是否可以直接轉讓股權,要看是否獲得了隱名股東的授權。如果獲得了授權的,屬於有權處分,其轉讓行為有效;如果未獲授權的,則可能會侵犯隱名 股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捌』 同一股東可以代持部分股份嗎

法律分析:可以,以約定為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玖』 公司法關於名義股東的規定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形成名義股東現象的原因比較復雜,包括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東不得少於二人的規定、實際出資人不符合股東條件、特別的財產和身份安排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