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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由股東以

發布時間: 2023-01-03 12:32:30

⑴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是什麼樣的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 程序: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信息記載於股東名冊; 2、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可發生轉讓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⑵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1、必須在依法設立的 證券交易所進行。 2、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3、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普通人買股票就是股東嗎

買了股票就是股東,如果買入的量比較小,就只能算是小股東,如果買入的量比較大就屬於大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現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進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優先股
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1)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
(2)優先求償權。若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

⑷ 股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轉讓方和受讓方區別是:轉讓方就是把東西給別人的一方;受讓方就是接受別人東西的一方。
具體如下:
1、轉讓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有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
2、受讓:通俗的講,「受讓」與「轉讓」相反,但又不可分,受讓可理解為接受轉讓。主要包括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受讓權、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優先受讓權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欲轉讓股份的優先受讓權。
轉讓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約、股份、或具體物品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給另一人,而受讓者就是接受這個轉讓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第一百六十條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⑸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區別

閃牛分析:首先,二者在股東權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記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記載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該股票,也不得行使股東權利;而無記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該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其次,二者在轉讓方式上是不同的。無記名股票的轉讓,以實際交付為要件,只要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就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記名股票的轉讓,按照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一般都要求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採取股票背書的形式進行轉讓,或者要求簽署書面的股份轉讓合同等。同時,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即要求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否則受讓人不得以該轉讓來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在具體的股東權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對於記名股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或者進行分紅等事項,只需要直接通知股東就可以了;而對於無記名股票,則需要以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同時按照《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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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票轉讓記名登記有哪些條件

轉讓記名股票有以下要求:
1、記名股票轉讓,應當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2、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3、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⑺ 股份公司股東是否有優先權

一般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⑻ 記名股票的特點包括什麼

你好,記名股票特點是什麼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對於記名股票對於股東而言,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性繳足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