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何時可以申報轉股
根據《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可轉換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可以轉股。每3個月可設置一次轉股申報期,轉股申報期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得多於10個交易日。轉股申報期以募集說明書及發行人公告為准。
當日買入的可轉換債券當日可以申報轉股。當日申報轉股的,當日收盤前可以撤銷申報。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⑵ 非公開發行與可轉換債券能否一起發行
非公開發行債券只能算是中性消息,發行債券本身就是一種融資行為,且債券是有一個到期還款的前提,並不是你借了錢不用還的,若是非公開發行股票有時候也要看情況來看是否利好,但在大多數時候非公開發行股票都是利好,最主要原因是同樣是融資行為,但發行股票一般是作為轉化成股本的形式,並不存在還款的問題。
希望採納
⑶ 可轉換債券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可轉債的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債券。所以說,可轉債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股票和可轉債有什麼區別?1、債券發行時的票面價格都是100元,對應的最小買入金額是1000元。股票股價是不一樣的,便宜的股票只要幾塊錢,貴的股票高達上千元1股,最少要買100股,所以,股票和可轉債的投資門檻是不同的。2、可轉債無漲跌幅限制,只要市場允許漲跌多少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我國的股票交易是有漲跌幅限制的,滬深兩市主板的股票漲跌幅限制為10%,創業板和科創板股票漲跌幅限制為20%。3、很多投資者都感覺到股票交易的T+1交易的風險,如果今天買入的股票,今天就下跌,那麼也只能等到明天賣出。但是,可轉債可做日內交易。總的來說,可轉債的操作方式比較靈活,買賣、轉股皆可,又有利息預期收益保底,所以投資風險適中,適合穩健型的投資者。股票屬於高風險投資品種,投資者在投資股票之前應該確認好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可轉債在一定條件下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可轉債和股票不能說哪個好哪個壞,各有各的優點,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方式來選擇可轉債或者股票進行投資。可轉債與股票的具體關系:(一)同為融資方式,股票與可轉債價格為正相關,當股價上漲時,可轉債價格也會上漲,同時股價下跌時,可轉債價格也會下跌。(二)可轉債的漲跌不會影響到股價漲跌。(三)可轉債可以轉換為股票,在上市交易6個月後,投資者就可以行使轉換權利。(四)股票無法轉換為可轉債。
⑷ 告訴你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利好還是利空
其為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屬於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4)可轉換債券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2、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3、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⑸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增發股票、配股和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 四大品種的融資額度、發行對象、發行價格、鎖定期、募集資金用途分別如下: 融資額度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融資額度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20% 2 公開增發 無限制 3 配股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30% 4 可轉債 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歸屬於 上市公司股東 凈資產的40% 發行對象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可以在董事會預案階段全部確定或者部分確定,但是確定的對象必須屬於三類人員(大股東、通過本次發行取得控制權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也可以在發行時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 發行對象人數:主板不超過10名,創業板不超過5名。 2 公開增發 面向公眾發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東發行 4 可轉債 可以全部或部分優先向老股東配售,剩餘部分向公眾發行 發行價格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低於發行前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或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 公開增發 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 配股 不低於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4 可轉債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目前法規對於配股價格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仍然參照《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頒布,目前已失效)關於配股價格的要求執行。 鎖定期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屬於三類人員 鎖12個月 屬於三類人員 鎖定36個月 2 公開增發 無 3 配股 無 4 可轉債 無 以上鎖定期僅針對再融資規則而言,大股東、董監高等特殊身份人員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則關於其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募集資金用途 無論上市公司選擇哪種融資品種,總體上,均不鼓勵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根據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訓:「在確有必要並測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優先股和鎖定期三年的定價定向非公開發行可將全部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鎖定期一年的詢價非公開發行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的30%;其他再融資品種均不得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鑒於三年期定價定向的非公開發行已被廢止,結合可轉債的實務操作,目前再融資募投項目占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上限總結如下: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30% 2 公開增發 不明確(自2014年以來發布不存在籌劃公開增發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轉債 30% 以上為理論比例,實際操作需結合公司營運資金缺口測算合理性
⑹ 可轉債和非公開怎麼選
距離2月14日再融資新規發布已經滿兩個月。記者梳理後發現,上市公司對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再融資工具的選擇,也是各有偏好。
其中,從2月14日至今,多家證券公司發布了與配股相關的公告。紅塔證券公布了配股公開發行證券預案,東吳證券、天風證券公布了配股發行結果。另外,證監會發審委還審核通過了國元證券、招商證券和山西證券的配股發行申請。
緣何證券公司傾向於配股發行?銀泰證券股轉業務部總經理張可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是因為券商大股東比較珍惜自己的股份份額,不想稀釋持股比例,一則是券商牌照還很值錢,二則是未來中國資本市場將會有大發展,利好券商行業。
「但是券商的業務發展,尤其是資本中介型的業務對資本金的需求較大,需要補充資金,最合理的方法就是配股。」張可亮說。
那麼,券商「補血」的資金將用向何處?以招商證券為例,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凈額擬全部用於子公司增資及多元化布局、資本中介業務、資本投資業務、補充營運資金,具體金額分別是105億元、20億元、20億元和5億元。
此外,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另一個方式。4月14日,南京銀行發布公告稱,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證監會核准;同一天,包括東方鋯業、三聖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發布了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對於募集資金的用途,《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後發現,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償還公司債務、建設或升級改造相關項目等。
事實上,再融資新規從三方面對制度進行了調整,包括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
記者注意到,不少上市公司在新規發布後,對非公開發行方案進行了修訂,有的甚至已經修訂至第六版。比如,新宙邦的第六次修訂時間是2月18日,這距離再融資新規發布只過去3天的時間。至於調整內容,則涉及發行方式、發行價格及定價原則、發行對象、限售期等。
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也較為關注,並在相關平台上進行提問。對此,有些上市公司予以了回答。比如,藍思科技4月13日在相關平台上表示:本次非公開發行預案公告後,公司收到了許多來自國內外、資金實力雄厚的、專業、優秀的投資機構的關心與咨詢,他們均一致表示對公司及本次募投項目的高度認可和強力支持。
2019年可轉債市場呈井噴式發展,進入2020年情況如何?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了42家公司的可轉債發行申請,其中,27家為再融資新規發布後審核通過的。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在國內市場,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投資者可選擇持有債券到期,上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可見可轉債投資有部分的保本屬性。尤其在個股股價已高於預期或者整體市場後期風險加大時,可轉債的成交意願會更強。
他同時表示,對上市公司而言,發行可轉債可以引入更多的資金,是一種非常好的融資方式。可轉債到期日,若現金流充裕,可直接還本付息;若公司資金相對緊張,轉股也是不錯的選擇。「所以,當前市場可轉債發行和成交都非常不錯,個別公司的可轉債被投資者熱炒。」
⑺ 投資者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如何申請轉股
根據《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轉股申報期內,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請轉股。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申請轉股前,應當開通全國股轉系統合格投資者公開轉讓許可權。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⑻ 可轉換債券與直接發行股份的區別
一、可轉換債券與直接發行股份的區別
1、可轉換債券與直接發行股份的區別在於:
(1)可轉換債券與直接發行股份的不同點就是可轉換債券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和條件下可轉換成發行公司的股票;
(2)與直接發行股份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都相當低,不但低於一般的債券利率,且還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二、證券發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懲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中的欺詐,是指採取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選擇的作法。
⑼ 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價是好事是壞事
一般是說利好,但是對股價作用不是很大的。
⑽ 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債券就是私募發行。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一種特殊結構的公司債券,與發行其他類型債券用於投資項目不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債規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