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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收到上交所詢問函

發布時間: 2022-12-19 03:45:55

① 上交所發了問詢函,基金還能買入嗎

上交所發了問詢函,基金還能買入,但盡量不要買了,因為上交所問詢函一般是利空。在正常情況下,交易所是不會出問詢函的,除非公司有什麼變動,或者股價異常波動。

②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十五)關於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的首輪問詢及回復(三)

針對之前介紹的普遍性問題,發行上市審核將如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著力提升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質量呢?
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後,應當按照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的要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針對招股說明書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一輪或多輪問詢,督促發行人說清楚、講明白,努力問出一個真公司。首輪問詢遵循「全面問詢、突出重點、合理懷疑、壓實責任」的原則。
1.全面問詢。審核人員認真通讀招股說明書及全部配套文件,提出的首輪問詢問題覆蓋了招股說明書的全部內容,包括財務、法律、行業等不同層面,同時關注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等不同要求。凡是與投資者投資決策相關、招股說明書又沒有講清楚的重要問題,包括業務、技術、財務、治理以及披露語言的簡明性等,都要求發行人予以補充完善,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在全面審核基礎上,提出首輪問詢問題。與全面審核以及招股說明書的質量現狀相對應,首輪問詢的問題數量相對多一點,目前平均每家40餘個問題,每個問題中,還包括多個問題點。
2.突出重點。首輪問詢既注重全面性,也突出重點。在審核問詢范圍全覆蓋的基礎上,重點聚焦於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是否充分披露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相關的重要信息,是否對符合科創板定位作出合理評估和判斷。由此,所提出的問詢問題,比較多的集中於與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核心技術、發行人業務及經營模式、發行人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等相關的重大事項上。
3.合理懷疑。審核問詢高度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著重從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一致等角度入手,保持合理懷疑。其中,對財務數據是否勾稽合理、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能否相互印證、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之間差異是否正常等問題高度重視,對存在不一致之處予以重點問詢,要求發行人作出解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努力防範和震懾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惡意違法行為。
4.壓實責任。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注冊制改革順利落地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在要求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的同時,我們要求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合規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等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和說明,督促相關中介機構勤勉履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職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日前,針對審核中發現的保薦機構核查把關不嚴的問題,上交所已約談了相關保薦機構,指出其存在的問題,要求予以糾正。中介機構違反上交所業務規則的,我們將依法依規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後續,還將與相關監管部門一起,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評價。
發行人及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質量提高中,處於關鍵地位。在收到上交所首輪問詢函後,應當根據要求進行自查、核查,及時作出回復,並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修改、完善和更新披露,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

③ 證監會發出的問詢函在哪裡可以全部查看

可以去「巨潮資訊網」查詢相關公司的問詢函。
按照官網流程進行即可查詢所有的問詢函。
上市公司收到詢問函一般是不存在利空利好的關系,只是一個走程序問題。在A股市場當中,被證監會發布問詢函通常是上市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或者是股票交易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違規的情況或者現象,這時候交易中心就會發送問詢函給相關公司,是一種警告作用。要求上市公司補充相關信息,核實相關問題,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票市場中,被發問詢函是一種比較正常的現象,很多上市公司都收到過這個問詢函,它對股票價格並沒有絕對的影響,主要影響的是被發問詢函後給投資該股的投資者造成的情緒變化。如果市場持股投資者看到上市公司問詢時,投資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出現投資信心不足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恐慌拋售該股,導致股票價格出現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會蒸發。

交易所公開發出問詢函,上市公司進行回復並公開披露,在此過程中,一方面,投資者可以藉助交易所的專業優勢,增加對上市公司的了解;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可以詳細陳述自己的業務情況,而一些「問題」公司的遮掩手段也將在此過程中無處遁形。

通常情況下,問詢函需要上市公司在7日內進行恢復,如果超過7天沒有回復,就可以按默認情況處理。但是,如果問詢函中的相關問題解決難度較大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延期回復披露。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在問詢函回復時間內並未作出有效披露回應,也沒有向交易所申請延期,那麼該上市公司會被出具警示函。
關注函一般起到提示督促作用,需要上市公司運營本身依法依規,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比如上市公司股價出現較大波動時,證監會就可以下發關注函,這時上市公司回復波動原因即可。

④ 控股股東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取得上交所無異議函是利好嗎

不算利好。控股股東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取得上交所無異議函不算是利好,表明控股股東變相減持。

⑤ 科創板擬上市公司 獲上交所問詢什麼意思

獲上交所問詢,應該算利好消息吧,意思就是你想在科創板掛牌,資料回都提交上去了,上交所答問問你公司什麼情況,符不符合上市要求。也就這樣。類似於你非常喜歡一份工作,簡歷交上去了,獲得一個面試的機會,但是能不能被錄取還不一定呢。

(5)非公開發行股票收到上交所詢問函擴展閱讀:

科創板公司履行信披義務主要是通過披露定期報告來進行的,不管處於何種情況,上市公司都要保證投資者的知情權,不能夠隨意搪塞,在這一點上,不管是什麼類型的上市公司都是如此。

一、定期報告

披露定期報告,意思就是說將公司的發展現狀分階段公之於眾,這不僅是科創板上市公司該做的,而是每一個上市公司都應該做的事情。一般來說,定期報告又分為三種,分別是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這三種報告的披露時間也不一樣,但都與該年度的會計年度有緊密關系。

如果科創板上市公司遇到了什麼突發情況,沒有辦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就要專門發布一個公告, 來告訴投資者們為什麼公司不能按時披露,有沒有什麼解決問題的好辦法,一般來說這次的突發情況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解決掉,等等。當然了,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就需要投資者們時時刻刻關注,不要漏掉了什麼關鍵的信息。

二、分階段披露進展情況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不管是進行哪一個項目,都需要依據重大性原則,向投資者和公眾發布定期報告以說明事情的狀況。上面說過,上市公司可以發布問題公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就必須要分階段進行情況披露。

比如說,有一家科創板上市公司開展了一個新的項目,這個項目是前途不明的,這對公司、對投資者來說既是機遇也是風險。那麼,為了防止風險波動大對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必須定期、分階段將該項目的進展情況告知,包括項目進行的相關風險程度,如果投資者覺得項目風險過大,可以直接退出投資,避免他們出現大的損失。

⑥ 股票收到證監會的問詢函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收到年報詢問函不存在利空利好關系,是一個走程序問題。因此要看您說的股票收到的問詢函是什麼性質的了

⑦ 上交所發問詢函什麼意思

上交所發問詢函是走程序問題。交易所向上市公司發送問詢函件是為了督促上市公司准確、及時履行信披義務,把信披效能最大化落到實處。通過企業回復問詢函,投資者能更加了解公司的發展狀況,保障自身的權益。

⑧ 收到證監會問詢函以後最晚多長時間回復

通常情況下,問詢函需要上市公司在7日內進行恢復,如果超過7天沒有回復,就可以按默認情況處理。但是,如果問詢函中的相關問題解決難度較大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延期回復披露。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在問詢函回復時間內並未作出有效披露回應,也沒有向交易所申請延期,那麼該上市公司會被出具警示函。
1、在A股市場當中,被證監會發布問詢函通常是上市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或者是股票交易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違規的情況或者現象,這時候交易中心就會發送問詢函給相關公司,是一種警告作用。要求上市公司補充相關信息,核實相關問題,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股票市場中,被發問詢函是一種比較正常的現象,很多上市公司都收到過這個問詢函,它對股票價格並沒有絕對的影響,主要影響的是被發問詢函後給投資該股的投資者造成的情緒變化。如果市場持股投資者看到上市公司問詢時,投資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出現投資信心不足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恐慌拋售該股,導致股票價格出現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會蒸發。

2、御家匯(300740)擬10.2億元收購北京茂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茂思」)60%股權一事自披露以來就備受市場關注。在回復交易所一次問詢函後,公司又收到了交易所的二次問詢函。11月13日晚間,御家匯披露公告稱,延期回復二次問詢函,公司股票自11月14日起復牌。

公告顯示,因二次問詢函涉及問題較多,標的公司相關數據搜集和整理工作量很大,同時交易雙方擬對於此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等,因此御家匯尚未完成問詢函回復工作,公司將延期回復問詢函。

⑨ 北交所上市申請審核問詢函多次是好消息嗎

不怎麼好,北交所說明,部分項目審核用時較長,被多輪問詢,主要存在八類代表性問題。部分公司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有效期到期,發行人補充審計並更新財務數據耗時較長;部分公司存在生產經營不合規、股權糾紛、實際控制人違規、財務內控不規范等情形,申報前未有效整改解決;部分公司審核期間出現業績大幅下滑、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需就持續經營能力等問題進一步分析論證;部分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未能針對性地回答前次審核問詢,如市場空間和產能消化能力、募投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及合法合規性等,還有部分中介機構在回復問詢中存在執業質量問題,如問題漏答、缺少論述過程、未按要求發表明確意見等;部分中介機構在申報前對發行人境外銷售、經銷商及終端銷售、異常客戶或供應商等事項核查不充分,需補充核查;有的發行人出現訴訟、投訴舉報等事項需補充核查;部分中介機構未嚴格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的要求,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還有部分項目存在發生現場檢查、現場督導、專項核查等不計在審核回復時限內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