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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發布時間: 2022-12-16 09:46:11

❶ 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多少萬股

上交所將放寬科創板戰略配售的實施條件,允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1億股以上的發行人進行戰略配售;不足1億股、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股票總量不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0%的,也可以進行戰略配售。二是允許發行人高管與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發行人股票戰略配售。要求發行人在披露招股說明書中,對高管、核心員工參與配售情況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上市後減持戰略配售股份應當按規定進行預披露,以強化市場約束。
拓展資料;
1.股票交易是股票的買賣。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
2.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場外交易只是以美國比較完善,其它國家要麼沒有、要麼是處於萌芽階段,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主要過程有:
(1) 開設帳戶,顧客要買賣股票,應首先找經紀人公司開設帳戶。
(2)傳遞指令,開設帳戶後,顧客就可以通過他的經紀人買賣股票。每次買賣股票,顧客都要給經紀人公司買賣指令,該公司將顧客指令迅速傳遞給它在交易所里的經紀人,由經紀人執行。
(3)成交過程,交易所里的經紀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買賣這種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廳內,去執行命令。
(4)交割,買賣股票成交後,買主付出現金取得股票,賣主交出股票取得現金。交割手續有的是成交後進行,有的則在一定時間內,如幾天至幾十天完成,通過清算公司辦理。
(5)過戶,交割完畢後,新股東應到他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在該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數等。完成這個步驟,股票交易即算最終完成。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❷ 哪一條法令規定在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首發辦法第三十三條提高為發行人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擴展閱讀:

關於對借殼上市股份流動性的要求,目前並沒有相關法規給予明確、直接的規定,普遍的判斷依據是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解釋: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而上述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

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在2000萬股以下(含2000萬股)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有何特別規定

對於公開發行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擬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

❹ 今天哪只新股上市

中晶科技,中晶科技12月16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將於2020年12月1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為中晶科技,股票代碼為00302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2494.7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為9976萬股。本次發行價格為13.89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約為3.47億元,募集資金凈額約為3.05億元。
拓展資料:
一、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二、股票上市的目的
1、資本大眾化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三、股票按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分類。按其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通常情況下,公司只發行普通股。

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二、第四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三、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四、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無鎖定期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五、第十一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採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六、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配售。」七、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根據需要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八、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選擇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披露,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九、第三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上述信息中網上申購前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及發行結果公告中網下投資者的情況只需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十、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發行市盈率及與同行業市盈率比較的相關信息,應當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本決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❻ 證券發行市場的定義和構成

證券發行市場的定義和構成

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人以發行證券的方式籌集資金的場所,又稱一級市場、初級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是買賣已發行證券的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次級市場。那麼證券發行市場的構成又是什麼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證券發行市場的含義

證券發行市場通常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的市場。

證券發行市場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為資金需求者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

2.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和獲利的機會;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

3.形成資金流動的收益導向機制,促進資源配置的不斷優化。貨幣資金的優化配置。

(二)證券發行市場的構成:

1.證券發行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需求者籌集外部資金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向銀行借款和發行證券,即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

2.證券投資者

3.證券中介機構

在證券發行市場上,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為證券發行與投資服務的中立機構。

(三)證券發行與承銷制度

1.證券發行制度

(1)注冊制:證券發行注冊制即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布制度。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發行人不僅要完全公開有關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並且要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發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關信息,在注冊申報後的規定時間內未被證券監管機構拒絕注冊,就可以進行證券發行,無須再經過批准。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可以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發行的有關資料,但並不保證發行的證券資質優良,價格適當。

(2)核准制: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核制度。實行核准制的目的在於證券監管部門能盡法律賦予的職能,保證發行的證券符合公眾利益和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

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我國的股票發行實行核准制。發行申請需由保薦人推薦和輔導,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

2.證券發行方式

(1)股票發行方式:

我國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和上市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募增發)採取對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發行方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應當承諾獲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但未參與初步詢價或雖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票詢價和網下配售。詢價對象應承諾獲得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

上網公開發行方式是指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主承銷商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發行專戶並作為唯一的賣方,投資者在指定時間內,按現行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申購的發行方式。發行人公告規定的發行價格和申購數量全額存入申購款進行申購區間上限申購。主承銷商根據有效申購量和該次股票發行量配號,以搖號抽簽方式決定中簽的證券賬戶。

(2)債券發行方式

①定向發行。又稱私募發行、私下發行,即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發行。

②承購包銷。指發行人與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組成的承銷團通過協商條件簽訂承購包銷合同,由承銷團分銷擬發行債券的發行方式。

③招標發行。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債券承銷商和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根據標的物不同,招標發行可分為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和繳款期招標;根據中標規則不同,可分為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中標)和美式招標(多種價格中標)。

3.證券承銷方式。

證券發行的最後環節是將證券推銷給投資者。發行人推銷證券的方法有兩種:一是自己銷售,稱為自銷;二是委託他人代為銷售,稱為承銷。一般情況下,公開發行以承銷為主。

承銷是將證券銷售業務委託給專門的股票承銷機構銷售。按照發行風險的承擔、所籌資金的劃撥以及手續費的高低等因素劃分,承銷方式有包銷和代銷兩種。

(1)包銷

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

①全額包銷,是指由承銷商先全額購買發行人該次發行的證券,再向投資者發售,由承銷商承擔全部風險的承銷方式。

②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投資者發售證券,到銷售截止日,如投資者實際認購總額低於預定發行總額,未售出的證券由承銷商負責認購。

(2)代銷

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應當採用代銷方式發行。

小結: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須承銷(包銷、代銷),其中面值>5000萬元的,須由承銷團承銷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對象為原前10名股東的,可自銷、承銷

對象不全為原前10名股東的,須承銷(包銷、代銷);其中配股,應代銷

(四)證券發行價格

1.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發行價格是指投資者認購新發行的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平價發行、溢價發行,但不得折價發行。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款項列入發行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和相應的市盈率區間。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在發行價格區間向詢價對象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並根據累計投標詢價的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已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發行價格的確定:詢價方式;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2.債券發行價格

債券的發行價格可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溢價發行

按價格決定方式分類,有美式招標和荷蘭式招標。

以價格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是以最低中標價格作為最後中標價格,是唯一價;

以價格為標的的美式招標,各中標者的認購價格是不相同的。

以收益率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是以中標者最高收益率作為全體中標者的最終收益率,所有中標者的認購成本是相同的;

以收益率為標的的美式招標,各中標者的認購成本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短期貼現債券多採用單一價格的荷蘭式招標,長期附息債券多採用多種收益率的美式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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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發行數量以及價格是怎樣定位的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公司股票的發行數量和價格一般是根據計劃的募集的資金金額以及預計股票發行價來進行測算的,並且需要符合以下的要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的股份應該達到發行後公司股份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的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的股份應該達到發行後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因為發行股票的主要作用就是用來融資的,所以發行股票的時候會根據融資的規模和發行股票的數量來確定每股的價格的,同時還會根據上市公司的財務以及運營狀況來定位。

IPO和創業板和中小板的關系

1,中小板塊即中小企業板就是指流通盤大約1億以下的創業板塊,這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因為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進行上市。中小板市場是創業板中的一種過渡,在中國的中小板的市場代碼是以數字002開頭的。

2,創業板又叫做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內場,指的是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以及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以及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這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並且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的是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而且成立的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並不突出。創業板在2009年的10月23日正式開市。

3,IPO的全稱是首次公開募股,指的就是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ipo新股定價過程分成兩個部分,首先需要通過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計上市公司的理論價值,其次需要通過選擇合適的發行方式來體現市場的供求,並最終確定股票的價格。

❽ 上交所科創板與注冊制規則解讀

本文轉自 國浩律師事務所 ,作者周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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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19年1月30日,按照該《實施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公布了相關配套規則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本文擬根據已公布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問答就科創板試點的注冊制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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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19年1月30日,按照該《實施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公布了相關配套規則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本文擬根據已公布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問答就科創板試點的注冊制進行簡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1.原則性規定
科創企業有其自身的成長路徑和發展規律。科創板上市條件更加註重企業 科技 創新能力,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在市場和財務條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標,與收入、現金流、凈利潤和研發投入等財務指標進行組合,設置了5套差異化的上市指標,可以滿足在關鍵領域通過持續研發投入已突破核心技術或取得階段性成果、擁有良好發展前景,但財務表現不一的各類科創企業上市需求。允許存在未彌補虧損、未盈利企業上市,不再對無形資產佔比進行限制。


2.市值與預計市值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5條的規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的算術平均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預計市值是指股票公開發行後按照總股本乘以發行價格計算出來的發行人股票名義總價值。


3.科創板上市條件與創業板、核准制上市條件的比較情況



(二)審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審核程序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請企業情況》,核准制下的審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證監局輔導:企業

在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材料前,應向所在地證監局申請輔導備案並進行公告,輔導期滿由所在地證監局進行輔導驗收,再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報材料。


(2)受理: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 後即會在證監會官網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審核處室,相關審核處室安排非財務事項和財務事項各一名預審員具體負責審核工作。


(3)召開反饋會並發出反饋意見:兩名預審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 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反饋給保薦機構。


(4)初審會:初審會將討論、修改由預審員形成的初審報告(初稿) ,並由預審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


(5)發審會:預審員向發審委委員報告審核情況 ,並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再由發行人代表2名和該項目2個簽字保薦代表人接受詢問;聆詢結束後,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


2.科創板注冊制下的審核程序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應當向上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上交所主要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備、中介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中介機構發表的意見是否明確完整等方面進行審核,再提交中國證監會進行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注冊的決定,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1)保薦人通過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文件及電子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 ,提交申請文件前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咨詢與預溝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發行人應當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並在上交所網站公示。


(2)預披露: 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3)上市審核機構問詢: 上交所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3個月內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問詢時間不超過3個月)不計算在內。


(4)現場檢查: 上交所從發行上市申請已被受理的發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對其信息披露質量進行現場檢查。


(5)上市委員會審議: 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進行現場問詢,通過合議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上市的審議意見;審核通過的,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及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6) 科技 咨詢委員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7)中國證監會核查: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及中介機構補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限售安排
科創板相較核准制增加了對於相關主體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東持有的首發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託管在為公司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並由保薦機構按照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交易委託進行監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3.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 , 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東通過非公開轉讓減持所持首發前股份的, 受讓方自股份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特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減持首發前股份,涉及控制權變更的,受讓方自股份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解除限售後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關於特定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規定減持受讓股份。


5.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 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可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並對獲配股份設定限售期,具體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發行人,可以向前述規定的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



(一)允許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主承銷商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應當與參與本次配售並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資者達成協議。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但每次申報的買入價不得高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具體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規定。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情況,要求發行人按照超額配售選擇權方案發行相應數量股票。


(二)強調募投項目的科創性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科創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重點投向 科技 創新領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募集資金的存儲、使用、變更、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制度,並持續披露募集資金運用相關信息。


(三)允許紅籌企業上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的規定,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及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的,應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發行上市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還應當提交本次發行的存托憑證已經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文件、經簽署的存托協議、託管協議文本以及託管人出具的存托憑證所對應基礎證券的託管憑證等文件。紅籌企業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四)強制退市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明確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主動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聚焦存在財務欺詐等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且恢復無望的主業「空心化」公司,豐富和優化了退市指標體系,簡化退市環節、從嚴執行退市標准並設置了必要的救濟安排。


(五)盈利預測未達的處分

《科創板首發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五條明確了盈利預測未達的具體處分。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年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律師眼中的注冊制與證券法」

- 國浩法律文庫 -



編委員 主 編 呂紅兵 朱奕奕

編丨委丨成丨員丨 劉 維 林 琳 林 禎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陳 傑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順序) 呂紅兵 朱奕奕 劉維 朱峰 公惟韜 周邯 宋萍萍 鬍子豪 林禎 劉瑞廣 葉柏村 顧俊 金郁 賀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陳傑 劉水靈 杜佳盈 邵鍇 蘇雨陽

執丨行丨編丨輯 尤越 張璐

目 錄

CONTENTS

一、注冊制·比較研究 中國股票公開發行審批制與審核制比較研究 呂紅兵朱奕奕

比較法視角下的股票公開發行審核制度及其啟示 呂紅兵朱奕奕

系統論視角下中國股票公開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呂紅兵朱奕奕

證券監管機構與市場參與主體在市場化改革下監管體系之構建呂紅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議與突破點:戰略新興企業的股票發行審核 呂紅兵朱奕奕


二、注冊制·中國實踐 建立包容性與創新性更強的科創板與注冊製法律制度呂紅兵劉維朱奕奕

科創板的審核與注冊制度介紹 朱峰

上交所科創板與注冊制規則解讀 周邯

科創板IPO項目中的承銷商律師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讀《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朱奕奕

關於完善與科創板注冊制相適應的訴訟制度, 探索 建立證券集團訴訟的思考 呂紅兵朱奕奕


三、證券法·制度創新 新《證券法》與「三十而立」的中國資本市場 呂紅兵劉維朱奕奕

新《證券法》與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朱峰鬍子豪

互聯網資管產品的法律規制 林禎劉瑞廣

私募基金認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轉板上市法律問題研究 林禎劉瑞廣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內上市的監管 林禎劉瑞廣葉柏村

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規范 朱峰鬍子豪

主板、創業板再融資新規解讀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制度分析 呂紅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之法理審視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組新規解讀 朱峰鬍子豪

商業銀行市場化債轉股法律問題與對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價值之判斷體系 朱峰鬍子豪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與信息披露規則解讀 林禎金郁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初探 賀琳菲

香港拓寬上市制度對內地資本市場的啟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師從事股票發行上市業務執業規范 陳傑劉水靈杜佳盈


四、證券法·責任規制 新《證券法》中的責任規制與投資者維權 朱奕奕

新《證券法》中法律責任規定的變化 周邯

證券市場先行賠付制度的法理與實證解析——基於新《證券法》第93條展開 朱奕奕

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朱奕奕

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實證研究: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實證研究:損害計算方法 朱奕奕邵鍇芻議

債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責任合同請求權路徑 蘇雨陽

❾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在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❿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購買的價格是不是該股的發行價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購買的價格是該股的發行價。以下是對該問題的具體分析:
1、 戰略配售股票是指向特定(大股東、機構投資者等)的對象發行的股票,這些股票價格較低數量較大,並且這些股票在一段時間內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 易會提前發公告。普通投資者只能通過網下打新來參與首次股票發行,網下打新中簽概率較小,代表普通投資者參與首次股票發行難度較大。
2、 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多採用兩種方式: 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再就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3、 根據中國證監會修訂的《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並規定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
拓展資料
1、 只要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20元,下限是12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16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16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16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16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
2、 首發機構配售是指首次參與發行的那些機構所持的股票。
3、 戰略配售是"向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的簡稱,該方式以鎖定持股為代價獲得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贏得其他絕大部分投資者所沒有的投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