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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質押股票規定

發布時間: 2022-12-15 17:54:11

A. 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規定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於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 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於質押。

第三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相關規定:1、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C.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首先應查明出質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判定出質人是否有權將股份出質。其次,注意股份是否為不得轉讓或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轉讓:一是協議轉讓;二是通過掛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轉讓。最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 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 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D. 上市公司股東股權質押不能超過多少比例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如果不還錢,金融機構就有權把被抵押的股票處置掉。通過證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場內質押,在交易所內完成股份交收,通過券商以外的金融機構質押股份的叫場外質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E.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2、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質。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F.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在實踐操作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G. 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權可以做質押嗎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股東股權質押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把持有的股權當作質押物,向銀行或第三者貸款而供應的擔保。股權質押貸款程序如下:

1、向貸款方申請質押貸款需供應所需資料;

2、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3、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並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給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

4、根據《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和貸款合同辦理貸款。

H. 關於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質押股份的信息,投資者可以了解哪些內容呢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科創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出現如下情形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後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本次質押股份數量、累計質押股份數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質押期限、質押融資款項的最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等信息;
二是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出現債務逾期或其他資信惡化情形的,應當披露債務逾期金額、是否存在平倉風險以及可能被平倉的股份數量和比例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質押股份,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本次質押股份數量、累計質押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比例。

I. 控股股東質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控股股東質押全部股份具有下列相關法律規定:控股股東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債權人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為由,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並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