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記名股票的交易方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不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也稱無記名股票,它與記名股票相比,判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不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不記名股票股東權利歸屬於股票的持有者;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轉讓相對簡便;安全性較差。與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相比,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其方式依一般無記名有價證券轉讓的規則,只要股份持有人將股票交付給受付人後,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即成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份轉讓方式。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轉讓交易,這種股票是記名股票(電子記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背後的過戶手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採取其他合法方式轉讓。其中包括了無記名投票的轉讓,主要是合意對價"交付"方式轉讓。
⑵ 不記名股票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股東權利歸屬股票的持有人 確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而是以佔有的事實為根據。因此,持有該股票的人就是股東,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也因為這一點,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不記名股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二、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 不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付部分股款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將無法催繳末繳付的股款,故認購者必須繳足股款後才能領取股票。三、轉讓相對簡便 與記名股票相比,不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四、安全性較差因為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⑶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區別
閃牛分析:首先,二者在股東權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記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記載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該股票,也不得行使股東權利;而無記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該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其次,二者在轉讓方式上是不同的。無記名股票的轉讓,以實際交付為要件,只要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就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記名股票的轉讓,按照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一般都要求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採取股票背書的形式進行轉讓,或者要求簽署書面的股份轉讓合同等。同時,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即要求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中,否則受讓人不得以該轉讓來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在具體的股東權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對於記名股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或者進行分紅等事項,只需要直接通知股東就可以了;而對於無記名股票,則需要以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同時按照《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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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不記名股票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不記名股票的交易方式通過交付即可轉讓,但是必須經過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股份公司才會出現不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⑸ 無記名股票是指什麼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且無記名股票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且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⑹ 公司無記名股轉讓要什麼手續
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的轉讓條件是:
1、轉讓雙方能就無記名股票轉讓達成協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實;
2、轉讓不違反法律規定;
3、轉讓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