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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如何管理手裡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2-12-14 03:24:36

㈠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根據我國現有的證券法律法規,每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都需要嚴格、及時地披露自己的持股動態、買賣動態。理論上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夠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但是,這類大股東的買入、賣出行為,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章條文,並及時進行信息公告的披露。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並不能隨意地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

再次,在現實操作中,大股東買賣自家公司的股票,大多基於戰略層面上的考慮,而「炒作」的狀況已經被最大程度地限制。在監管層的限制下,和其他投資者的競爭下,大股東往往只能進行戰略性地買賣。當公司股價低於實際價值時,大股東往往會發布增持公告,對處於低谷的股票進行低吸;在公司股價被瘋炒之後,大股東往往會發布擬減持公告,擇機賣出已經高估的股票。因此,大股東的增減持公告,往往是一種戰略性的動作,也會給全市場提供一種「風向標」性質的暗示。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現實市場中很難炒作自己的公司股票。

㈡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可以炒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拓展資料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司高管減持股票說明什麼?
高管減持是指高管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公司高管減持股票根據其減持原因、減持方式的不同,其意義不同。
比如,高管因為公司整體業績低迷且業績持續下滑,高管持有股票的時間越長貶值就越多,在這種情況下,高管為避免風險,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會進行減持操作;或者因為市場外部環境較差,對公司的未來不是很看好,進行減持。這兩種減持說明了該股將會出現下跌的行情以及公司經營不善、業績較差的情況。

三、高管減持有兩種方法
在辭拋售以及辭職套現。如果高管採取辭職套現的方式進行減持,說明該公司高層人員的變動,不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將會導致股票價格出現下跌的情況。

㈢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3)大股東如何管理手裡的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㈣ 大股東如何將股票賣出的

大股東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變現股票的方法:

1.市場出售(Market sale)

2.大宗交易(Block trade)

3.私募(Private placement)

4.承銷發行(Underwritten offering)

市場出售是最容易理解的出售老股的方式。每個市場都允許投資者在開市時向公眾出售股票,前提要滿足了披露等監管要求。通常這是向市場出售股票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而且非常適合流動性強的大公司,因為可以在不影響股價的情況下出售更多的股票。這種出售方式最為保密,除非售股股東持股量超過了當地法規要求披露的限額。所以這種方法不適用於希望變現大量持有股票的大股東。使用這種方法出售大量股票最大的缺點是持續的拋售壓力(特別是如果大股東的售股意圖被市場所知,則壓力更大)和市場呆滯(投資者停止買入,因為他們知道將會有更大的拋售壓力,從而可能會出現更好的買點,而且如果當地法規允許賣空,則還會有投資者做空的壓力)將拉低股價。除此以外,如果出售股票量過大,執行當天股票交易量不夠,這也可能對股價造成負面影響。所以,售股股東所能獲得的金額的確定性不高。

大宗交易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變現的另一種常用方法。幾乎所有市場都允許在特定時間段內執行大宗交易。從根本上講,大宗交易是一種指令匹配系統,使大宗股票(有時是一個股票籃子)的買賣指令能夠匹配並得以執行,或者是在就價格和數量談判達成一致的各方之間進行股票的轉讓。通常會有最低數量和價格的限制,而且會有某些披露要求(如果買賣雙方是關聯方,則必須予以披露)。例如,在香港,在開市前30分鍾(上午9:30-10:00)和開市期間(上午10:00-12:30和下午2:00-4:30)可以進行大宗交易,最低數量為600手,而且進行交易的證券公司必須確保交易對方不是關聯方。而且沒有價格限制。在台灣,可以在開市期間上午9:30-9:40和11:30-11:40和午間休息下午1:35-1:50執行大宗交易。數量必須至少為500,000股和1,500萬元新台幣,價格必須在當天最高買價和賣價或前一日收盤價的2%以內。(就美國上市公司而言,簡單概括的說,按照規則144,未登記的股票可以在以下條件下公開轉售:(1)已由股東實際持有至少一年;(2)欲銷售的股票,連同在過去3個月的銷售量,未超過公司已發行的股票量的1%或平均4周成交量;及(3)須通過經紀人發售。然而,根據規則144(K),若持有未登記股份至少已經二年不必遵守上述限制。)

向少數幾家選定的投資者進行私募也是出售老股的一種方法。價格通常是事先談判約定的,而且售股目標只選擇專業投資者。然後將股票從賣方賬戶轉至買方賬戶。這種做法類似於並購交易。除非在大量股票出售時發生控制權溢價,否則大多數時候價格也不會定得太高。規模較小、流通股較少的股票或有其它限制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方法。在使用這種方法時保密性是至關重要的,這樣才能避免對股價造成沖擊。在某些市場上,私募配售是無需登記和進行本地公開發行便可配售股票的一種方法。例如,在日本無需向股票交易所及其證券監管機關Kanto進行任何股票登記,便可向不超過49家機構投資者出售國際股票。在美國,大股東可依私募規則轉售股票。值得一提的是,依此私募規則出售的股票轉手後仍為限制性股票,有轉售限制。

㈤ 大股東如何防範防止違規買賣股票的風險

作為大股東,想要有效的防範防止違規買賣股票的風險的話,就應該制定各方面的科學措施,並且要針對性的治理好各方面的因素,這樣子才能夠更好的防止違規買賣股票的風險。同時,我們也要對這些風險進行合理的預測和控制,這樣子才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下減少風險。我們也要制定一些法律約束,規范股民的投資行為。並且多對股票市場進行相應的了解,要做出合理的規劃,要有長遠的計劃。

我們想要在股票市場當中長期賺錢的話,一定要對股票市場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同時,我們可以選擇合理的對股票進行組合,當我們購買的種類越少的話,那麼我們所面臨的風險也會越大一些。購買股票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我們一定要了解有關於股票方面的知識,避免在股票市場當中犯了一定的錯誤,使自己虧損慘重。

㈥ 一間公司的大股東老闆是怎麼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的他們是知道內幕的

一般在法律規定的限售期內和股東承諾的限售期內,大股東老闆是不能出售手中股票的。
在這之後則不受法律的約束了,可以隨意拋售。
現在大股東拋售時需要關注的唯一問題是,不可以利用公司的內幕消息,比如重組消息,報表消息等故意透露給相關機構、媒體等達到借股票上漲拋售,這種性質屬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
其他情況下,及時自己知道公司的一些經營情況,拋售股票也不屬於違法,因為你沒有通過你的信息來操縱股價。是可以的。

㈦ 大股東控制的控制途徑

綜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東控制行為對其它投資人利益造成損害,將會使社會投資得到極大抑制,使公司制喪失存在的基礎。所以,要對大股東的這種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控制。一般來說,對大股東控制的控制可以從結構、行為和市場監管等幾個途徑著手。 既然大股東控制的根源在於大股東具有控制權,那麼,解決這一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權,使各股東股權結構類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這一解決辦法最直接,但也最需要充分研究。
一般來說,隨著股權集中度的提高,控制股東對公司進行「掠奪」的動機會越強,導致公司「掠奪成本」上升,而同時公司經營發展思路會越一致,管理成本會越低;反之則相反。所以,最佳的股權集中度實際上是掠奪成本與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權設置。股權集中度降低了,掠奪成本會下降,但是股東之間達成一致的成本會提高,可能使企業在搖擺中喪失發展機遇,更有甚者,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可能使股東不能將精力放在發展主業上。
由於企業規模、業務特點不同,最佳股權集中度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准。這就決定了對股權結構不能進行制度性的規定。我國正處於以鼓勵投資促進發展的階段,在歷史上形成的優勢股東的特殊關系治理合約,即國有股或非國有股一股獨大佔主導的情況仍將持續。對於結構控制,雖然分散的股權有利於削弱大股東行為的隨意性,但是其政策影響也不容忽視。如原某省經貿委規定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第二大股東出資額應不低於第一大股東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結構雖然可以規定,其後果卻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搞的工人自治式的民主企業,雖然從結構上滿足了某些理念追求,但是造成的客觀結果是企業發展的停滯。
分散控制權的有效運作,在股東人數少的時候,依賴的是志同道合和彼此信任;在股東人數多的時候,則意味著更高的協調成本,更多的搭便車行為和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發展思路的不統一可能導致失去合作的基礎,投資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下降,退出的意願增強。在股東權力下降的同時,內部人控制的力量在增強。可見,企業必須是有控制權的,不是在股東手中,就是在經營管理層手中;不是在大股東手中,就是在小股東手中。任何人擁有控制權都可能產生控制權的偏斜,因此,不能單純通過結構途徑來進行控制。
在我國目前階段,結構控制更多地要從降低參與治理成本從而鼓勵中小股東行使投票權的角度出發。例如,賦予中小股東對若乾重大事項的特別表決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大股東行為的作用。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所推出的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制度有助於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而網路投票則大大簡化了投票程序,降低了中小股東的治理成本,在結構控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國外由於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給予了高度重視,並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制度,使大股東控制問題並不象我國那樣突出。而我國正是由於缺乏對中小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根據深交所統計,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東占款問題,總發生額1580億元,僅幾百家上市公司就達到如此程度,更不要說全國了。
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但在更廣泛的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建設方面卻進展很小。為解決這一問題,證監會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8月聯合發布了56號文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進行限制。但是,由於缺乏執行的詳細界定,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困難很大,大股東違規占款的低成本令其有增無減。而且由於只藉助於行政力量並且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使其作用有限。
目前,建立適用於普遍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基本做法是確立任何股東或控制人都不能利用股東地位產生自己得利而有損於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立法原則,並建立起股東訴訟和懲罰制度,對於違反這一原則的行為應能進行司法訴訟和賠償、救濟。大股東規則是我國《公司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公司法應不允許公司大股東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否則法律會給予小股東以各種法律上的救濟。我國《公司法》目前無此方面內容的規定。從立法角度來看,如果缺乏這一內容將使更廣泛的公司運作無法可依。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源的行為,如擅自挪用資金,屬於犯罪行為,法律如果對這些類似大街上可能發生的搶劫行為都沒有約束的話,那麼還談何控制呢?修訂中的《公司法》如果能增加關於股東訴訟的規定,將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突破。
另外,應對危險交易予以禁止。建立大股東行為監督機制,即通過股東合約,如公司章程,把容易產生大股東控制的行為羅列出來並加以禁止,如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及資源,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等,形成對大股東控制行為的懲罰機制。 市場控制通常有以下幾個渠道:為中小股東在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退出通道;控制權市場的存在使現有股東受到失去控制權的威脅,從而潛在地促使大股東依法經營;通過市場上及時、准確的信息披露起到共同監督的作用。但是,由於大股東控制行為通常是隱密操作,小股東得知的時候往往控制行為已完成了,存在著信息滯後反映的問題,所以,市場對其大股東控制的影響往往是間接的事後控制。在公司資源受到大股東侵佔後,中小股東的利益已經受到侵害,若想退出,也難以找到買方,所以,退出通道和控制權市場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利用市場退出更加困難。
市場控制的關鍵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發揮作用。在市場上應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東的關聯交易,包括資源轉移方案的提出、決策過程以及執行的結果都應及時告知中小股東和有關主管機構,接受社會的監督。以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為例,目前,市場上得知大股東佔用了資金,都是資金已經轉移完成了,轉移之前和轉移期間都未經過正常的公告和審批程序,挪用資金顯然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在大股東佔用資金曝光後,上市公司董事會卻認為與自己沒有關系。可見,目前的信息披露和懲罰機制是多麼地薄弱。通過形成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體系和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制,才能有助於提高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保證信息的及時披露,也才能使市場控制真正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