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有關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程序:
(一)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以前就相關事項作出公告;
(二)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三)簽訂股權協議;
(四)辦理變更登記,並更改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Ⅱ 無記名股票應當記載哪些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的信息是:各股東所持股票數量、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及無記名股票的發行日期。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轉讓。
一:這種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公司對股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按照規定,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二:無記名股票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不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
三:中國《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
四:一種在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以原聯邦德國最為流行。凡持有無記名股票者,即取得股東資格。此種股票僅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故可以自由轉讓。但無記名股票必須向公司繳足股款之後才能發給,因為這種股票不記載股東姓名,如果允許股東繳付部分股款即發給股票,日後不知股東姓名,無法催繳未付股款。
五:與記名股票比,無記名股票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由於無法向股東寄送書信,不易收集委任書,甚至會影響到股東大會;二是發行公司不能掌握無記名股東的姓名,很難避免股份被包購和公司被篡奪的局面。正是由於無記名股票存在一定弊端,有些國家不允許發行這種股票。
Ⅲ 記名股票上如何填寫記名信息
記名股票需要記載股東的姓名,如果股東是法人的,應當記載名稱,以及住所。記名股票轉讓時,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但是需要將股東名冊進行變更,還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Ⅳ 股東權益分配
法律分析:股東利益分配在由股東實際控制的公司中,股東的收益權是由他們在公司中的控制權保證的,這是在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下的情形。隨著大型公眾公司的出現,單個股東佔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很小,股東人數太多以至於他們已經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當股東發現他們在公司中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他們會選擇通過賣出手中的股票而「退出」,股東利益分配而不是利用他們在公司中的權力來影響公司的決策。在股東放棄了他們在公司的控制權之後,他們與公司管理當局不再有實際的委託代理關系。這時,在利益關繫上,股東的地位與員工、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就一樣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Ⅳ 什麼是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
股東名冊的作用:
股東名冊是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情況及其所繳納出資額多少等事項的名冊。股東名冊可置於公司,並備案於公司登記機關。在名冊記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名冊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對股東發出通知、確定股東、確認出資轉讓效力的依據。股東發生變更時,該法人股東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算。該法人股東喪失法人資格時,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自然人股東發生變更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權利義務。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地位。
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1、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與公司的關繫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
4、股東名冊的相對效力。股東名冊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公司法》第33條和第134條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作了規定。
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Ⅵ 股東名冊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擴展閱讀: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1)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
在與公司的關繫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這就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
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是各國公司法的一致規定,中國公司法同樣應予承認。須注意的是,所謂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僅指股權的受讓人如果沒有在股東名冊上作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讓人已經實質上取得了股權,受讓人即使未經股東名冊的登記,也可以對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張股權的存在。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
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此外依據各國商法的規定,股東名冊的免責效力也及於股東的住所等其他記載事項。
公司對股東或者質權者的通知或者催告,發至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住所不準確或者發生變更以致股東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Ⅶ 股東名冊有什麼格式嗎
法律分析:股東名冊的格式雖無明文規定,但每頁上必須連續編號,遇到記名股單轉讓時,必須將受讓人的姓名及住所載入名冊。股東名冊一般應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Ⅷ 無記名股份認購公司應當記載哪些相關信息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的信息是:各股東所持股票數量、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及無記名股票的發行日期。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Ⅸ 股東名冊的其他信息
各國公司法都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做了規定,且各國的規定基本相同。
《日本商法典》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條第一項規定:「董事須製作股東名冊,並記載或者下列事項:
1、董事的姓名及住所;
2、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的種類及數量;
3、就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發行股票時,其股票的編號;
4、各股份取得的日期;
5、發行附轉換預約權股票時,第175條第二款第四項之5所列的事項;
6、發行附強制轉換條件的股份時,第175條第二款第四項之6所列的事項。
中國台灣《公司法》
中國台灣《公司法》第169 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中國《公司法》
中國《公司法》第33條和第134條也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作了規定。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由上可見,中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名冊記載事項的規定與其他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細微的差別,主要是中國沒有對特別股作出規定。
鑒於《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條保留了現行公司法第135 條的規定,即「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而該條規定按照學者解釋,實際上應當就是特別股的規定,只是沒有明確概念而已。從立法的科學性出發,雖然國務院還沒有規定「其他種類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應該在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中對「其他種類的股票」預先作出規定,以求完備。另外,在公司法律實踐中,股東名冊一般還須記載股權質權、股權信託等事項,而這些事項的記載又是理論上沒有任何爭議的,實踐中也是必須的。因此,公司法修改中應該在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中增加:「其他與股東權益有關的事項」。這樣實踐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股東名冊的封閉和股權登記日
股東名冊上的記載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而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或者決定盈餘分配時,必須保持公司股東的確定性,以便股東大會得以順利召開,分配方案得以確定並順利實施。股東名冊的封閉和股權登記日制度就是保持公司股東確定性的兩種方法,在此一並討論。所謂股東名冊的封閉,是指公司為確定得參加股東大會的人選,或者其他可行使股東權或質權的權利人,而在一定期間停止股東名冊的記載。所謂股權登記日,是指公司為確定得參加股東大會的人選,或者其他可行使股東權或質權的權利人而規定的「某個日期」,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股東名冊的查閱
股東名冊查閱制度在公司法中意義重大。例如查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可以確定股權歸屬及變動等信息;而股東查閱公司製作的股東名冊則可以獲悉其他股東的姓名、名稱和住所,這樣股東才可以與其他股東共商公司經營事務,例如請求徵集委託書、討論派生訴訟、討論管理層提出的建議,等等。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應區別不同的股東名冊置備主體而作相應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的主體不同,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也應有別。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而言,因為這兩個機構的登記是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等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一經登記,即發生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的法律後果,並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的登記實際上就是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因此,由這兩個機構置備的反映股權登記狀況的股東名冊理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公開。任何人只須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繳付必要的費用,就可查閱這兩個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且無須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權狀況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公開,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