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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股票減持

發布時間: 2022-12-11 01:45:01

1.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公告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2. 特定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特定股東減持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3. 深交所減持新規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未超過 30% 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 當在前述 30 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並自減持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 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免於發出要約的,應當按 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4.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 為什麼股東減持價格低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

因為大股東經常是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接盤之人肯定是要有利可圖的
所以大股東減持並不意味著股價就會跌,特別是那些大股東減持數量大,大宗交易成交價格折價率高的,經常在未來一段時間會有一波可觀的行情。

6. 非公開發售股票,持股票低於百分之五了,是否可以隨便減持不用披露了

這種情況是必須公告的,根據規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7. 減持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二是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規范。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適用范圍。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8. 十大流通股東減持規定

一、正面規定
1、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3、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5、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二、分析
十大流通股東是指本期前十股東以及持股情況,十大流通股東是指前一報告期的十大流通股東以及持股情況。十大流通股東可能會和本期的十大流通股東相同,也有可能會出現上期的十大流通股東在本期被擠出前十的情況。投資者可以根據十大流通股東的變化來分析個股。
三、十大流通股東和十大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十大股東和十大流通股東的區別在於上市公司有沒有禁售流通股。十大股東指的是總股本中所持有最多持股量的前十股東,而十大流通股股東是指前十名持有流通股最多持股量的股東,如果上市公司有禁售流通股,那麼十大流通股股東的持股量、影響力以及話語權則都不是最大的,而十大股東在上市公司是有全面的最大的話語權,出現變化時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力是較大的。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沒有禁售流通股,那麼十大流通股股東和十大股東就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