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IPO申報材料有中止審查和終止審查,還有其他的什麼情形呢中止審查和終止審查的區別是什麼
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後果不伺。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條件不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二)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且未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二)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四)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五)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六)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核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該情形消失後,中國證監會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為被中止審查的申請事項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按要求提交復核報告,並對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准,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表明確復核意見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中止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中止審查通知。申請人申請恢復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恢復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恢復審查通知。
㈡ 股票,中止審查.什麼意思
現在公司擬上市發行股票還是實行審核制,證監會要審核公司合格,才能批准上市。審核過程中,發現公司還有很多問題,於是就中止審查了。不審查了,上市就沒有戲了,至少是最近兩三年沒戲了。
㈢ IPO中止審查後恢復審查的程序
截至7月31日,證監會受理且預披露首發企業626家,其中已過會29家,未過會597家。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27家,中止審查企業依然有570家之多。IPO中止審查的原因主要是財務資料過期、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保薦機構執業受限或者《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中規定的其他情形。IPO中止審查後恢復審查的程序是怎樣的?
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向綜合處報送恢復審查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供申請中止審查的原因已落實的相關說明文件,綜合處核實材料齊備後,啟動恢復審查程序。處理要點包括三方面:
(1)中止審查前未開反饋會的企業,一律視同恢復審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業安排後續審核工作;(重新排隊)
(2)中止審查前已開過反饋會但未預披露的企業(處於見面會與落實反饋意見之間),如發生可能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需重新召開反饋會並出具反饋意見;未發生重大事項的,可不再召開反饋會。對於此類恢復審查的企業,視同為恢復審查通知日之前已召開反饋會的其他企業中受理時間最晚的一家,安排後續審核工作。(已召開反饋會最後一家)
(3)中止審查前已預披露的,應對恢復審查企業重新安排預披露並進行後續審核工作。對於其中已召開初審會的,還需要重新召開初審會。
㈣ 中止審查後還能上市嗎
一、中止審查後還能上市嗎
IPO終止審查之後還是可以再申請上市的,但是被終止審查後的擬上市公司要麼選擇重新排隊,要麼選擇其他途徑,一般有借殼上市、掛牌新三板、境外上市、掛牌股權交易中心和破產五種可選擇的途徑重新申請上市。
二、什麼是IPO中止審查?
在審核過程中,有些企業因為出現了一些客觀情況,使得審核程序無法繼續,或者存在對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的質疑且有一定的線索,需要通過必要的核查來查清事實。在這些情況下通常列入中止審查的名單。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2、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3、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4、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三、IPO終止審查
一般來說,被終止審查的擬上市公司存在三種嚴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舉報,舉報涉及股權變更、關聯交易、稅收、行政處罰、專利等方面,發行人及中介結構未能解決或解釋被舉報的問題;
2、擬IPO企業業績大面積下滑,本身已經不符合發行條件;
3、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被發現。
除了被動終止審查外,也存在企業主動申請終止審查的情形。比如,部分企業因為排隊時間較長,使得因更新財務資料造成的成本較大而放棄排隊,也有部分企業是在排隊過程中發現了更有利於企業發展的融資渠道而選擇放棄。
四、IPO中止審查後多久恢復
中止審查後,如果中止審查事項已經消除、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已經進行澄清或者採取糾正措施的,恢復審查。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尚未結案的,可在保薦機構完成其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復核後,申請恢復審查。
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將直接終止審查。
中止審查期間,發現發行人不符合《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的,將依程序終止審查或者做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申請恢復審查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恢復審查。
㈤ 重新上市審核過程中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將中止重新上市審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重新上市審核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深交所將中止重新上市審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薦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 違法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結案;
(二)公司的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公司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四)公司的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相關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被深交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公司重新上市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補充提交;
(七)公司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重新上市審核,理由正當且經深交所同意;
(八)其他深交所認為應當中止審核的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㈥ ipo中止審查等於判死刑
視情況而定
創業板九月連續出現百家首發中止企業,企業IPO中審核狀態在不斷變化,從已受理、已問詢、中止、上市委會議通過、終止、提交注冊到最後注冊生效,在這些狀態中出現兩個詞同音,此中止和終止有何不同?很多人一聽到終止這個詞就會知道一定是「涼涼」了,但是如果是「中止」呢?
從字面意義來看,兩個字發音一樣,如果不看文字,只聽聲音,相信是會混淆的,也會鬧出很大的笑話,所以一定要看文字。
就好比賽車比賽中途調整暫停一段時間,比如換輪胎,修理,而暫時的停止。如果在比賽中,發生意外,導致無法繼續進行比賽,那隻能終止這場比賽。相信並不難理解 。
一般來說,中止上市的原因有:
(1)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
(2)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
(3)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形;
(4)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情形。
在申請中止審查後,因中止審查事項消除後,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已經進行澄清披露或者採取糾正行為,可恢復審查。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可在保薦機構完成其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復核後,申請恢復審查。(2020年7月廣發證券案例)
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申請恢復審查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恢復審查。
恢復審查後,將參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
7月10日,證監會發布了「擬對廣發證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告知書,此次證監會對廣發證券做出暫停六個月保薦業務的擬處罰措施。7月23日保薦機構為廣發證券23家IPO排隊企業審核狀態更改為中止,因廣發證券事件導致,就在9月18日,廣州中望龍騰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顯示更換保薦機構後恢復為已問詢狀態。
㈦ 深交所創業板ipo中止審查是什麼意思
ipo 中止審查代表這只股票暫時不考慮上市。
中止審查原因:
數據過期是主因,企業需要補財報。
審查不通過,有些條件未達到,需要補充。
不符合IPO的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如下: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㈧ 因這事,上交所終止吉利汽車科創板IPO審核
用民生視角報道 汽車 資訊 / 左右觀車6月28日報道——
看好「科創板 汽車 第一股」的投資者要失望了。
本以為在科創板可以鐵定上市的吉利 汽車 突發「撤回申請」的公告,讓市場一頭霧水。是什麼原因導致吉利 汽車 暫緩科創板IPO申請呢?上交所和港交所的公告基本說清楚了。
6月25日,上交所官網消息稱,上交所決定終止對吉利 汽車 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審核。吉利 汽車 和保薦機構申請撤回申請的文件名稱為:《吉利 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撤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吉利 汽車 還稱,此次撤回申請不會對集團的財務狀況或營運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待有關條件成熟後,再積極推進人民幣股份發行上市工作。
吉利 汽車 同日晚間在港交所發布的公告顯示,鑒於公司經營決策和戰略調整,經與中介機構審慎研究及討論,並經當天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決定撤回科創板上市申請。公告中,吉利 汽車 提到,將對旗下智能 汽車 品牌極氪智能 科技 尋求不同的外部融資方案。
吉利 汽車 在此前針對科創板IPO問詢的回復中提到,傳統車企以硬體開發見長,目前正在處於轉型過程,而部分新興新能源車企在設立之時就以軟體開發為重,因此有一定的先發優勢,「公司也正在積極投入軟體研發轉型,已建立了超過千人的軟體工程師團隊,全面開展各項相關技術開發升級。」
從對外宣布擬在科創板上市,到撤回上市申請,吉利 汽車 耗時整整一年。
針對終止申請,媒體給予吉利 汽車 的關注是:2000億 汽車 巨頭撤回科創板IPO,將為旗下公司尋求外部融資,會否繼續尋求A股上市?網友在留言中表示,吉利 汽車 此次撤回申請也許有另外的隱情,從長期看尋求A股上市是一定的。
我們注意到,上交所披露吉利 汽車 的申請狀態已經顯示終止。在本次狀態更新前,IPO審核狀態顯示因財報更新進程中止。
吉利 汽車 是我國自主品牌乘用車企業,主營乘用車及核心零部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自主掌握 汽車 領域核心技術,廣泛布局主流車型市場。
根據吉利 汽車 當時披露的招股書申報稿,該公司擬在科創板發行不超過17.32億股,計劃募資200億元人民幣,用於新車型產品研發及前瞻性技術研發等。
隨著撤回科創板上市申請,「科創板 汽車 第一股」亦宣告終止。
左右觀車評論:
從IPO申請開始,市場就期盼「科創板 汽車 第一股」快點上市,到吉利 汽車 突然撤回科創板IPO申請,可謂「來也洶洶,去也洶洶」。
撤回申請肯定是有原因的,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之外,是不是網友所言「還有其它原因」,還真不好說,畢竟吉利 汽車 在公告中說了,「待有關條件成熟後,再積極推進人民幣股份發行上市工作。」這說明,現行條件還不成熟。
至於何時條件會成熟,還真不好斷言,你說呢?
㈨ 新股發行審核流程
原名《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下一頁:新股發行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二、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3、問核環節
問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問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環節
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5、預先披露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初審會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轉發審會審核。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決策機制。發審委委員共25人,分三個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有工作底稿,會上有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時間順序安排,發行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
8、封卷環節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環節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10、核准發行環節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
三、與發行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過程中,我會將徵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國家發改委和相關主管部門未回復意見前,不安排相關發行人的預先披露和初審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審核進度計劃。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分別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20條、第22條的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將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