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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報送募股申請

發布時間: 2022-11-27 04:31:42

㈠ 發行新股票需要哪些文件

你好,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營業執照;(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大會決議;(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五)財務會計報告;(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十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第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㈢ 對募股申請的審批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對募股申請的審批的規定有: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㈣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項限制。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㈤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報備的材料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㈥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法律解析:

一、公開發行證券的優劣點 首先,以眾多投資者為發行對象,證券發行的數量多籌集資金的潛力大; 其次,投資者范圍大,可避免發行的證券過於集中或被少數人操縱; 再次,只有公開發行的證券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公開發行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公募發行的不足之處在於發行程序比較復雜,登記核準的時間較長,發行費用較高。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一般對公募發行的要求比較嚴格,只有具有較高信用、經營狀況良好並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發行人才能進行公募發行。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證券的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股票發行的條件 1、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1) 公司章程 ;(2)發起人協議;(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4)招股說明書;(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 公司 必須報經批準的其他文件。 2、發行新股的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 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1)公司 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3) 股東 大會決議;(4)招股說明書;(5)財務會計報告;(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法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1、發行非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根據我國《 證券法 》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法律依據:

《 證券法 》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

法律分析: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㈧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是什麼

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是:(一)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二)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三)發行。(四)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㈨ 對股票發行程序的理解

股票發行一般經過申請、預選、申報、復審、批准、募股等步驟。
①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由證券管理部門受理,考察匯總後進行預選資格審定。
②被選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向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呈報企業總體情況資料,經審核同意並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定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
③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主承銷商進行有關工作,製作正式文件。
④准備向擬選定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初審通過後,出具上市承諾函。
⑤直屬證券管理部門收到公司申報材料後,根據有關法規,對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確等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後,轉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⑥證監會收到復審申請後,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復審。
⑦發審委通過後,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並就發行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出具批准發行方案的有關文件。
⑧擬發行公司及其承銷商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上。
⑨股票發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