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股說明書是什麼招股說明書與招股意向書有什麼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招股意向書就是說內容中有若干招股內容還沒有最後定案。還在溝通期。招股說明書是指已經是最後定稿,並進入正式執行期。
從形式上講,招股說明書的結構主要由各個"節"按順序構成;而招股意向書的結構則主要由各個"章"組成。
從內容上講,最大的區別在於本次發行概況的披露。以往招股說明書在發行概況中直接披露了發行價格,並根據發行價格確定了發行市盈率和預計實收募股資金;招股意向書則不能確定發行價格、相應的市盈率、預計實收募股資金,但是,招股意向書增加了對詢價對象等的要求和披露。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不少於2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公開發行股數在4億股(含4億股)以上的,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應不少於50家。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預計實收募股資金,投資者可以比照參考發行方募集資金投向各個項目所需資金的總和。雖然,預計實收募股資金和募投項目所需資金的總和並不一定完全一致,但大概可以了解和推算發行方預期的發行價格、發行市盈率以及募資額度。
除了本次發行概況的披露方面存在較大區別外,招股說明書與招股意向書在發行上市的重要日期方面也有著重要差異: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方在"預計上市日期"一欄承諾將在發行結束後向交易所申請,而招股意向書則乾脆取消了有關"預計上市日期"的內容。有關人士認為,在詢價發行中,由於發行人需要等待被詢價人做出是否參與以及參與價格的回應,因此雖然在實踐中發行人可能最終都實現了股票成功發行上市,但是在理論上確實存在著發行失敗的可能。因此,不能明確披露"預計上市日期"。
此外,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招股意向書雖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由於招股意向書需要詢價,它更類似於發出"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待各方面對其做出"承諾"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招股意向書雖然已經生效,但發行程序僅僅是剛剛啟動,市場被詢價各方的選擇權也才開始發揮,這根本區別於原來招股說明書確定好一切、市場只能被動參與的發行方式。
對於市場一直比較顧慮的"詢價制可能大大延長發行時間,影響發行效率"的問題,從華電國際的招股意向書可以發現,這個顧慮是多餘的:從前按照招股說明書的發行時間安排,一般公司的發行(從開始招股到中簽投資者繳款日)需要9天左右的時間,而華電國際從披露招股意向書到公告中簽投資者繳款獲放棄認購的時間為11天。也就是說,兩者的差別並不十分明顯,不會大大降低社會資源和效率。
『貳』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是什麼意思
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一般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的行為。
通常,發行人的股份是根據其招股說明書約定的條款,通過承銷商(證券公司)進行銷售。一般來說,首次公開發行完成後,公司將申請器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在實務中,中國境內A股首次公開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並通過證券公司保薦承銷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的IPO注冊制改革可能會有所變化。
『叄』 什麼是招股說明書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招股說明書的法定內容公司通過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④認購人的權利、義務;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2)招股說明書的形式。一般來說,招股說明書應採用書面形式,其格式由發起人自行確定。
(3)招股說明書的擬訂。招股說明書由發起人擬訂,經所有發起人認可同意後提交政府授權部門審批。
(4)招股說明書的審批。招股說明書的審批,一般由政府授權部門進行。目前我國只允許深圳、上海兩市股票上市,上述兩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由體改辦、人民銀行分行審批。其他地區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說明書由國務院股票上市辦公會議審批。
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要由發起人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會公眾知曉。從目前我國發布招股說明書公告的情況來看,招股說明書的公告主要採取由報紙全文發布招股說明書的形式。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一、招股說明書封面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的名稱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說明書」字樣,送交證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三)說明發行股票的類型,例如:普通股、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等;如果同時發行認股證,還須列明認股證與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須按照本准則附件一規定的文字列示;
(五)發行量、每股面值、每股發行價、發行費用、募集資金,採用上網競爭價方式發行股票的,應標明發行底價;
(六)發行方式及發行期;
(七)擬上市證券交易所;
(八)主承銷商;
(九)推薦人;
(十)簽署日期。
招股說明書必須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等於A4紙規格),封面必須為淺色,除可以印有發行人的標志之外,不應當有其他圖案。具體格式見附件一。
招股說明書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證監[199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的住處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現在正式頒布《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於1997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應按准則要求履行其披露義務。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與《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制定本准則。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准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本招股說明書作為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三)本准則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資料
(2)釋義
(3)緒言
(4)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
(5)風險因素與對策
(6)募集資金的運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驗資報告
(9)承銷
(10)發行人情況
(11)發行人公司章程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13)經營業績
(14)股本
(15)債項
(16)主要固定資產
(17)財務會計資料
(18)資產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22)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四)本准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行人將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發行人應據此原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准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於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則沒有規定,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內容;
3.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並在招股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准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
如果發行人由原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3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准則的要求對其歷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應當增加關於中國經濟、政治、法律等有助於外國投資人了解中國一般情況的資料,以及有助於對發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資料。有必要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外文文本。發行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行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發行人尚未成立董事會、監事會,而由籌備機構代行其權力的,本招股說明書中凡要求董事會、監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以及對本招股說明書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對董事、監事有關情況的披露改為對籌備機構成員有關情況的披露。
(五)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
(六)招股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七)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招股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資料除特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
(八)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准則相抵觸的部分,應以本准則為准。
(九)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肆』 002413什麼時候上市
002413 常發股份 中簽號碼暫時未公布002413 常發股份 中簽號碼公布時間:2010年5月20日
002413 常發股份 申購時間為5月17日上市時間為5月31日
002413 常發股份 中簽號碼具體是多少?財富贏家第一位您更新
不超過3700萬股 江蘇常州常發股份將上市
常發股份首發不超過3700萬股 5月17日網上申購,代碼:002413
江蘇常州常發股份(002413)周四(5月6日)晚間發布招股說明書,計劃發行不超過37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1.47億股,並將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股票代碼 002413 股票簡稱 常發股份
申購代碼 002413 上市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發行價格(元/股) 18 發行市盈率 41.9
發行面值(元) 1.00 實際募集資金總額(億元) 6.66
網上發行日期 2010-05-17 網上發行股數(股) 29,600,000
網下配售日期 2010-05-17 網下配售股數(股) 7,400,000
申購數量上限(股) 29500 總發行股數(股) 37,000,000
中簽號公告日 2010-05-20 上市日期
網下配售比例(%) 4.26758939 網下配售凍結資金(億元) 31.21
網上發行中簽率(%) 0.5534923733 網上申購凍結資金(億元) 962.61
網上發行每中一簽約(萬元) 162.6039 凍結資金總計(億元) 993.83
中簽號 末「三」位數:183 383 583 783 983
末「四」位數:2282 4282 6282 8282 0282
末「五」位數:68544 18544 31870
末「六」位數:157670 407670 657670 907670
末「七」位數:6994429 8994429 0994429 2994429 4994429 7302245 9802245 2302245 4802245
末「八」位數:06051825
公司簡介 公司是國內最大的從事冰箱、空調用蒸發器和冷凝器的生產廠家,生產的「常發」牌蒸發器和冷凝器的國內市場佔有率連續三年國內市場佔有率排名第一。蒸發器、冷凝器具有2000萬套以上的年生產能力,國內市場佔有率50%以上,公司90%以上的銷售面向國內外一流的冰箱、空調生產廠家,如三星、海爾、美的、BSH(西門子)、開利、伊萊克斯、LG、海信、松下、三洋等。公司為全球知名冰箱BSH(西門子)的主要供應商之一,公司絲管式蒸發器的供貨量占其在滁州生產基地采購量的80%以上。公司的兩器產品遠銷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義大利等23個國家和地區,兩器出口額排名全國第一。
主營業務 冰箱、空調用蒸發器及冷凝器的生產和銷售。
發行前每股凈資產(元) 3.2 發行後每股凈資產(元) 6.77
上市推薦人
承銷方式 余額包銷
主承銷商 江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副主承銷商
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股票發行前的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
首日開盤價(元)
首日收盤價(元)
首日漲幅(%)
首日換手率(%)
常發股份IPO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日程
序號 日期 發行安排
1 T-6日 2010 年5 月7 日 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
2 T-5日 2010 年5 月10 日 初步詢價(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現場推介(深圳)
3 T-4日 2010 年5 月11 日 初步詢價(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現場推介(上海)
4 T-3日 2010 年5 月12 日 初步詢價(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現場推介(北京) 初步詢價截止日(15:00截止)
5 T-2日 2010 年5 月13 日 確定發行價格、可參與網下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名單及有效申報數量 刊登《網上路演公告》
6 T-1日 2010 年5 月14 日 刊登《發行公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網上路演(中小企業路演網,下午14:00-17:00)
7 T日 2010 年5 月17 日 網下申購繳款日(9:30-15:00;有效到賬時間15:00之前) 網上發行申購日(9:30-11:30,13:00-15:00)
8 T+1日2010年5月18日 網下申購資金驗資 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9 T+2日2010年5月19日 刊登《網下配售結果公告》、《網上中簽率公告》 搖號抽簽 網下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10 T+3日2010年5月20日 刊登《網上中簽結果公告》 網上申購資金解凍、網上申購多餘款項退還
常發股份IPO募集資金用途將用於的項目
序號 項目名稱 投資額(萬元)
1 蒸發器、冷凝器生產線擴能改造項目 15000
2 年產3 萬噸鋁箔項目 18000
合 計 33000
常發股份最近三年財務指標
財務指標/時間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總資產(億元) 8.9297 6.3315 6.6553
凈資產(億元) 3.5193 2.7332 1.5657
少數股東權益(萬元)
凈利潤(億元) 0.65 0.37 0.30
資本公積(萬元) 4969.25 3564.16 2015.16
未分配利潤(億元) 1.73 1.14 0.34
基本每股收益(元) 0.78 0.34 0.31
稀釋每股收益(元) 0.78 0.34 0.31
每股現金流(元) 2.04 0.9 0.93
凈資產收益率(%) 18.35 13.59 19.34
常發股份主要股東
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 占總股本比例
1 江蘇常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72,814,300 49.53
2 劉小平 15,468,100 10.52
3 常州朝陽柴油機有限公司 12,000,000 8.16
4 常州常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9,717,600 6.61
『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陸』 菜鳥問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和年報是啥關系是有了前者,也就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後才有年報嗎
招股說明書是非股份股市進行股份改制發行股票時介紹自己公司情況已經發新股情況的說明。裡面涉及公司成立、發展、近幾年盈利、財務報表、前景展望等等內容,希望打新股的人能通過說明書了解該公司,從而決定是否購買該公司股票。
年報是上市的股份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內容有一年內公司高管變動、公司重大投資及進展、公司一年來的投資、收人、利潤等等內容,實際相當於向股票持有人匯報工作。年報是證監會規定必須得報的!
招股說明書是給打新股的人看的,年報是給公司股東看的,招股說明書和年報似乎沒啥密切關系。時間上,股份公司必須先發行招股說明書,招股成功後成立股份制公司,成立後,必須每年出一份年報!
『柒』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
法律分析: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