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如何確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如何確定,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一種行為。對於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少朋友比較關心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的確定吧。
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如何確定
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
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日期中選取,股票均價的計算應為充分考慮成交額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
在上市公司股東對管理層的約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為使發行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投資價值,《實施細則》規定,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經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
競價制度的要點有三:
一是嚴格貫徹價高者得的原則,價格是第一優先考慮的要素;
二是擴大詢價范圍,確保充分競爭,防止詢價范圍小、容易被操縱的現象;
三是認購報價過程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競價結束前泄露認購報價情況。
⑵ 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有以下幾個定價方法:
1、市盈率法。通過市盈率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發行價格=每股凈收益X發行市盈率
2、凈資產倍率法。發行價格=每股凈資產值X溢價倍數
3、現金流量折現法。通過預測公司未來盈利能力,據此計算出公司凈現金流量值,並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未來現金流量,從而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方法。
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
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日期中選取,股票均價的計算應為充分考慮成交額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
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東對管理層的約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為使發行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投資價值,《實施細則》規定,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經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
競價制度的要點有三:
1、一是嚴格貫徹價高者得的原則,價格是第一優先考慮的要素;
2、二是擴大詢價范圍,確保充分競爭,防止詢價范圍小、容易被操縱的現象;
3、三是認購報價過程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競價結束前泄露認購報價情況。
債券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的區別: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備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備案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託信用評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沒有強制性要求。
3、公開發行的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⑶ 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怎麼確定
第七條《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應當以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3)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註:《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被2020年6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8號公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取代。
第二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⑷ 什麼是定價基準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 證監會(2017)5號
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4)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⑸ 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原則
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日期中選取股票均價的計算應為充分考慮成交額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細則》 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進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的發行和以籌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採取了不同的定價機制。
對於通過非公開發行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引進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會、股東大會階段事先確定發行價格。該種目的的發行通常對發行對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帶來資金外往往還能帶來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優化上下游業務等因此《實施細則》允許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自行確定發行對象的具體名單、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發行數量體現了公司自決的市場化原則。同時《實施細則》規定此類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以上這既符合長期戰略投資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認購股票後可在短期內拋售獲利而引發的不公平現象。
對於以籌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採取競價方式定價。發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籌集資金對發行對象沒有限制發行對象屬於財務型投資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東對管理層的約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為使發行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投資價值《實施細則》規定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經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
競價制度的要點有三: 一是嚴格貫徹價高者得的原則價格是第一優先考慮的要素; 二是擴大詢價范圍確保充分競爭防止詢價范圍小、容易被操縱的現象; 三是認購報價過程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競價結束前泄露認購報價情況。
個人建議: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用資產認購股份事項的可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另一種是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對於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考慮到重大重組行為具有特殊性將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為避免因其他投資者搭便車而造成發行過程有失公平《實施細則》要求今後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與非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應當分開辦理分兩次發行。
⑹ 告訴你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利好還是利空
其為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屬於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6)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2、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3、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⑺ 求答案:股票定向增發價格的基準日是以哪天為基準日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過實施細則》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的第一天為准。
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決定。發行程序與公開增發相比較為靈活。一般認為,該融資方式較適合融資規模不大、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的企業。中國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上市公司較多採用此種股權融資方式。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80%,發行股份6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18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7)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擴展閱讀:
定向增發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