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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設立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2-11-18 15:44:12

❶ 募集方式創立的股份公司是什麼意思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
從募集設立的定義,不難看出,天津津濱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就是除了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都是民間集資。

❷ 中小板上市,對發行人有什麼要求

法律分析: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❸ 股票發行方式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拓展資料:
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
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
1、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

❹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是什麼

現在公司在我們身邊已經可以算是非常常見的了,公司的種類有很多,大小肯定也是有不同的。對於公司的種類一般情況我們最常見的一般都是股份制的公司了。其實公司不是想設立就能設立的,是有一定的方式的。那麼 股份有限公司 的設立方式是什麼? 公司設立 的方式基本為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一、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 有限責任公司 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3、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4、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二、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進行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進行募集設立。 3、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佔35%的比例。 4、募集設立在程序上較為復雜。 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比較: 1、發起設立比較適用於中小型企業,設立程序較為簡單,社會影響性小,像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都可以選擇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程序較為復雜,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性,穩定性較差,因此往往只適用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 公司章程 ,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 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對於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問題我們其實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設立,募集和發起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都是募集方式占據的多。我們國家的公司法中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也由規定的條件的,如果想成立的話我們就應該先去了解公司法的規定。

❺ 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法定程序:一、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二、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三、發起人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四、發起人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五、發起人與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並由證券公司承銷。六、發起人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七、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八、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九、董事會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公司登記申請書;(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❻ 關於公司的募集設立和上市。我一直不明白公開募集設立和上市的關系,還有就是公開募集和定向募集設立區別

公開募集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一種方式,還一種是發起設立。公開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需要經證監會核准,設立之後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還需要經證券交易所審核。

公開募集就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或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均為公開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開募集,都需要經證監會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過200個特定對象募集。如果超過200個,則成為公開募集。

公開募集與定向募集的股票並無區別,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關於股票的規定。

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開募集,其並無特別含義。從理論上來說,IPO之後也並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實踐中則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現實中IPO與申請上市交易是同時緊密進行的。

上市交易的條件當然比公開募集的條件嚴苛,所以為准備上市的公開募集,就會依照證券法對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等。

(6)募集設立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嗎擴展閱讀

我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

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低於200人的,屬於非公開發行的募集設立,不包括發起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綜合以上條款,可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設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設立。

❼ 募集設立的相關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低於200人的,屬於非公開發行的募集設立,不包括發起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綜合以上條款,可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設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設立;

❽ 名詞解釋:募集設立

發起和提供建立之間的區別如下:
1.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的公司。也就是說,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設立時起,股份全部由公司發起人認購,不向發起人以外的任何社會公眾發行股份。由於不公開發行股票,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新股前,其股份全部由發起人持有,公司全體股東為公司設立的發起人;
2.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的公司。也就是說,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設立時,除發起人外,還有出資人認購公司應當發行的股份;
3.發起建立的方法的特點是簡單。發起人只要足額認購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但它要求每個發起人都有相對充裕的資金,只有發起人才能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4.募集設立方式的特點是,發起人只需投入較少的資金,就可以向社會募集更多的資金,使公司迅速聚集起較大數額的資本。但由於公募的設立涉及發起人以外的人,法律對公募的設立規定了更嚴格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擬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