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股評 » 股東回購股票怎是抽逃出資
擴展閱讀
設計總院股票歷史股價 2023-08-31 22:08:17
股票開通otc有風險嗎 2023-08-31 22:03:12
短線買股票一天最好時間 2023-08-31 22:02:59

股東回購股票怎是抽逃出資

發布時間: 2022-11-13 11:44:27

A. 抽逃出資和抽回出資

我國 公司法 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股東抽回出資或者退股都會導致注冊資本的減少,這會損害 債權人 的利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B. 抽逃出資和抽回出資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嗎

抽回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股東抽回當初在公司成立前繳納的股款。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注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於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轉讓股權##我國公司法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股東抽回出資或者退股都會導致注冊資本的減少,這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C. 如何認定股東構成抽逃出資

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5、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6、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7、抽走貨幣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D.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為什麼說上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是抽逃資金

上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是一種回購行為,在我國,除極個別情況下,這種行為極容易被認定為抽逃資金。
按《公司法》規定,可以回購股份的有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法規定,上面第1種情況,應該再收購日起10日內注銷;第2、4種情況,應該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第3種情況,獎勵職工回購股票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並且應該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也就是說公司不能長期持有回購股份

無論出於什麼目的的回購股份(包括注銷資本),上市公司都應披露回購報告書並向證監會提交回購股份申請。
吶,說說你回購的目的吧~
證監會不給你發異議函你我喊你大爺...
好,假設你說你回購股份用於注銷,證監會手抖眼瞎,這樣通過的可能性稍微比零大那麼一丟丟,
根據滬深兩市《股票上市規則》,《證券法》: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當公司回購流通股達到一定比例,不具備上市資格將被實行退市.....
退市後剩餘的流通股,沒收完的話就去三板繼續收吧
收完了等限售股那批股東解禁,繼!續!收!

等等!之前在回購報告書里回購目的不是說了要用於注銷嗎!
上市公司的承諾事項哪怕你退市了也有法律效力喔!
那隻能注銷股份...

然後低於500w注冊資本的時候...喪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
接下來會變成什麼樣子我也不知道了..

簡單說:如果公司買自己的股票(不注銷)是為了以更高 的價賣出去,那就涉嫌股價操作,犯法的。在美國法上這樣的回購會被宣布無效,在中國法上可能被判抽逃出資罪,而且可能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行使破產撤銷權。

E. 股東抽逃出資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殼經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F. 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行為

法律分析: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G. 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公司股東抽逃出資

法律分析:可以認定為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有:(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