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股東買賣股票有什麼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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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東賣股份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構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C. 小股東強制大股東收購其股份合法嗎
不合法。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發給出資人作為公司資本部分所有權的憑證,成為股東以此獲得股息和紅利。股份收購是在雙方協商達成共同目標才會進行股權交易,強制收購是不合法的。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
D. 收購單位持有了上市公司股票總數的( )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30%。證券法第88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時,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E. 公司大股東是否能強制收購我的股份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股東之間同股同權,雖然占股不同,有不同的投票權,但大股東無權強制收購小股東的股份。小股東轉讓股權,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可以有受讓的優先權;所以,大股東如果要收購小股東股權,或者與小股東協商一致收購,或者接受小股東轉讓條件從而實現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依法發行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F. 大股東質押的股票被券商強行平倉,股票賣給誰
平倉時誰掛了買單就賣給誰,不管是大機構還是小散戶,一般都是市價成交的。作為才進入證券市場沒多久的投資者,我們有時會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後的上市公司公告稱要解除質押。那麼到底質押是什麼情況呢?質押要分成哪些類?又會帶來什麼影響呢?今天就讓我這個已經在市場闖盪多年的老股民給大家科普一下,大家只需要看這篇就夠了!開始之前,先點擊下方鏈接獲取一份機構精選牛股:【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意思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當作是抵押品,再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跟股票質押相對應的還有一個概念就是股票質押式回購,簡單來說就是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而且還會約定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股票質押是有上限的,就像,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應該比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高。另外來說,質押的股票已經抵扣給了其他單位,針對質押的股票,想交易的話那是不行的。質押還有兩把懸在頭頂的兩把利劍,分別是警戒線和平倉線。這么來說吧,平倉線為140%,比警戒線少20%。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那麼質押的股票將會被質押機構強制拋售,造成的這些影響大家可不能太小看。另外還要注意股票質押是會受時間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由雙方協商過後得出的最終的一個時間,不過期限最長也只有一年,最高情況下質押率是60%。
而股權質押實際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即是擔保債務的實行,根據法律,股權將會被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如果沒有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況,債權人就該有權利優先享受股權。所謂股份質押,講的就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後都還沒進行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就能夠依照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者說,就把該股份買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就在平時,可以看看股市播報,了解股市的最新趨勢,及時了解股票相關的信息,增加自己的知識儲備,避免虧損風險。投資者朋友想要了解質押情況的話,推薦【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二、為什麼會有股票質押?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
股票質押實質上就是是上市公司平時所歸用到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在財務狀況不好,公司經營不好的狀況下,那麼,就像一些股比例較大的大股東就偏向於這種融資方式。當然,股票質押也有風險,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同時,大股東沒有補倉或回購,{還不上,股票質押-22}可能會導致股價下跌,甚至會崩盤。所以,作為一名優秀的投資者,要對公司的質押行為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十分注意。
1、股權質押公告會使得上市公司在短期內的股價經受不好的影響,是由於在公司現金流不足的情況下,會選擇股權質押,導致市場的預期會有所減少,
2、從長期的角度來看,上市公司股東對質股票押,對股價的影響屬於中性甚至有點偏好。
股票質押是影響股票波動因素里的其中之一,但是影響股價的不單單有股票質押,必須聯系多種的技術指標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實在沒法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股平台,輸入股票代碼,可以幫你判斷解禁股的情況如何,值不值得買:【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三、怎麼辦理股票質押?
依照物權法規定,股權質押不能不簽訂質押合同。再到工商局去辦理一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就好了,給出應交的數據就行。大家瀏覽到這兒,大家都清楚了股票質押的相關內容了嗎?希望你們有所收獲,祝您賺的盆滿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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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公司能否強制收購股東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夠在下列情形下回購股東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股東強制出售股票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H. 公司強迫員工賣股票,怎麼辦
我來總結一下你所描述的事實:原單位是有限責任公司,後來被現在的單位也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兼並了;原單位曾叫職工入股,但是現在的單位要把有限責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你們把手中的股權轉成股票,而你不想轉。大概就是這么一個事實吧
根據你的補充,我的分析如下:
1.A以前快要倒閉就要求職工認購公司股權,至少15000,當時重慶的房價水平也就3000左右
如果當時是強迫交易,那麼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違法在於民商事的交易重於意思表示真實,如果沒有購買的意思而一方強加自己意志於另一方強買強賣是違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54條屬於可撤銷可變更行為。但是你明知違法的就應當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訴訟時效經過就不能勝訴了
不合理在於當時公司已接近倒閉,還要你們認股的話,就是企圖把公司債務轉移到職工的身上,因為一旦公司不是被兼並而是破產的話職工將血本無歸
2.現在被另一家更大的有限責任公司B兼並,現已更名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兼並對於之前已經認股的職工來說是起死回生的事情,也正是由於認了股所以現在職工也是新公司的股東之一,受公司法保護
3.B要申請上市,就急著把A以前的職工內部股份處理掉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在你完整描述事情經過之前多次誤導了我
首先職工內部股份的提法是不正確的,AB之前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對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其次B不是因為要上市才急著把股權轉化,而是B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把股權轉化為股份
4.以開會的形式通知大家
這個會准確的說是股東會,具體是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才能確定公司轉化事宜。因為職工是小股東,表決權小所以無法與大股東抗衡,只能接受通知
但是小股東的法定權利是在公司決議違反原章程時如果不同意轉化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不建議這么做,下面還有分析
5.你們必須把股票賣給公司,在時限之內不賣,就作廢
如上所分析,你們當前手上持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請確認這是否為會議的原話。此外不賣也不作廢,依法應該是把股權摺合人民幣退還
6.公司回購的標準是你們工會認可簽字了的,你們沒資格對回購標准提異議了
工會簽字沒用,只要是沒有按照合理價格回購時股東都有權提出異議。至於合理價格的認定一般以當時的市場價為標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7.公司上市後,就把你們的股票分到另一個公司里去
公司沒完成從有限責任公司變形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是無法上市的,而沒處理好股權變形為股票之前是無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這個說法其實就是嚇唬人,當笑話聽就可以了
8.持股權證者,在股票未獲准上市前對購買股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這句話是說你們現在手上拿著的是股權,不是股票。在沒有換成股票前你們對股權是有所有權和收益權的,但是一旦公司變性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你們不願意換成股票的話,那麼公司會依法把股權摺合成現金退還給你們從而順利完成變性。因為退了錢給你們就相當於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你們已經不是股東了,那當然不會再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其實看完你的描述,只有第一點中原單位強迫認股是違法的,在現單位中如果收購是經三分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且價格合理的收購是合法的,只是開會中有些話說得不合法罷了。如果行為合法那麼最終的結果是要麼退股換錢,要麼退股權換股票,你們依法只能二選一
而在本案中,你提到了公司要上市,並且是國有公司上市。請問你是否炒股或者了解股票交易,因為在收購價格合理的情況下把股權換成股份後是很暴利的,往往新股上市都會飆升幾十倍不止...
如果公司是打算讓你們把股權換股票的話,建議考慮接受,如果公司只願意退股不願意換股票的話,只要收購價格合理就可以接受。以上兩種都可以的情況下推薦換成股票繼續持有,這種方式獲利最多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I. 公司里我絕對控股,我可以強制收購剩餘的股份嗎
根本就沒有「強制收購」的概念,只有「強制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中國為30%),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格力1%的流通股,而這時雷軍有格力30%的股權,雷軍要再收購格力的流通股就必須向格力現在所有的流通股股東發出他要買股權的通知(即「要約」)。
而你看到「要約」後,可以選擇賣,也可以選擇不賣。但如果你要賣的話,雷軍必須買。介就是強制要約收購。
其目的實際上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因為如果雷軍的股權比例達到一定程度,他就能控制公司,但他控制的格力可能是你覺得沒有「錢途」的格力,或者你覺得他太過「專治」,他控制格力會損害你作為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強制要約收購」可以保證你向雷軍賣掉你的股權,保證你的退出。
當然這種退出,可能是你權衡利弊之後的無奈之舉,因此,「強制收購」的表述似乎看上去倒也符合一個強勢收購者通過「收購」獲得控股權的情境。估計是這個原因,才被很多的影視作品或媒體誤用,才導致大家容易產生誤解。
轉自----網路知道784458292 | 發布於2013-12-1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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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大股東私自賣掉股份
法律分析:需要。可以轉讓,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實現公司的轉讓,繼而實現資質的轉讓,整個過程完全合理合法。轉無憂網專注於通過公司股權轉讓來實現資質的轉讓。千萬不要拿著資質用,那叫掛靠,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