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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風險警示規定6

發布時間: 2022-11-03 04:40:09

Ⅰ st股票重整後為什麼退市警告6次

一般情況下,從ST到退市會有3次風險提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退市前上市公司會發布《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連續兩年虧損的股票在名稱前先加上ST,連續三年虧損的帶上*ST,這時退市風險加大,再繼續虧損一年則會被終止上市,進入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最後被摘牌,進入股轉系統,在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發6次~10次退市警告也是比較正常的。ST股票是特別處理的意思,是一種警示作用,臨近退市會有*ST提示,所以說,想要關注即將退市的股票,可以關注其是否有*ST標識,ST期間,投資者可以正常交易,只是漲跌幅有所限制,可以賣出股票,如果說沒有賣出股票,那麼股票進入到三板市場時,投資者不能賣出,只有等到在三板市場上市交易的時候,才能正常交易,另外這時候並不是所有的投資者都能交易的,需要開通三板許可權,才能在三板交易。退市風險警示沒有固定的次數,我國滬深兩市從2003年5月12日開始正式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制度。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一般三次退市風險提示之後會開始出現」ST「。

Ⅱ 2021年股市退市新規 A股退市規則匯總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Ⅲ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什麼意思,具體內容是什麼

股民常常會看到股評中出現退市風險警示制度*ST字眼,其實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一些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的特別處理(也就是ST股票),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名稱前加上*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在股票交易方面,*ST股票和ST股票的日漲跌幅限制一樣,都是為5%。
在股市當中,投資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這種情況,很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嚴重虧損,關於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點內容,今天給大家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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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然後自主的或者是被動的終止上市的情況,就是上市公司轉向成為了非上市公司。
公司在退市的情況會在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之中,主動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決定;被動性退市一般的形成原因是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監督部門會採取相應的懲罰,例如吊銷公司的《許可證》。只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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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簡單的說,一旦股票滿足了退市條件,就會遇到強制退市的狀況,那麼就可以在這個期間賣出股票。退市整理期過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再次買賣就完成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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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若是將股票還留在手中的股東,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來進行相應的買賣交易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處理退市股票,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的朋友,要想進行買賣還需要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要注意的是,股票退市後,存在「退市整理期」,在這一期間,雖然可以選擇把股票賣出。可是本質上對散戶是很不利的。股票倘若進入退市整理期,起初大資金必定先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賣出去是很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於是等到股票賣出去了,股價已經下降了不少了,散戶就虧損很嚴重了。注冊制下,購買退市風險股的散戶們要面臨不小的風險,所以說千萬不能買賣ST股,ST*股也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Ⅳ 202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規 深市退市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據本章規定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500 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100 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500 萬股且其 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於 100 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或者僅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於 1 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2000 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規則觸及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符合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審核同意。
公司因觸及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的;
(三)因第 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 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 條第(五)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的;
(六)因第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的;
(七)雖符合第 條和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 條和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規則第 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 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規則第 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Ⅳ 2021年科創板退市新規 科創板最新退市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第二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四節規定的退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三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一個會計年度未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
(一)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對應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因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不存在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真實、准確、完整情形;
(三)因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超過半數董事保證公司所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無重大缺陷;
(五)因第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6個月內,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且其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重新具備上市條件;
(六)因第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二)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且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四)因公司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第三人為公司提供足額擔保或者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企業破產法》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應當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監督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公司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說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條、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於相關情形出現後及時披露,並說明是否將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條、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Ⅵ 現行A股退市風險警示規則

在股市當中,投資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這種情況,這也意味著投資者有很大的幾率會虧損,那麼今天就帶大家來講一下股票退市的相關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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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導致的主動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退市之後就是從上市公司變為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兩種,一種為主動性退市,另一種為被動性退市,公司自主決定退市屬於主動性退市;普遍是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導致了被動性退市,最終被市場上的監督部門強行吊銷了《許可證》。退市必須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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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意思就是,一旦股票滿足了退市條件,被要求強制退市,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退市整理期過完這家公司就會退出二級市場,就無法進行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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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股東還將股票留在了自己的手裡,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處理退市股票,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的朋友,只有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後才能進行買賣。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股票退市後,存在「退市整理期」,在這一期間,雖然可以選擇把股票賣出。可是實質對散戶是很不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賣出小資金是很困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所以直到股票被售出的時候,股價已經下降了不少了,散戶就虧損很嚴重了。注冊制下,購買退市風險股的散戶們要面臨不小的風險,所以說萬萬不能買入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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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上海退市風險警示相關規定

上海退市風險警示的相關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2、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3、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風險警示,並按從嚴原則須滿足全部所觸及的風險警示撤銷條件,方可申請撤銷其風險警示。4、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5、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及時發布的公告的內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事項後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等等。

法律依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13.1.2 本章所稱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
13.1.3 本所設立風險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或者處於退市整理期的,進入該板進行交易。
風險警示板的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
13.1.5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後,本所可以對公司實施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標准。
13.1.6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風險警示,並按從嚴原則須滿足全部所觸及的風險警示撤銷條件,方可申請撤銷其風險警示。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的實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因第12.13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十一)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標准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2.2 上市公司預計將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發布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事項後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公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前款事項的,本所可以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及時發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滿一個交易日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5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停牌兩個月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在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七)項情形的,公司應當於交易日披露已經本所同意的對其股權分布問題的解決方案並提示相關風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7上市公司可能觸及第13.2.1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當日立即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相關事項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公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前款事項的,本所可以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上市公司在前款規定的停牌期間,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相應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股票根據本條規定停牌後,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相應生效司法裁判,未觸及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應當申請股票復牌。
本所作出不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公司應當在收到相應決定當日披露並申請股票復牌。
本所作出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將對其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及時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滿一個交易日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八)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八)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自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繼續交易30個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交易期間,但停牌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13.2.10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九)項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事項後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十)項情形的,應當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裁定的當日向本所報告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十)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第13.2.12條被停牌的,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或終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法院裁定書的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本所申請復牌。
第三節 退市風險警示的撤銷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13.3.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Ⅷ 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有什麼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

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有什麼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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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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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有什麼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

來自:網路日期:2022-04-30

根據證監發【2000】號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強制退市的情形如下:(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3)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25%,或者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1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內累計成交量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5)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8)股票退市風險警示規定6擴展閱讀:法規:《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退市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終止上市或被動終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一: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二:被動性退市是指上市公司連續3年經營不善、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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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有什麼-:號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強制退市的情形如下:(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

股票退市的條件-:上交所退市制度新增六大指標1、增加凈資產指標;2、增加營業收入指標;3、納入審計意見類型指標;4、增加市場指標(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5、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報的指標;6、納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指標;深交所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條件1、凈資產為負;2、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3、年審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4、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5、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6、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7、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股票退市條件,是什麼意思-:一: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股票退市標准有哪些?-:根據最新的規定,目前股票退市的標准可分為四種: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1、交易類:股價低於1元或市值低於3億則退市;2、財務類:連續虧損4年會終止上市、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4年退市...

股票有退市的嗎?有那些?要什麼條件?-:2.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⑴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⑵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⑶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⑷總資產少...

股票滿足什麼條件會退市?請簡要說明一下-:股票退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凈資產為負值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

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a股退市條件:a股退市條件包括13種,上市公司有其中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連續虧損;(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股票退市的條件是什麼?-:連續3年虧損嚴重資不抵債

請問股票退市規則是什麼?-:簡單說有下面這些:(1)連續虧損(出現「二一二」報表重組法,即連續兩年虧損後,接著整出一個年度的微利,然後再連續兩年虧損,如此循環往復的現象即行退市);(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3)凈資產為負(連續四年凈資產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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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什麼是退市風險警示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尤其是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投資者來說是很恐怖的,有可能會造成嚴重虧損,關於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點內容,今天給大家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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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因為不滿足交易相關的財務等其他標准,由於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導致終止上市的情況,會出現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這一點是由公司自行決定的;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監督部門會採取相應的懲罰,例如吊銷公司的《許可證》。如果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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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後,交易所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這么說吧,如果說股票已經滿足退市的要求,就會面臨強制退市,那麼可以在這個期間把股票賣出去。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不允許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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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股東在退市整理期過了之後,還沒有賣出股票的,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處理退市股票,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夥伴們,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才可以進行交易。
這一點要注意哦,退市後的股票,有一個「退市整理期」,即便說可通過這一時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很不友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開始肯定是大資金先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售出是很艱難的,由於賣出資金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這三個原則,所以等到股票可以賣出去的時候,現在的股價已經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戶虧損慘重。注冊制之下,購買帶有退市風險的股票對於散戶來說風險很大的,所以說萬萬不能買入ST股或ST*股。

應答時間:2021-09-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Ⅹ 新退市規則

新退市規則如下: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9.深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

拓展資料: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一般都比較謹慎,並規定了非常復雜的程序。

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2規定了以下程序:

⑴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准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⑵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准

⑶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⑷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⑸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⑹18個月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⑺如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於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⑻SEC批准後,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由上述情況可見,交易所決定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最長要經過22個月的時間。

香港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⑴第一階段:在停牌後的6個月內,公司須定期公告其當前狀況

⑵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准,並要求其在6個月內,提供重整計劃(ResumptionProposal);

⑶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公告聲明公司因無持續經營能力,將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

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結束後,如公司沒有提供重整計劃,則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