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股票減持規定
大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要注意的是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24個月後解禁,也就是24個月才能進行減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個月後解禁,也就是12個月才能進行減持。
【拓展資料】
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國家股:
國家股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以國有財產向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國有企業法人、國有事業、社會團體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財產向獨立於自己的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兩者的股份均為國有股,均需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但由於具體的投資主體不同,因而在股權管理上也有所區別。國家為了加強對公司國有股股權的監管,先後制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實施意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范性文件。
法人股:
[fǎ rén gǔ]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該法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那麼該法人股為國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國有法人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則為社會法人股。
B. 股東減持方面有哪些規定
大股東依據《實施細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繼續減持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但仍為控股股東或持有特定股份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特定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並分別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在當代社會,一個公司的大股東對於整個公司的環境和運營程度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股股票價格,雖然說大股東進行投資的減少並不一定會影響到股市,但一般情況下都會對此進行一定的影響波動的。
C.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股東減持的條件為:
1、減持比例的確定;
2、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股東減持的條件為減持比例的確定。總股數即減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包含H股等數量之和,不包括優先股。減持數量,即減持比例的分子,指股東減持的a股數量,也不包括優先股。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股東所持股份數進行合並計算,整體上對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規定進行了調整適用。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大股東減持股票意味著什麼
大股東減持股票是指持股超過5% 的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或者集合競價方式賣出手中一部分股票的行為。如果在個股上漲過程中出現大股東減持,則有可能是大股東趁個股上漲的機會,賣出手中的股票,進行套現操作,落袋為安,這種情況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大量的拋出手中股票,導致股價下跌。特別是在剛上市不久的股票,出現了大股東減持的公告信息,一定要小心這些股票可能「真實」業績很差,目的只是為了減持股票套取現金如果上市公司在擴張發展時,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資本運作,利用股票減持來進行實業的投資,則這種減持,在一定程度上會引起股價上漲。總之,投資者在面對大股東減持時,應結合其減持的原因進行綜合的分析,再決定是進行買入操作,還是賣出操作。
D.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是:1、《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具有法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2、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3、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 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 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 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 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 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F.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G. 股票上市股東減持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H. 控股股東減持的條件有哪些
控股股東與股東減持規定的內容是:《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