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份代持協議可能存在的風險
法律分析:關於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哪些,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如下: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難以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三)》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❷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第一,明面股東可能會侵害被代持股東的相關權益
股份代持在現實中普遍存在,很多個人由於不方便出面做明面股東,就會通過代持的方式來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實際的代持過程中,被代持股東委託明面股東來行使股東的權利,被代持股東自己並不出面。明面股東會面對很多外部的誘惑,有可能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損害被代持人的利益,比如向其他股東或者外部機構輸送利益、被代持股東的股份被轉讓等,最終會使被代持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
第二,被代持股東無法向公司主張股東的權益
由於被代持股東只是跟明面股東簽署了代持協議,被代持股東是無法向企業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能通過明面股東來傳遞相關的訴求。如果被代持股東與明面股東發生了意見不合,那麼極有可能會影響到被代持股東的權益,被代持股東通過代持的方式持有企業股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明面股東的債務風險可能會牽扯到被代持股東的權益
從企業表面來看,企業的股東就是明面股東,當明面股東出現風險的時候,就可能會影響到明面股東代持的股份安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股權代持風險的要點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別人約定,以該別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❹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面臨界公司注銷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什麼叫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就是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❺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以及還有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再者就是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的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實踐中,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情形還有:公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經商的;外商為規避外資准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進入的行業的;隱名股東規避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名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的。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權代持就是屬於由顯名股東代持隱名股東的股權而在公司主張權益,對於此行為也是會承擔相應的風險,一般對於隱名股東的權益是會很容易受到損失,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盡可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❻ 股權代持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
1、代持協議僅對代持雙方生效,若雙方產生糾紛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權;
2、代持協議具有秘密性,若無書面協議的,其真實性、合法性難以確認;
3、股權代持的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❼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代持股關系應當基於委託關系形成,委託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託代持股關系,並以此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股權被處分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名義股東風險
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系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7)股票代持協議風險擴展閱讀:
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方法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是法院認定股權代持關系的重要依據,只有當股權代持關系得到證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權代持協議中,不僅需要寫明股權代持關系,還需要明確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這不僅是對實際出資人股東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成為名義股東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求償依據。
2、為防範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抵押給實際出資人,並辦理登記。這一操作可以保證實際出資人在法律上鎖定代持股權,避免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處分,或被名義股東債權人強制執行。
3、為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避免無法主張成為顯名股東,可以在最初約定時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並在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日後可成為其他股東同意的依據。
❽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問題:
私下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協議,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後簽訂的協議。
❾ 股東代持股協議風險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一般有股權代持協議被否定、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權益遭侵害等。股權代持是企業進行股權激勵時經常運用的一種持股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