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的《公司法》對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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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現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1、修改的必要性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兩種例外情形,並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數額限制等作了規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並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1)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范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
2)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復雜(一般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
3)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公司股份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經徵求中央財辦、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14個中央有關單位、部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證監會、司法部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2、修改的主要內容
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
1)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
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2)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
規定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因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3)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刪去了現行公司法關於公司因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的規定。
⑵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要求嗎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有規定要求。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2)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1)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⑶ 上市公司公布年報後多久必須開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
利潤分配方案一般是放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審議,所以在董事會通過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之後,應該及時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最晚不能超過6月30日。
董事會在審議通過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後,通常會表示,該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表決,因此可以認為,半年度利潤分配等情形。
應屬於「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的情形,需要在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後,兩個月內召開相應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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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對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七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第八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第九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
第十五條: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⑷ 召開股東大會怎樣開會
召開股東大會的流程參考如下:1、提前通知股東,一般來說是要提前20天發書面的通知的。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的話,一般要提前15天告知股東。3、股東大會要有個主持人,一般來說是公司的董事長。4、一般來說召開的時間不能晚於6月30號。5、如果有一些比較重要的股東不能出席的話,那麼可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但是必須要寫代理書。6、股東大會中的股東有臨時的提案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⑸ 股東大會怎麼開
法律分析: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