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一定要置備股東名冊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30條的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⑵ 記名股與無記名股的區別
法律分析: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1、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不記名;記名股票則記名。
2、在轉讓上,無記名股票在轉讓時出股東的姓名沒有在股票和股東名冊上登記,所以,轉讓十分簡便,無須辦理過戶手續,只需將股票交付受讓人即可生效;而記名股票的轉讓則要辦理過戶手續。
3、在分配利息上,無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無需發書面通知;而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則要向股東發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⑶ 股票能發記名的嗎
上市公司能發記名股票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並未限制公司形式,但有規定記名股票,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⑷ 股東名冊和股權變更有什麼關系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股東名冊應當包括法定內容,不包括此內容者不能稱為股東名冊。其法定內容有:(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定義:股東名冊是確定形式上的股東資格的依據,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在與公司的關系中」視為股東。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後如果沒有在股東名冊上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公司,已如上述。由此可見,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對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利益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本部分就將對與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相關的問題進行研究。1、含義及宗旨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僅指股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進行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廣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是指對股東名冊上的任一記載事項的變更,包括在保持股東同一性的基礎上進行的,股東住所的變更、轉移,股東改名等為理由的變更登記。本文僅討論狹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即外國公司法上的所謂名義更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制度的宗旨在於,更加穩定的維持、管理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公司社團性的事務處理提供方便。因為在股東人數眾多、股權不斷發生變動的公司中,如果沒有股東名冊及其變更登記制度,公司將很難處理其與股東之間的關系。2、名義更換的程序請求名義更換的請求權人因公司類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規定股份已經託管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託管機構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同時完成,股權受讓人無須再向公司申請名義更換,就享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股份未託管但已發行記名股票的股份公司,記名股票的受讓人可以單獨請求名義更換,理由在於股票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即持有股票者無須證明自己是真實的權利人就可以被推定為合法的權利人。而有限公司和既未託管股份也未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則需要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一同申請名義更換。有限公司在股東名冊上更換名義後,尚須變更工商登記,而申請變更工商登記的義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須由公司承擔。3、名義更換的效果股權受讓人等股權的取得者,通過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即取得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公司也應該將名義更換後的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視為其股東,向其發放股息,派發新股,發出會議通知等。公司在為這些行為時,如果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實際上的股東,公司也可以免責。但是,如前所述,股東名冊僅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而沒有最終決定股權歸屬的效力,因此,即使進行名義更換也並非產生無權利者變成股東的設權性效力。4、未更換名義的股東的地位依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的受讓人如未進行名義更換,則不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不得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同時,即使受讓人未進行名義更換,受讓人仍具有實質上的股東資格,在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中可以主張股東權,前已述及。本部分主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公司能否將未進行名義更換的股份受讓人視為股東,二是受讓人受讓股份後進行名義更換前,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轉讓人)行使股東權而接受盈餘分配或者認購新股等利益時,該利益應屬於誰。股東名冊之中記錄了股東的住宅身份信息以及家庭相關信息,對於股份進行變更的話,那麼股東名冊之中的相關變更的股權部分,那麼肯定是要進行一定的更新的。股權的受讓人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的話,那麼信任股東就不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
⑸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哪些事項
法律分析: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⑹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置備的股東名冊應當記載哪些事項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
⑺ 股票按照是否記名可以分為哪些
法律分析:股票一般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