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哪裡查看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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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開分下面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至於召開年會的時間,由公司自行規定。
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出現以上六種情況時,應該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Ⅱ 600711什麼時候復牌
600711盛屯礦業2014年12月11日復牌。
此次停牌時間是:11月26日,復牌是:12月11日。
簡介:
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簡稱盛屯礦業,股票代碼600711。公司控股股東為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2007年以來,公司成功實現了向有色金屬行業的戰略轉型,目前公司主營業務為有色金屬礦山採掘、礦產品貿易、金屬金融服務等。
公司自向有色金屬行業轉型起,不斷並購優質礦山資源,從收購三富礦業開始,以銀鑫礦業、埃瑪礦業、華金礦業為代表的各類型優質礦山不斷納入盛屯礦業旗下。通過6年的不斷努力,目前公司已經在北京、上海、香港、廈門、深圳、內蒙古、貴州、雲南等地建立起相當規模的分支機構及礦山企業。
公司通過一系列增資擴股及收購兼並,公司加速了向有色金屬行業戰略轉型的進程,同時公司的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抗風險能力都得到有效提升,法人治理結構更趨完善,人力資源結構不斷優化,經營管理水平日益提高,為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Ⅲ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也必須是在上半年嗎
你好!你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第一,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規定說明法律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即除臨時性會議外,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至於什麼時間召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二,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如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第三,現行《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許可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章程》都可以做出具體規定,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都是合法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要求嗎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有規定要求。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2)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1)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Ⅳ 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規定
一、正面回答
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召開時間,一般是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二、分析詳情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發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年度股東大會包括哪些內容
年度股東大會內容包括:
1、審查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2、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3、審查分紅方案;
4、股東大會的常規事項,如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等。
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Ⅵ 注冊公司時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提前多久通知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Ⅷ 新的《公司法》對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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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現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1、修改的必要性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兩種例外情形,並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數額限制等作了規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並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1)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范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
2)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復雜(一般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
3)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公司股份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經徵求中央財辦、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14個中央有關單位、部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證監會、司法部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2、修改的主要內容
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
1)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
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2)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
規定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因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3)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刪去了現行公司法關於公司因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