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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可以在

發布時間: 2022-09-27 21:24:29

『壹』 股東持有的 公司公開發行上市之前的 原有公司股份 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流通嗎

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
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
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總的來說,要確定某股東的限售期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估計要用3頁紙的一個大表格才能把各種類型的限售要求說清楚,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很多因素,常見的有: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7、最後,以5%劃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權分置改革時候的要求(所謂大非、小非),過時矣。

『貳』 股票發行

股票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
公開發行是指股份制公司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
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叄』 公開發行的股票必須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嗎

你好,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肆』 掛牌了就一定能上市嗎

不一定
掛牌和上市不一樣,普通公司很難達到上市條件,但可以先掛牌。
掛牌公司 :即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與上市公司相對。公眾公司的一類。
掛牌條件是: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第十條) (廣東邦盟匯駿已經幫助上百家企業掛牌上市,是大中華地區最具競爭力的IPO商)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所有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可以在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形式
各國公司法均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其他任何類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開發行股票並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
同時,也並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夠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
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
由於上市公司存在著眾多的公眾股東,法律更加註重其交易安全。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而《證券法》則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之後而公開發行,
然後再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等。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收購與公司兼並的區別
按照英美法系國家有關法律詞典的解釋,兼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兼並,是指一個企業收購另外一個企業的資本控制權,達到對該企業控股的目的,稱為「控股並購式」兼並,包括上市公司收購。
狹義兼並是指一個企業吞並另外整個企業,即對另外一個企業整體兼並,即公司合並中的吸收合並。
具體來說,它們之間又存在很多區別,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法律行為主體不同。
上市公司收購的主體是收購人和目標公司股東,收購人和目標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公司兼並的當事人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法人。
第二,適用的法律不同。
上市公司收購主要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買賣行為,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主要受證券法調整;
而公司兼並屬於企業重大經營行為,因此《公司法》對其有特殊規定,即公司兼並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兼並主要受公司法調整。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
上市公司收購的後果主要是公司控股權的轉移;
而公司兼並必然導致一方或多方公司的解散、法人資格的喪失。
第四,債務承擔不同。
上市公司收購中的收購人對目標公司的原有債權債務僅以其控股比例承擔;而公司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承擔。

『伍』 股權分置改革後,投資者持有的上市公司的A股都能在滬深交易所流通嗎為什麼急。。。。

股權分置改革後,投資者持有的上市公司的A股都能在滬深交易所進行流通。其實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同股不同權的現象,股權分置改革就是要解決非流通股的問題,使之流通。
股權分置改革所謂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為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股東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且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要求,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股權分置改革是為了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而採取的舉措。
拓展資料:
A股,即人民幣普通股票,是由中國境內注冊公司發行,在境內上市,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2013年4月1日起,境內港澳台居民可開立A股賬戶)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005年11月5日,證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管理暫行辦法》,允許符合條件並經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境外機構投資於A股。
英文字母A沒有實際意義,只是用來區分人民幣普通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中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2020年1月27日,證監會向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發出通知,各證券、期貨交易所1月31日休市,2月3日起照常開市。

『陸』 公司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不用上市嗎

你好,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是不能進入到市場上自由流通交易的,只能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理解為私下交易。
股票交易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我們常見的可以在交易所自由買賣的股票,這種屬於場內交易,另外一種就是上面所說的場外交易,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募集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的方式來籌集資金。
另外,要發行股票必須要滿足的一點就是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是不具備發行股票的資格的,想要發行股票只能轉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柒』 財務管理判斷題: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可以在證劵交易所交易。

不是,是這樣股份制公司部一定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制公司(在國內)

「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可以在證劵交易所交易。」
是錯的,是股份制公司要發行股票要具備一定條件,證券會的比准才可以發行股票。

『捌』 股份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一般佔到公司全部股票份額的多少呢緊急求助,謝謝!

比如某上市公司總股本是1億股,最大的控股股東佔51%,最大佔比就行,不一定非達到51%,其他原始股東佔19%,合計70%,流通股佔30%,也就是說現在在市場里大家買賣的都是這3千萬股。

如果某一天,實現了全流通,中間沒送配股,到時候大家買賣的就是1億股了。比如最大的控股股東拋售20%股份,就剩31%了,其他原始股東沒拋售,也就是說這時大家買賣的實際流通股份是5千萬股了。而且 這要分為IPO還是再融資。如果是IPO,那麼要分發行和上市兩部分來考慮。

以IPO為例,從發行的角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後總股本的35%。也就是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65%。
從上市的角度,公開發行的股票要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要達到總股本的10%以上。這一條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的公如果要上市都必須滿足的條件。而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共六章七十條。

發行條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