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可以退股嗎有什麼條件
嚴格來說,在公司成立了之後,股東是不能退股的,但此時卻可以將自己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當然在一些法定情況下,還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手上的股權。若股東完全轉讓了股權,其實也可以說是退股了,之後也就不再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
法律分析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構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Ⅱ 試論述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如下:
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到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 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Ⅲ 股票可以退股嗎
法律分析:股民購買股票後不能退股,因為股票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益與風險共存。投資者一旦購買了股票,其權益與風險就由投資者個人享有和承擔了。也就是說,無論股票漲與跌,都與股票所屬的股份公司無關。我國股份公司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度,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而股票是構成其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每個股民都要求公司退股還錢,那麼公司會馬上垮掉。要確保公司財產的穩定性和公司發行股票的連續性,股東就不能要求直接退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試論述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如下:
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到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 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Ⅳ 判斷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1、對 2、錯
這是對的:選1。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參考:http://..com/question/14043988.html
Ⅵ 持有股票的人就是股東股東可轉讓股票也可以隨意退股這句話正確嗎
不正確。持有股票的人是股東,但是並非可以隨時(隨意)轉讓,比如限售股等需要滿足條件才能轉讓(交易)。
Ⅶ 股東如何退股
法律分析:公司登記成立以後,股東是不可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