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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股東公開發售

發布時間: 2022-09-24 13:04:48

㈠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㈡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單個投資者報價多於一個的,主承銷商應當依據相關規則在發行公告中對其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價差做出限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合理確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不多於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不多於40家;公開發行股票籌資總額數量巨大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可適當增加,但不得多於60家。

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八條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報價和申購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的主體。其中,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並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5年投資經驗。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對網下投資者的資質、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購不足40%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第十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

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㈢ 老股轉讓基本知識分析

顧名思義,老股轉讓的意思就是指發行人首次公開新股發行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的行為。作為一個企業推銷的一種手段,老股轉讓經常被各大企業靈活運用。現在股市新股申購走勢活躍,企業們把握利用這種機會來給自己企業帶來高預期年化利率,可見老股轉讓是一種企業慣用手段。下面是整理的有關老股轉讓的一些性質特點,專門提供給有興趣者參考。
老股轉讓細則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根據詢價結果,若預計新股發行募集資金額超過募投項目所需資金總額的,發行人應當減少數量,同時可以調整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但不能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
老股轉讓目的和意義
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規定》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飛天誠信「不聽話」地堅持了老股轉讓,背後的原因是因為公司幾年來業績成長過快,2013年的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達到元。如果參照正常的行業市盈率倍左右確定發行價,預計將高達元,募集資金將達到29億元,遠遠高於公司計劃募集的億元,因此,必須要靠老股轉讓消化掉一部分募集資金。
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㈣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為進一步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股份的行為,現決定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44號)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主要用於籌集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不得與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及相關利益方存在財務資助或者補償、股份代持、信託持股等不當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比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㈤ 什麼是股票的公開發行

你好,公開發行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公開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包括個人投資者、法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等。

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11號現公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3月21日
附件: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

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介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於2013年12月2日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11號《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16條。

㈧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 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 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 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 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 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 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㈨ 老股轉讓是什麼老股轉讓細則簡介

老股轉讓是什麼?
老股轉讓是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的行為。今日聯明股份、飛天誠信、龍大肉食和雪浪環境發開始新股發行,其中飛天誠信安排了老股轉讓。
老股轉讓目的和意義
「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規定》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1]
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飛天誠信「不聽話」地堅持了老股轉讓,背後的原因是因為公司幾年來業績成長過快,2013年的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達到元。如果參照正常的行業市盈率倍左右確定發行價,預計將高達元,募集資金將達到29億元,遠遠高於公司計劃募集的億元,因此,必須要靠老股轉讓消化掉一部分募集資金。
老股轉讓細則
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根據詢價結果,若預計新股發行募集資金額超過募投項目所需資金總額的,發行人應當減少新股發行數量,同時可以調整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但不能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