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的發行價格有幾種定價方式有幾種定價方法有幾種
股票發行價格有面額發行和溢價發行。定價方式有協商定價方式、一般詢價方式、累計投標詢價方式、上網競價方式等。定價方法有市盈率法、可比公司競價法、市價折扣法、貼現現金流定價法。
㈡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以什麼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有以下幾個定價方法:1、市盈率法。通過市盈率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發行價格=每股凈收益X發行市盈率2、凈資產倍率法。發行價格=每股凈資產值X溢價倍數3、現金流量折現法。通過預測公司未來盈利能力,據此計算出公司凈現金流量值,並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未來現金流量,從而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方法。
㈢ 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有以下幾個定價方法:
1、市盈率法。通過市盈率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發行價格=每股凈收益X發行市盈率
2、凈資產倍率法。發行價格=每股凈資產值X溢價倍數
3、現金流量折現法。通過預測公司未來盈利能力,據此計算出公司凈現金流量值,並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未來現金流量,從而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方法。
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
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日期中選取,股票均價的計算應為充分考慮成交額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
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東對管理層的約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為使發行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使發行價格貼近公司投資價值,《實施細則》規定,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經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
競價制度的要點有三:
1、一是嚴格貫徹價高者得的原則,價格是第一優先考慮的要素;
2、二是擴大詢價范圍,確保充分競爭,防止詢價范圍小、容易被操縱的現象;
3、三是認購報價過程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競價結束前泄露認購報價情況。
債券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的區別: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備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備案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託信用評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沒有強制性要求。
3、公開發行的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㈣ 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上交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上交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上交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上交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上交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上交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上交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上交所報告。
九、上交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上交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上交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上交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上交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㈤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定價方法有哪些呢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定價方法有哪些呢?出現牛市標志主要有:①價格上升股票的種數多於價格下降股票的種數;②價格上升時股票總交易量高,或價格下降時股票總交易量低;③企業大量買回自己的股票,致使市場上的股票總量減少如果你真的喜歡上了,那就是你和他有緣。
㈥ 深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深交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深交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的,於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至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第十七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㈧ 新股發行價如何確定
新股發行價是向各個機構詢價,由機構報價得來的。
說到打新股,那肯定很多人都會在第一時間第一個想到前陣子的東鵬特飲,這上市不久便連續出現十多個漲停板,總共算下來的話中一簽可以賺22萬,在打新界非常炙手可熱。打新股看著是非常賺錢的,你知道如何打嗎?中簽率怎麼去提高呢?那麼今天學姐就來給大家好好講一下打新股的事情。
在准備講之前,大家先把這波福利領了來--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這么好的福利一定不能錯過哦: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一、新股申購什麼意思?需要什麼條件?
1、什麼是新股申購?
在企業有計劃上市的時候,正常情況下會向市場發售一定的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是可以通過在證券賬戶上申購的,另外申購的價格往往低於上市第一天的價格,
2、申購新股需要的條件:
預計要參加新股申購需要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內,日均手持最少1萬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滿足申購搖號的要求。通俗地說就是如果我想順利參與8月23日的打新,就得從8月19日開始算,在交易日里退20算,即計算的首日是7月22日,自己的賬戶里股票要維持在1萬元以上的市值,才有得到配號的可能,所擁有的市值也會隨之變高,能夠獲得配號的數量也就更多。只有當中簽區段內的分配號配給自己,才能對中簽的那部分新股進行申購。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簽幾率?
從長時間來看,打新中簽和申購時間是沒有相互的干係的,如果想要提高新股的中簽幾率,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學習:
(1)提高申購額度:要是早期持有的股票市值越多,對應的配號數量也越多,自然中簽的概率就會越高。
(2)盡量開通所有申購許可權:如若你所有的資金量比較多的話,不妨持倉均勻一些,不要分成多次,就一次性開通主板和科創板的申購許可權。這樣的話,不論遇到什麼新股都能夠申購,如此一來也能夠提高中簽的機會。
(3)堅持打新:不要錯過每一次打新股的機會,還是由於中新股的概率相對較小,所以堅持搖號是必須的,相信輪到自己的機會是肯定有的。
二、新股中簽後要怎麼辦?
通常的時候,新股中簽的話就會有相應的簡訊通知,在登錄交易軟體時會有彈窗進行提示。
在新股中簽的那日,我們需要在16:00以前確保賬戶里留有足夠的新股繳款的資金,不論是當天賣出股票的資金,還是轉自銀行都行。到了次日,如若看見自己賬戶里有新股余額轉入,就代表本次打新成功。
太多的朋友想打新股卻老是和最佳時機擦肩而過,經常錯過調倉時間。因此可以看出來大家真的遺失了一款發財必備神器--投資日歷,相關內容的獲取可以通過點擊下方鏈接: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三、新股上市會怎麼樣?
如果不出意外,從申購日算起8~14個自然日內,新股就會上市。
相對於科創板和創業板而言,上市首5日是不設置漲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個交易日開始就需要進行限制,日漲跌幅限制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制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代表著要是發行價是10塊錢/股,則當日最高價位不會大於14.4元/股,低於5.6元/股是不行的,依照我多年的跟蹤考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通常漲停,後期連板數量不少於5個。
新股什麼時候賣比較好,還要依照個股的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來歸納分析。假若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現破發並且持續下降,上市當天就把它賣掉,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
緣於科創板和創業板新股漲跌沒有被局限,因此為了避免股價回落,在第1天上市的時候,中簽的朋友就可以直接把它賣了。再者,如若持續連板的股票,在碰到開板的情況時,也建議大家最好立即賣出,落袋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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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並,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四、刪除第八條。五、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六、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七、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十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㈩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單個投資者報價多於一個的,主承銷商應當依據相關規則在發行公告中對其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價差做出限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合理確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不多於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不多於40家;公開發行股票籌資總額數量巨大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可適當增加,但不得多於60家。
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八條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報價和申購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的主體。其中,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並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5年投資經驗。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對網下投資者的資質、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購不足40%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第十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
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