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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換控股股東

發布時間: 2022-09-13 20:41:55

① 什麼叫股票置換

用通俗易懂的話來解釋就是:我想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可以用現金購買,但是這樣會影響我的現金流,對方也可能不願出售自己的股權;
我也可以用自己的股份按照一定比例和對方進行交換,這樣我不用拿出現金,就擁有了對方的股權,當然對方也擁有了我的股份,形成交叉持股,就有了共同的利益。

股權置換的方式,實踐中有三種方式,即股權置換、股權置換+現金或資產。

②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是怎麼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流程: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

二、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三、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四、評估、驗資;

五、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六、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轉讓流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

2、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3、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4、評估、驗資;

5、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6、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上市公司立案調查的股票可以更換大股東嗎

不可以的。
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協議轉讓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⑤ 股票增發 換大股東意為著什麼

換大股東如果是經營好的大公司則在低位吸籌 另外增發有可能利好也有可能利空

⑥ 控股股東名稱變更是怎麼回事 控股股東名稱的變更對該股有沒有影響

摘要 單純的變更一個股東的名稱,這只是一種形式,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既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如果是實質性的股權轉讓,從一個股東轉到另一個股東。這個從市場規律來看,對大戶是個利好,對散戶是個利空。因為股權轉讓後,股價都會處於調整階段,甚至是下跌。

⑦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流程是:

1、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

3、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股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簽訂轉讓協議;

4、辦理交割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⑧ 股票更換大股東是好事還是壞事

一般情況下股票短期內都會上漲,長期來說要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發展思路是否有利於小股東

⑨ 控股股東名稱變更是怎麼回事 控股股東名稱的變更對該股有沒有影響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7

⑩ 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可不可以將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買完然後他變成控股股東。

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票。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10)股票換控股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