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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未通過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9-12 04:28:49

『壹』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1)股東會決議未通過的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貳』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法律分析
一、股東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股東表達意見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東會上針對議案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那麼此決議事項則未代表股東的意思表示,因此決議不成立。二、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規定:出席股東會議的人數和表決權比例達到法定最低標准,才能符合會議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則下階段的表決程序就沒有合法正當的基礎,股東會決議也就無法成立。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東,使得股東不知會議召開而未出席;進行了通知,但股東不願出席:該股東根本不具有股東身份;股東無實際表決權,僅有表見的代理權;超越被授予的代理許可權進行表決等。三、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未達通過比例,是指表示投票表決時,贊成的股東表決權數達不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比例要求,那麼該決議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故決議不能成立。四、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實踐中存在不屬於上述四種情形但也能導致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叄』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如下: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等。股東會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權力,分別是投資經營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審批權、增減注冊資本等的決議權、修改公司章程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控制和管理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停車採取資本多數決策的原則,一項股東會決議的作出,從開會流程到審議事項均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主要原因,是違反開會流程或者審議事項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股東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會可以行使的具體職權如下: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投資計劃等;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以及監事,決定有關董事以及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文件;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文件;5、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職權。

『肆』 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1

『伍』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包含的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股東會的職權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重要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權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陸』 股東大會股票表決前通過條件是什麼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條件:一般事項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另有約定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柒』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如下: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等。股東會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權力,分別是投資經營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審批權、增減注冊資本等的決議權、修改公司章程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控制和管理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停車採取資本多數決策的原則,一項股東會決議的作出,從開會流程到審議事項均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主要原因,是違反開會流程或者審議事項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股東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會可以行使的具體職權如下: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投資計劃等;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以及監事,決定有關董事以及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文件;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文件;
5、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職權。

『捌』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一、正面回答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等。
二、分析詳情
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決議體現了其對公司所擁有的權力。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一項股東會決議的作出,從開會流程到審議事項均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主要的原因是違反了開會流程或者審議事項不符合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股東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