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5以下,減持股份需要發布希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持有5%以下股份,只要是十大股東減持股份都需要發布公告。
1.只要是公司十大股東減持都要發布公告;
2.持有公司5%以下的股份,可能是公司高層,公司管理層減持也必須發布公告;
3.很多公司持股比例都比較分散,只要是公司大股東減持都必須公告。
中國股市這幾年發展越來越好,股市制度也做出了很多改變,對於大家詬病的大股東套現和減持問題,國家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持有5%以下股份,只要是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還是需要發布公告,公司高管或者管理層減持必須發公告,提前發布公告,可以讓投資者做好心理准備,做出最好的投資策略,這對投資者也是一種保護。
三、股東減持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股票減持就是在股市上增加賣方,這對股票肯定是利空消息,正常情況下,股票在高位減持對股票殺傷力非常大,高位減持的股票一定不要碰。
如果公司股東清倉式大手筆減持,這對股票影響也非常大,這說明他們不看好公司未來發展,這樣的股票也要重點規避。
B. 為什麼股東股票減持低於總股本5%的目的
主要是因為超過5%就需要提前公告,不利於減持。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C. 持股低於百分5減持要公告嗎
持股低於百分5減持不需要公告。持股百分之5以下的股東不屬於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減持股票,上市公司可以不進行公告。持股超過百分之5的大股東不論減持多少都要公告,因為其減持會對個股的股價產生重大的影響,當持股比例不到百分之5時,再進一步減持則不用公告。也就是說當投資者持股比例小於百分之5時,把剩下的股份全部拋出,都不需要再公告了。減持比例達到百分之五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百分之五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百分之五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股東怎麼減持
上市公司減持的方法如下:1、減持比例的確定,股份總數,即減持比例中的分母,指上市公司發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數量之和,不包括優先股,減持數量,即減持比例中的分子,指股東減持A股的股份數量,亦不包括優先股;2、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股東,其持股數量合並計算,並作為一個整體適用關於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3、一人多戶合並計算,單個股東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持有股份的,賬戶名稱與證件號碼相同的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通過信用賬戶的持股,與其普通證券賬戶合並計算,各個賬戶的可減持數量,按照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
D. 持股比例5%以下股東減持有規定嗎
根據《減持規定》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外。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E. 持股低於百分5減持要公告嗎
持股低於百分5減持不需要公告。持股百分之5以下的股東不屬於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減持股票,上市公司可以不進行公告。持股超過百分之5的大股東不論減持多少都要公告,因為其減持會對個股的股價產生重大的影響,當持股比例不到百分之5時,再進一步減持則不用公告。也就是說當投資者持股比例小於百分之5時,把剩下的股份全部拋出,都不需要再公告了。減持比例達到百分之五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百分之五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百分之五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股東怎麼減持
上市公司減持的方法如下:
1、減持比例的確定,股份總數,即減持比例中的分母,指上市公司發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數量之和,不包括優先股,減持數量,即減持比例中的分子,指股東減持A股的股份數量,亦不包括優先股;
2、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股東,其持股數量合並計算,並作為一個整體適用關於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
3、一人多戶合並計算,單個股東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持有股份的,賬戶名稱與證件號碼相同的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通過信用賬戶的持股,與其普通證券賬戶合並計算,各個賬戶的可減持數量,按照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
F. 為什麼股東股票減持低於總股本5%的目的
主要是因為超過5%就需要提前公告,不利於減持。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G. 非公開發售股票,持股票低於百分之五了,是否可以隨便減持不用披露了
這種情況是必須公告的,根據規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H. 持股低於5%的十大股東減持需要發公告嗎
需要的。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8)股票大股東減持股票到低於百分之五擴展閱讀:
減持股份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2、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