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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東股票過戶

發布時間: 2022-09-02 01:52:46

『壹』 股票過戶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股票過戶是投資者從股票市場購買股票後,向該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名冊保管的活動,是股票所有權的轉讓。當交易完成時,股票從賣方轉讓給(出售)買方,表示原股東有權轉讓,新股東將成為公司的新股東,舊股東失去了他們所出售的那部分股權,新股東通過購買其所代表的那部分股權得到他。一旦原始股東的姓名和持股情況被記錄在股東姓名簿中,就需要對股東姓名簿中相應的內容進行變更,一般稱為轉讓程序。所以,證券和價格的清算和交割,並不意味著證券交易程序的最終結束。

通常情況下,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非常多,辦理股東大會通知或其他相關權益需要很長時間。因此,公司往往提前通知一段時間凍結股東名冊,即停止轉讓。同時,由於公司股東名冊中未記載的所有權轉移中止,投資者即使購買股票,也不能參加股東大會並領取股息和紅利。在此期間進行的股票交易稱為“除期權交易”或“除息交易”。如果是除息交易,則扣除將按市場價格發行的股息金額和交易金額。假如是交易除權,享受不加資分配的權利。轉讓期間停止後,繼續辦理轉讓手續。以轉讓程序確保投資者在股東權益到期後買入股票。股票在轉讓後受損或丟失,只要在報紙上被宣布無效,就可以重新發行給發行公司。相反,如果在購買股票和發生事故後不盡快辦理轉讓手續,發行公司不承擔責任,其損失由買方承擔。

『貳』 原始股私下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原始股是可以轉讓的,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 要買賣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那轉讓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需要公司開一個股東會,在公司章程里把你的名字改成對方;股份有限公司,那不需要他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叄』 股票如何過戶

股票過戶是投資人從證券市場上買到股票後,到該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的活動,是股票所有權的轉移。股票有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兩種。不記名股票可以自由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在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股票基本上都是記名股票,都應該辦理過戶手續才能生效。
過戶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過戶手續採用電腦自動過戶,買賣雙方一旦成交,過戶手續就已經辦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在採用先進的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成交後,採用光纜把成交情況,傳到證券登記過戶公司,將買賣記錄在股東開設的帳戶上。
(1)原有股東在交割後,應填寫股票時過戶通知書一份,加蓋印章後連同股票一起送發行公司的過戶機構。
公司的過戶機構可以自行設置,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辦。一般發行公司在其注冊住所自行設置過戶機構,而在其他區域則委託金融機構代為辦理。我國目 前一般均為金融機構辦理,深圳由證券公司負責,上海則為證券交易所辦理。
如果股票的受讓人不止一個,則轉讓方(賣方)應分別填寫過戶 通知書。如果轉讓人 的帳戶不止一個,則轉讓人也應分別填寫通知書。
(2)新股東在交割後,應向發行公司索 取印章卡兩張並加蓋印章後,送發行公司 的過戶機構。印章卡主要記載新股東的姓名、住址,新股東持股股數 及號碼、股票轉讓日期。
(3)過戶機構收到舊股 東的過戶通知書、舊股票與新股東印簽卡後,進行審核,若手續齊全就立即注銷舊股票發新股票,然後將新舊 股票一起送簽證機構,並變更股東名簿上相 應內容。簽證機構的 作用是檢查公司有無超額發行及偽造股票等。發行 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設置簽定機構,必須委託金融機構,並且,負責該公司過戶手續的金融機構不得充當簽證 機構。
(4)簽定機構收到過戶機構送去的新 舊股票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檢,若手續齊全 則在新舊股票正面簽證,再送過戶機構。
(5)過戶機構收到經簽證的新舊股票後,將新股票 送達新股東,而舊股票則 由過戶機構存檔備案。
股票過戶費
過戶費,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作方式,上海的股票交易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 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股票數量 (以每股為單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肆』 原始股權可以轉讓嗎

原始股可以轉讓,股份公司的原始股只能私下交易,因為其沒有公開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股,若是對外轉讓的,應當經過其餘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股權轉讓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伍』 股票過戶怎麼辦理

股票過戶一般需要投資者攜帶購買股票成交單、身份證等到發行股票的證券公司辦理過戶,如果投資人是原有股東,那麼只要將股票登入原來的股東戶號即可。

如果投資者不是原有股東,則必須登記股東簽名(或印鑒)卡,填寫股東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並加蓋簽名印鑒,作為公司的留底才可進行過戶。

拓展資料:

股票過戶,是指客戶買進記名股票後到該記名股票上市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的行為。股票過戶以後,現股票的持有人就成為該記名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東,並享有股東權。證券交易所的一般股票交易程序在無記名股票的清算交割之後或記名股票的過戶以後才算正式了結。

投資人在買進股票後,攜帶購買的股票、成交單、身份證以及印鑒到發行股票的公司辦理過戶。如果投資人是公司的原有股東,只要將股票登入原來的股東戶號即可。如果投資者不是公司的原有股東,則必須登記股東簽名(或印鑒)卡,填寫股東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並加蓋簽名印鑒,作為公司的留底。

要辦理過戶手續的股票,必須經由原股東在股票背面過戶登記的出讓欄加蓋印鑒,表示股已賣出的可過戶股。如果原股東未在出讓欄加蓋印鑒,該股票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其權益仍屬原股東所有。成交單上所記載的買進委託人的名字亦應與過戶股東名字相同。成交單上所記載的股票名稱、數量也應同過戶股票相符。

通常,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都很多,在發放股東大會通知或其他有關權益的通知時,都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去辦理。因而,公司往往事先公告一段凍結股東名簿的時間,即停止過戶。其間,投資人即使購買股票也因停止過戶,在公司股東名簿上無記載而不能出席股東大會,也不能領取股息及紅利。在這期間發生的股票交易稱為「除權交易」或「除息交易」。

如果是除息交易,則按市價扣除將發股息額而成交。如果是除權交易,就享受不到增資配股的權利。停止過戶期後,繼續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能保證投資者買入股票後享有股東的應有權益。

過戶後的股票若發生破損或遺失,只要登報聲明作廢,即可向發行公司申請補發。相反,如果購買股票後沒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而發生意外時,發行公司不承擔責任,其損失由購買者自負。

『陸』 股份過戶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股份過戶向原股東轉讓的,無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的,應當經過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4、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後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8、《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9、如組織機構有變動,視情況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