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股東把股票全質押了,難道是要跑路嗎
在投入資金入股時,有時我們會看到自己購買的股票公開宣布要進行解除質押。股票解除質押具體是什麼樣子的,對我們有利還是有害?今天就讓我這個鏖戰市場多年的老股民給大家科普一下,看這篇文章就足夠解決你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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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質押」、「股票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財務出現問題,或者經營不善的時候,部分持股比例大的股東就更看好這種融資方式。
要是後續到期,而錢還未還上,那銀行等接受質押給予融資的機構就會買下質押的股票。這樣一來股東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就間接變少了,被替換成現金。這一點要知道,假若股票價格下跌碰到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那麼就可能會股價下跌乃至崩盤。
什麼是「解除質押」?
解除質押就是把押在結算公司的股票贖回了,弱化公司在資產上的風險。這其實也是當發生股票價格下跌乃至觸碰到平倉線時,為了使擔保比例不發生變化,乃上市公司解除「爆倉」風險的一個方法。因為有」爆倉「風險,採取「解除質押」辦法的公司更多了,所以降低了平倉風險,這個舉措其實是」治本「的,可是公司的後市有著怎樣的表現,就需要好好推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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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實際上就是用了「快刀斬亂麻」、「一刀切」的措施達到解除質押的目的,當把股權質押這一動作解除之後,控股股東沒有繼續進行質押了,也就沒有股權質押的「爆倉」風險了。
那麼「解除質押」就一定可以讓上市公司的後市表現更優秀嗎?這也不一定就是有利的,情況不同結果也不一樣。我們可以從解除質押的時機和資金的進出來判斷。
(1)所在的股市時機
在股市不是動盪不安的條件下,股票質押的時候,市場上的流通股變少,根據供需原理,股價上漲的幾率很大,這時如果想要辦理質押解除,市場方面的流通股就會一下子增加,上市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的幾率蠻高的。
可是在股市震動或個股股價下滑的境況下,進行質押的解除,其實,是控股股東將抵押在質押方的股票贖了回來,有效的控制住該部分股票被平倉所帶來的風險,保證了股東的控制權不會旁落,也證明了控股股東仍然有資金實力,使得公司更好的發展,投資者也想要看到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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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的流入流出
如果辦理質押,不僅可以保證大股東的控股權又能籌集資金,涉及到資金的流入;然而在解除質押時,贖回質押的股票,基本上都得還本付息,一些大股東資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如若股價下行,大股東要是沒錢追加保證金,解除股票質押可能是其動機,然後減持股票以獲取資金,也是一種不好的徵兆。
但是,按照常規情況來說,股票解除質押還是偏利好的。首先,若是股東解除了質押這方面的話就很有可能表明了股東自身的財務狀況正在好轉,間接地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眾所周知,若想進行質押,繳納一定的利息是必不可少的,會對企業形成負擔,對於這一可有可無的包袱,相信很多企業都傾向於將其丟掉。另外,股東因為對股票後市行情比較有信心,所以才會解除質押,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因此,才會要求解除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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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大股東質押全部股票大多是要重組嗎
首先得看他壓了股票獲得資金用途是做什麼,大股東質押股票對個股來說,可以理解為利好,最起碼不擔心大股東減持套現
③ 股東質押股票的規定有什麼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股東質押股票是好是壞
從長期來看,如果上市公司股東質押股票,對股價的影響傾向於偏好。
一、 利好的時候:
1. 一般是因為大股東質押股票進行融資使這個資金流入公司,這時就會造成公司更加積極的開展向項目,最終的結果就是其獲利能力增加,短期內股票價格上漲。
2. 我們一般認為股票質押式回購算是一個中性的分析存在,也就是說短期看是利空,中長線要看投資股票的增長態勢,如果增長態勢較好、前景可觀的話,我們就認為中長線對於市場是利好的。
二、 利空的時候:一般如果在進行質押股票的時候,上市公司自身的財務狀況是處於一個非常糟糕的情況,對於基本的利息支出都無法承擔,想通過股票質押融資來還清債務的話,這時就是必然的利空消息。
三、 股票質押本質上是上市公司通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在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經營不善的情況下,那麼,就像一些持股比例較大的大股東一樣,更喜歡這種融資方式。當然,股票質押也有風險。如果股票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大股東未能補倉或回購,股價有下跌甚至崩盤的可能。因此,作為一名優秀的投資者,必須時刻關注公司質押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拓展資料
一、 股票質押是指上市公司的第一大控股股東將所持有的股票作為抵押物,然後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方貸款提供擔保。股票質押對應有一個概念,就是股票質押式回購。
二、 簡單理解,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資金投資者將其股票或其他證券股票質押,然後找到符合條件的資金投資者融入資金,並同意未來返回資金並解除質押的交易。
三、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股票質押是有上限的。例如,商業銀行接受質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應高於該上市公司總流通股份的10%。此外,質押股票已抵押給其他單位,質押股票不能用於股票交易。
四、 頭上掛著兩把劍,一把是警戒線,一把是平倉線通常情況下,警戒線和平倉線的利率分別是160%和140%。如果股票下跌並觸及質押平倉線,那麼質押機構將低價出售質押股票,這些影響不應被低估。
五、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質押會受到時間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雙方決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年,60%為質押最高額度。
⑤ 控股股東質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控股股東質押全部股份具有下列相關法律規定:控股股東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債權人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等為由,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並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 大股東質押股票代表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大股東質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東將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作為出質的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⑦ 大股東質押股票干什麼
股票質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那麼大股東質押股票是干什麼呢?
股票質押對股票的影響
一、大股東質押股票干什麼?
1、資金需求
(l)大股東利用股權質押開辟融資渠道。第一,股權質押簡單快捷。股權價值的評估一般以股票市場價值為准,不像動產、不動產需要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相對簡單,企業和銀行都比較容易操作,較之不動產質押,股權質押的手續更簡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轉讓的限制使其無法通過出售股票取得資金。第三,銀行對於中小企業的信貸政策相對比較嚴格。中小企業資產較少、規模不大,抗風險能力不強,股權質押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方式,將會拓寬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大大增加它們的融資機會。
(2)大股東利用股權質押增加企業的融資額度。資產等於負債加所有者權益,一個正常經營的公司其產權比率一般為也就是說如果以公司的資產抵押或是質押,其獲得的最高借款不超過凈資產的倍,再打個7折,大股東可獲得約倍凈資產的貸款,而按股價計算的股權質押融資方式能較大地放大融資額度。
2、維持或增加控制權
大股東採用股權質押的方式維持或增加其對公司控制權是由股權質押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將所持股權進行質押後,出質股東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權。面對好的賺錢機會,投資者都會義無反顧參與其中,大股東會選擇在二級市場上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變現,以獲得發展所需資金。但如果該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為獲得投資資金而處置該股票就不亞於割肉了。若大股東採用股票質押的方式,不僅可以獲得充裕現金,還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權減少導致喪失對公司經營控制權的風險。有些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可能會面臨著惡性收購的情況,為增加控制權,大股東必須取得資金進入股市護盤。當市場穩定時再將增持股份拋出償還貸款,大股東就可以在不動用自有資金、不影響自身經營的情況下化威脅於無形。
3、風險轉移
具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企業為解決融資難題而相互擔保或是進行關聯擔保,形成的關聯就是擔保鏈和互保網,它在我國廣泛存在。一旦擔保鏈或互保網上的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帶來該網上其他企業多米諾骨牌式的倒塌。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融資,可以減少或有負債,從而降低擔保鏈和互保網引發的風險。
股權質押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還款贖回股權,或不還款將股權變相轉讓給受質人,而最終選擇取決於這兩個選項給大股東帶來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對比。當公司股價上升時,股權價值大於借款,大股東選擇還款取得股權是理性的;當公司股價下降時,大股東是否還款則要看股價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額,大股東就會放棄股權。這意味著大股東一方面將控制權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卻將與股權相關聯的風險悉數轉移給受質人。
4、利益侵佔
大股東在股價高位將股權進行質押,不僅可以套現獲得現金,還可以不喪失控制權,致使現金權和控制權分離。大股東以承擔持股比例部分的損失換來全部的控制權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這大大降低了大股東的掏空成本,當股權價值下降到低於質押融資所獲得的貸款金額時,大股東掏空成本幾乎為零,他會選擇放棄此部分已經貶值股權,將其轉讓給債權人。這會加深現金流權與控制權的偏離程度,進一步降低掏空成本,從而加劇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
⑧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股東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把一部分股權質押給證券公司,或者銀行,獲取一定的資金,對股票的影響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
如果該公司因為發展主營業務或者開展新項目,增加公司的競爭力,缺乏資金,控股股東進行股權的質押,獲得一筆資金,則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僅是為了解決財務問題,支付員工工資,這種質押是不利於公司的發展,股票的上漲,是一種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況下,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同時,當融資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質押資金時,追加不及時,出資方即證券公司出於風險考慮,會進行股票變現出售操作,導致股價下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⑨ 大股東質押股票意味著什麼
大股東質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東將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作為出質的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⑩ 股東質押股票是什麼意思
股東質押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東將自己擁有的或有處分權的股票作為出質的權利,質押給質權人,為某個經濟行為做擔保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通常來說,股票的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出質後的股票不得轉讓,但經過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拓展資料】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以企業出資人的股權為標的的質押。在中國,能作為股權質押的僅為股份公司股東的股票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基本含義: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然而,根據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條:「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因此當質押比例過高時,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可能無法正常行使。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 [2] 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