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② 股票減持後的一般走勢
一般的走勢是一般會略微出現上升趨勢
原因是:股票減持完是指大股東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減持的股份已經全部賣出,一般來說,當個股減持完畢之後,說明市場上的空單減少,是一種利好的消息,市場上的投資者會陸陸續續地買入,在買入單的推動下,個股會出現上漲的情況。
拓展資料:
(一)統計數據顯示,在近期A股市場各大股指新高迭創的同時,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減持套現也在創出新高。數據顯示,農歷新年以來,滬深兩市共有350家公司的股東減持,累計減持36.83億股,累計套現406.97億元,刷新年內新高。
(二)減持只要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適量有序;
二是提前預告、穩定預期,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證券市場最擔心的是不確定風險,確定了的信息,對股價影響就會降至最低;
三是為了上市公司的發展。那麼適量有序的減持不但不會對二級市場股價產生壓力,反而有利公司股價上漲。」
(三)現行減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是大股東集中減持規范不夠完善,大宗交易轉讓股份成為繞道監管的「後門」;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數量沒有限制;
三是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制度規范;
四是有關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夠完備,一些大股東、董監高利用信息優勢「精準減持」;
五是市場上還存在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
(四)減持的原因:
大股東對公司未來發展不看好,公司業績可能要走下坡路,導致股價一直陰跌不止,而大股東對於公司業績提升沒有信心,只能想辦法把二級市場的股份兌現,不然等公司業績出現大幅虧損的時候會跌更多,所以會提前減持。
③ 特定股份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特定股東減持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④ 深交所減持新規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未超過 30% 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 當在前述 30 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並自減持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 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免於發出要約的,應當按 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⑤ 什麼叫集中競價減持
集中競價減持是指股票在集中競價進行減持交易。集中競價是一種國內的交易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是通過較多的買方(兩個以上)提出最高價和較多的賣方(兩個以上)提出的最低價達成交易一致進行公開競價交易的方式進行交易。減持是指上市公司股東減少持有股票的數量。
股票在集中競價減持,就是指通過二級交易市場大量降低上市公司股東的持股數量。在股票出現集中競價減持時,會因為上市公司股東減少持有股票數量,導致市場流通股增加,股票價格很有可能出現動盪。
通常情況下,股票出現集中競價大股東減持,會使股票資金面出現缺乏性,降低其他股東的信息程度,大部分會影響股票價格下跌。但是,如果減持是因為分給企業員工股票進行激勵、或者是投入其他良性發展產業等就屬於利好,有可能刺激股票價格上漲。如果上市公司集中競價減持出現於年底階段,那麼就表示上市公司的年末預期分紅不理想,大概率沒有送轉的可能性。
總體而言,集中競價減持大部分大概率會引起股票價格下跌。但是,投資者要注意市場中是完全影響的信息公告,都會有部分的誤導信息。還需要結合其他指標和市場環境以及個股情況進行參考。
【拓展資料】
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是什麼意思?
減持分為三種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其中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集合競價時間,轉讓股票,減少對公司的控制權。
需要注意的是,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同時,如果公司因缺乏現金流,大股東在集合競價中通過轉讓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融資,把融資所得到的現金流,投入經營、生產活動中,擴大生產規模,進行產業調整,優化升級,則是一種利好,反之,集中競價減持,僅是股東的單純套現活動,則是一種利空。
⑥ 特定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特定股東減持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⑦ 十大流通股東減持規定
一、正面規定
1、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3、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5、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二、分析
十大流通股東是指本期前十股東以及持股情況,十大流通股東是指前一報告期的十大流通股東以及持股情況。十大流通股東可能會和本期的十大流通股東相同,也有可能會出現上期的十大流通股東在本期被擠出前十的情況。投資者可以根據十大流通股東的變化來分析個股。
三、十大流通股東和十大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十大股東和十大流通股東的區別在於上市公司有沒有禁售流通股。十大股東指的是總股本中所持有最多持股量的前十股東,而十大流通股股東是指前十名持有流通股最多持股量的股東,如果上市公司有禁售流通股,那麼十大流通股股東的持股量、影響力以及話語權則都不是最大的,而十大股東在上市公司是有全面的最大的話語權,出現變化時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力是較大的。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沒有禁售流通股,那麼十大流通股股東和十大股東就是一樣的。
⑧ 控股股東減持的條件有哪些
控股股東與股東減持規定的內容是:《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⑨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一、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四、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五、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