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始股一般持有多久才能轉賣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一般來說都有一個限售期的,這個限售期一般都是3年。3年以後,所持有的股份陸續解禁,就可以賣出了。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那一天開始算起,一年內不能進行買賣,原始股持有一年後可以進行自由交易。
拓展資料:
1.原始股上市多久能賣?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交易?
原始股在剛上市的時候是限售的,需要等到一年後才能上市進行流通,所以原始股上市多久能賣出去這個問題相關的詳細固定主要有兩點:
一、對於普通的原始股,公司法規定一年內不能轉讓,在公司發行股票之前的股份被稱為是原始股,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那一天開始算起,一年內都是不能進行買賣,原始股持有一年後可以進行自由交易。
二、對於公司高管持有的原始股,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原始股不能超過所持有原始股總數的25%,同樣在公司股票上市後開始算起你一年內不能進行轉讓。如果公司高管離職,從離職的那一天算起半年內不能轉讓持有的股份。 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分配給股東的原始股通常都是會有鎖定期,這個期限針對持股者持股數量的不同限制也不同,一般持股比例不大的股東鎖定期為一年,而公司大股東鎖定期則為三年,只有過了鎖定期才能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 2.那麼,持有原始股的股東如何進行買賣呢?
可以通過什麼途徑進行交易? 如果你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比較少,那麼在公司上市之後,您帶著股權證明和相關證件到證券公司開通帶有股權的A股交易賬戶,等到鎖定期過了之後就可以直接賣出了。 同時,如果原始股在鎖定期之內有願意購買的,我們同樣可以通過協議遵循相關的規定轉讓原始股,但前提是受讓人同樣接收了剩餘的鎖定期限,也就是受讓人在原始股沒接觸鎖定期的時候,同樣是不能自由買賣。
原始股的認購:
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就是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則就是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是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 公司上市股東的股票多久可以賣出
法律分析: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原始股的收益:通過上市獲取幾倍甚至幾十倍的高額回報,很多成功人士就是從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過分紅取得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回報。
一般來說都有一個限售期的,這個限售期一般都是3年。3年以後,所持有的股份陸續解禁,就可以賣出了。
不上市的話,除非公司回購,或者找下家接手,這錢基本就打水漂了。公司回購和下家接手的可能基本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求答案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是沒有什麼限制的,只要是在法定的場所並依法定方式就可自由轉讓股份公司股份,但是以下幾種人轉讓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1、股份公司發起人。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並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本公司的章程也能做出其他限制規定。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相關閱讀: 蒲某與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蒲某與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2)一中民終字第686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蒲某1。 委託代理人蒲某2。 委託代理人朱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更多] 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邁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一中民終字第75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負責人蔣洪,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邊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邁某。 委託代理人王某。 上訴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更多]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相關閱讀: 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並未對自……[更多]
4.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被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票的轉讓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持股轉讓權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對收購上市公司設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上市掛牌交易轉讓股份的限制。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拓展資料
股權轉讓: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放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5. 發行人持有公司股票多長時間後,才可以轉讓
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鎖定,發行人持有股票在鎖定期間不得轉讓。主要規定如下:
1. 網下配售對象獲得配股在發行人股票上市3個月後,才可以流通。
2.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 發行人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同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本承諾。
4.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一年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投資者,所增持的股份自發行人工商登記注冊變更生效之日起要鎖定3年。
6.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如下:(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綜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後就會讓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為比較特殊的金融產物,所以不能繼續讓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權一樣隨意在市場中轉讓和交易了,這樣可能會讓已經被嚴加監管的公司產生較多的風險,所以法律出於保護就作了轉讓的限制。
7. 股東轉讓股票有哪些限制
股東轉讓股份有以下限制: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4、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8. 間接轉讓股份是什麼意思
指依照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將屬於某人的股權依法轉讓給某債權人,或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等情況。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作為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或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或上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的行為。
一、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圖、二、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報送材料
第一步:國有股東履行內部程序,國有股東制訂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並進行內部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同時,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二步:國資監管機構(單位)和/或本級人民政府預審批
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地市級國資監管機構或省級或以上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或上市公司)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對國有股東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並履行評估核准手續,由國有股東的產權持有單位聘請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對國有股東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並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核准;如國有股東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還須聘請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9.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否有時間限制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如下情況除外: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