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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票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8-21 19:50:16

① 國有股權的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3、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4、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二、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征管

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征管,主要有以下二點:

1、個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五條 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②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③ 上市公司如何規定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因此上市公司股東股份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④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有何規定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存在以下情況,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1、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3、其他特殊原因。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

⑤ 有關公司轉讓股票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公司法對股份轉讓有以下規定: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國有股東轉讓或者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有哪些需要特別關注事項

申請辦理股份協議轉讓合規性確認涉及國有主體所持股份的,需要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6號)及相關規定履行程序、提供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要求的文件。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⑦ 國有企業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本規定所稱炒作股票是指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買入股票又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又買入的行為。

法律依據:《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 一 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本規定所稱炒作股票是指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買入股票又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又買入的行為。二 上市公司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不得用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資金給其它機構炒作股票。三 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為長期投資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以上),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應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監督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四 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開設一個股票賬戶(A股),必須用本企業(法人)的名稱。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存在上述問題的單位,必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糾正;拒不糾正的,將從嚴處罰並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對已開設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進行檢查,如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以及為個人股票賬戶提供資金的,應要求其立即糾正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立即組織對所屬國有企業參與股票炒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各地方證券管理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參與股票炒作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要向國務院證券委報告。對本規定發布後繼續炒作股票的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一經查實,其收入一律沒收並處以罰款;對挪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企業,銀行要停止新增炒股,限期收回被挪用的炒股;對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對上市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中國證監會認定並宣布為市場禁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