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十二、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十三、將修改後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B.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一、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二、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利益。」五、第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為:「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三款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四)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七、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公開發行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對公眾公司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管理,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C.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四條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條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第九條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第十一條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
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第十五條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第十七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D. 非公眾公司不能公開發行和轉讓股份,那這個股份能不能到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公開發行、轉讓。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股東大會同意後,由轉讓股東自行找人受讓人或者內部轉讓。
E. 如何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管理辦法是,非上市公眾公司需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收購股票的交易,並且需要遵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使股權明晰、機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購的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F.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有關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有關行為。第三條掛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在境外市場發行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並上市的掛牌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全國股轉系統披露。第四條根據掛牌公司發展階段、公眾化程度以及風險狀況等因素,充分考慮投資者需求,以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創新層、基礎層分層為基礎,實施掛牌公司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條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交易。第七條掛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發布。掛牌公司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掛牌公司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全國股轉系統,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掛牌公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有關各方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且可以結合市場分層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實施分類監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行為實施自律管理,強化監管問詢,督促掛牌公司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第九條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自律規則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掛牌公司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或者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自律規則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掛牌公司應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避免選擇性披露,不得利用自願披露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自願披露具有一定預測性質信息的,應當明確預測的依據,並提示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第十條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辦法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掛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說明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的原因。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第二章定期報告第十一條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第十二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第十三條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精選層掛牌公司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定期輪換,具體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第十四條掛牌公司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四)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五)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任職及持股情況;
(七)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八)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如有);
(九)利潤分配情況;
(十)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情況;
(十一)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