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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億股

發布時間: 2022-07-01 13:35:28

⑴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單個投資者報價多於一個的,主承銷商應當依據相關規則在發行公告中對其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的價差做出限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合理確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不多於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不多於40家;公開發行股票籌資總額數量巨大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可適當增加,但不得多於60家。

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八條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報價和申購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的主體。其中,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並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5年投資經驗。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對網下投資者的資質、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購不足40%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第十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

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⑵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並,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四、刪除第八條。五、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六、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七、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十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⑶ 為什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有4億股限制

首先,發行股票是用來募集資金的,相同的發行價格下,發行數量越高,募集的資金也就越多,所以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就越大。
其次,這個4億股應該是一個經驗數字,根據目前資本市場的現狀制定的,以後估計也會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而變化;
再次,發行的數量越多影響越大,所以股票的詢價也就更加重要了,需要權衡多方的力量才能商定一個比較適合的發行價;
最後,現在是和()諧()社()會,當然要做做樣子,其實真正的大盤股,很多都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比如中石油等等。
祝你好運。。。

⑷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 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⑸ 你好,股本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不應該是10%嗎

我國《證券法》規定,社會募集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拓展資料:
股本指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權益,多用於指股票。
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比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將上市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標。股份總數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的注冊資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標。為了直觀地反映這一指標,在會計核算上股份公司應設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應在核定的股本總額范圍內,發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與股本總額往往不一致,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溢價發行;小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折價發行;等於股本總額的,為面值發行。我國不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在採用溢價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公司應將相當於股票面值的部分記入"股本"科目,其餘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後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公司剛成立時,股本的來源都是原始股東,這些人有的出錢,有的出力(技術或無形資產入股),剛起步時都是胼手胝足奮力打拚。經過一段草創期後,有些公司經營錯誤產生虧損,有些公司則是平安度過危險期,但不管是賺是賠,通常都會採取相同的行動_現金增資增強體質。這時的股東多為自己人,所以現金增資多是以面額認購,由於公司的前景未明,所以股本的變化沒有好壞問題。
草創期後公司能穩定生存,下一步就是籌資擴大經營,最容易的方式,就是把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如果是有前途的好公司,發行的股票都有內部或特定人士認購,一般人要買到不容易。另一種情況是公司經營並不理想,公開發行只是想股票換鈔票,等鈔票換到差不多的時候,也是公司結束的時候,這種股票有時會用老鼠會的方式營銷,所以購買來路不明或親友轉賣的未上市股票要特別小心。

⑹ 股市的「綠鞋機制」是什麼意思

"綠鞋機制"是由美國綠鞋公司(Green Shoe)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率先使用而得名。是 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可以按同一發行價格向投資者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如果股票跌破發行價,主承銷商從二級交易市場買入股票,再按發行價賣給發行人,如果二級市價格高於發行價,則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並收取超額發售的費用。
「綠鞋機制」也叫綠鞋期權(Green Shoe Option or Over-Allotment Option), 是指根據中國證監會2006年頒布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這其中的「超額配售選擇權」就是俗稱綠鞋機制。該機制可以穩定大盤股上市後的股價走勢,防止股價大起大落。工行2006年IPO時採用過「綠鞋機制」發行。
一、綠鞋機制的功能:
承銷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內,可以擇機按同一發行價格比預定規模多發15%(一般不超過15%)的股份。這一功能的作用體現在: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之後的價格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用事先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事先認購超額發售投資者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二級市場買入,然後分配給提出超額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上市後的價格高於發行價,主承銷商就要求發行人增發15%的股票,分配給事先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增發新股資金歸發行人所有,增發部分計入本次發行股數量的一部分。顯然,綠鞋機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穩定新股股價的作用。因此,今後對於可用綠鞋機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內,其快速上漲或下跌的現象將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價格波動會有所收斂。
二、現行市況下實施綠鞋機制存在的缺陷與弊端:
綠鞋機制並不是十全十美,在對我國股市具有的積極作用下,它具有二重性質,它的運作存在著缺陷與弊端。
1、誘導上市公司產生「投資飢渴症」,助長惡性圈錢之風。
2、弱化了主承銷商的風險意識,不利於其經營管理的改善。
3、造成市場的不平等競爭,滋生投機和腐敗。
4、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自律能力與市場公信力將經受嚴峻考驗。

⑺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這個應該是從業資格考試中的一道題目吧,25%是指公司股本總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前提下,超過4億元了,比例就是10%了。從發行的角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後總股本的35%。也就是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65%。從上市的角度,公開發行的股票要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要達到總股本的10%以上。這一條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的公司如果要上市都必須滿足的條件。而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共六章七十條。 發行條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⑻ 請教:公開發行4億股以上可以超額配售,4億股是指發行的股數還是發行後的股本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注重原文,發行和上市是兩個概念,發行4億元以上的可以採用。。。,所以是指發行的,不是發行後的。

⑼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占發行後總股本的多少有什麼規定嗎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1、公開發行:
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2、配股發行:
(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另外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
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
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相對的把一個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確定一個將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核算出來的公司總資產決定(就是)總股本。
新上市股票發行價格平常是這樣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業板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發行價格,A=公司每股稅後純收益×同類公司最近3年均勻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類公司最近3年均勻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凈資產值,D=預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⑽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該不超過本次發行數量的50% 判斷對錯

錯!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