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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6-29 22:06:4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2.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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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什麼中外合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面臨法律沖突 在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過程中,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資企業在從一個由主要股東控制的公司向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轉變過程中,需要解決一些法律沖突和差異。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方面的沖突與差異 法律基礎的差異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公司法》,雖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均規定有關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中外合資企業應首先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制定於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進行了二次較大的修正。《公司法》制訂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進行了修正。二個法律之間的內容有較大差異,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法律沖突。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組織形式。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法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須是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法律沖突是通過《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 1995年第1號)的行政規章的形式來解決,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著。 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2、公司的權力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因此中外合資企業改組成股份公司後,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的權力機構確定為股東會,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股東大會的召集與決策程序。 3、董事的產生不同。中外合資企業董事的產生採用委派制即由股東委派產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則是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這種董事產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場存在沖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應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而中外合資企業由於董事是由股東委派的特點決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這是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的觀念和法律問題。董事的產生不同也影響著董事會決策上的公正性。所以在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過程中董事的立場的轉換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承銷中外合資公司股票的證券公司、為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協助公司解決的觀念和法律問題。 4、權力機構的召集和決策程序不一樣。 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沒有股東大會因此不存在召開股東會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於是一個公眾性的公司,因此對股東大會的召開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如提前30天發出通知、規定股東登記日、對於列入股東大會的議案應事先公布等。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權力機構,其決定的內容與作為股份公司的董事會職權存在區別。中外合資企業作為有限公司,董事會不需要對社會公眾負責,所以其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和決定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公告,而由其章程進行規定。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沒有規定公司須設立監事會, 而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是必設機構。所以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需要成立監事會。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需要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這里存在著一個中外合資企業應由誰進行審批的問題,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 號)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工商登記機構有差異,中外合資企業的登記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而上市公司的登記注冊則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資企業可以採用先注冊登記成立公司,而後進行注冊資本到位並驗資,這種情況將會導致公司成立經營的時間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不一致。我們認為,只要中外合資公司經營合法,注冊資金到位時間晚於公司成立時間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因為,中外合資企業上市與其他上市公司一樣是需要具備連續三年盈利的經營業績,如果中外合資企業在成立後能連續三年實現盈利,則注冊資金到位遲於公司成立時間並不影響中外合資企業根據中國法律所擁有的法人資格,當然也不會影響盈利的計算。 權力機構決議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後,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則需要經過原審批機構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則由按法定程序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即可生效。這個沖突會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上市公司帶來操作上的麻煩,也會與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後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方面存在沖突。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對中外合資的上市公司按規定需要進行批准生效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採用備案制或事後審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決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在信息披露上與上市公司現有規定的沖突。 會計核算的差異 根據財政部財會[2001]62號《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資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適用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二者會計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主要如下: 1、企業發展基金及儲備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資企業制度》投資人權益中包括了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而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是以盈餘公積金來反映。 2、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制度》設有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並作為流動負債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類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東權益中進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規定計提八項減值准備,所以中外合資改製成股份公司後需要計提八項減值准備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項減值准備計提上與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若中外合資企業改製成股份公司則在對其前三年的經營業績審計時需要計提八項准備並進行追溯調整。 4、長期投資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25%以上,且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力的,也可以採用權益法。而《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在對外投資占被投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資者的法律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有國外投資者的投資,而對於國外投資者的行為既與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的緊密相關,又涉及到與外國投資者相關的國家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1、由於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是依其所在地國家法律成立的法人, 因此其是否是一個合法設立並且延續的法人,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後具有重要影響。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其外方股東依其注冊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由於某些國家法律對本國企業向國外投資有限制性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所在國對其向中國投資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內容及其對中外合資上市公司的影響。 3、與中國公司對外投資一樣, 國外股東對中國企業進行投資也需要經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批准對中國進行投資的程序和批准情況。 4、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向國外進行技術出口或投資都有各種形式的限制。 在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如對中國合資公司以技術出資或向中國合資公司進行技術轉讓的,則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是否在所在國擁有技術等知識產權、是否依其所在國的法律可以在中國以技術進行投資或進行技術轉讓,如有限制則還需要向公眾披露這種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 對於上述問題,由於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我們建議,在中外合資企業上市中,若外方股東對合資企業控股或具有實質性影響的,應當聘請外方股東所在地的法律專業機構對上述問題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當考慮介紹主要外方股東所在地的國家的與本次上市有關的法律知識。

4. 一國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包括

法律分析:如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定期減免優惠、再投資減稅優惠等。當然,也可能有些東道主出於保護本國資源及環境等的考慮而對進入本國從事某資源或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投資進行反優惠保護,即以高於本國企業的稅負對該國外國投資者征稅。其他方面的待遇,包括建廠場地、配套設施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5.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什麼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3-2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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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內的外資企業能IPO嗎

企業在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之時,對其是否屬於外商投資的性質判斷,是一個可能頗為復雜和微妙的法律問題。目前,對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性質的界定,目前尚無直接的法律依據。從理論上講,界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標准可以歸納為兩種。一種是「外匯資本來源地說」,即從該企業中作為資本金的外匯資金的來源地來界定,只要該企業外方股東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於境外,即可認為該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其人民幣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也視為外商投資);另一種是「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國籍說」,即從企業外方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的國籍來判斷,如果該企業外方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是外籍人士,則企業即為外商投資企業。而在外商直接投資的實踐中,無論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屬於中國公民,只要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按照規定條件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外經貿主管機構均認可其為外商投資企業、而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港澳台地區、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外籍自然人。

7. 外商投資性公司怎樣融資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允許外國投資者根據中國有關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二條
本規定中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二)
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三) 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佔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五條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該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於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

以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並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於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第六條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者應將下列文件經擬設立投資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商務部審查批准。

(一)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二)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
外國投資者已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四) 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五) 依據本規定第五條應提交的保證函;

(六) 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註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

委託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授權書。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國投資者可以人民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其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憑證。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

8. 外企能在中國A股上市嗎

可以是可以,但問題是沒有那個外國公司到中國來上市

更多的都是投一個資本或者收購一個殼後立刻轉手套現賣掉

比如:湖北荊州地區的老牌國企公司,【活力二八】洗衣粉公司,後來破產賣給了日本人,後來這個公司的所屬權就是日本人的,後來日本人把公司殼直接轉手賣了接近2億(買來的時候不到1億)給一家光伏企業,這個公司現在叫【三安光電】

活力二八作為上市公司,有億短暫時間是屬於日本的

類似的事情還有百事可樂入股到匯源果汁,都已經把匯源果汁完全轉變成為美國的公司,結果證監會和國資局出來干澀,要把匯源果汁強制收購為國有企業,禁止賣給外國公司,於是匯源果汁在A股上市的計劃難產了,最後在香港上市,把股份還是賣給了百事可樂。

換句話說,在中國A股的上市公司是有的,只不過更多是有入股限制的,一般不能超過50%,如果是政治問題的,超過30%都不行,比如匯源果汁,上海汽車,東風汽車等,裡面的中葯技術都是小日本提供的,不說你也懂的。

9. 為了投資其他公司向國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發行股票是否為公開發行

取得雙方同意可以是公開也可以不公開。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