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購規定具體如下: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❷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有以下四點限制:1、是嚴格遵守股份回購的條件。
實施股份回購原則上應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條件。上市公司為維護本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股份的,適用《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並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完畢。
2、是規范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
為減資而回購股份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回購辦法》)、《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有關決策程序。因其他情形回購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有關程序參照適用《回購辦法》和《補充規定》。
3、是按照規定的方式回購股份。
為減資而回購股份的,應當採取集中競價、要約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股份的,應當採取集中競價或要約的方式。
4、是依法依規管理已回購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購的股份應登記在按規定開立的專用賬戶中,該賬戶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配股、質押等權利。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或者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而回購的股份,應當在三年內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進行轉讓,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的,應當在三年期限屆滿前注銷。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履行預披露義務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內未依法轉讓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