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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核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函

發布時間: 2022-06-25 10:34:08

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⑵ 嘉應制葯的股本狀況

廣東嘉應制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梅州市嘉應制葯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 年3 月7 日,系經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4414012000662,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529 萬元,其中:黃小彪出資人民幣1,488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2.86%;陳泳洪出資人民幣1,255.5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7.72%;劉秀香出資人民幣745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6.45%;黃俊民出資人民幣511.5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1.29%;經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市府辦函[2003]8 號文批准,廣東梅州制葯廠以無形資產評估價為基礎並經雙方協商作價出資人民幣529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1.68%。
2003 年3 月28 日,經股東劉秀香本人申請及股東會決議通過,劉秀香與黃智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劉秀香將持有的16.45%股權全部轉讓給黃智勇,轉讓後黃智勇持有公司16.45%的股權。
根據2004 年4 月28 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市府辦函[2004]47 號文「關於同意轉讓梅州市嘉應制葯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的批復」,2004 年7 月20 日梅州市財政局梅市財企[2004]3 號文「關於梅州市嘉應制葯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通知」,並經2004 年12月30 日股東會決議通過,同意廣東梅州制葯廠將持有本公司11.68%的國有股權按評估值533.92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具有優先購買權的公司股東黃小彪、陳泳洪、黃智勇、黃俊民。
2005 年1 月5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新增股東黃利兵,各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原四股東將持有0.23%的股權以原價10.5818 萬元轉讓給黃利兵, 經國有股轉讓及新增股東後,公司注冊資本仍為人民幣4,529 萬元,其中:黃小彪出資人民幣1,633.0841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6.05%;陳泳洪出資人民幣1,428 .5396 萬元,占注冊廣東嘉應制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報告- 44 -資本的31 .54%;黃智勇出資人民幣874.7968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9.31%;黃俊民出資人民幣581.9977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87%;黃利兵出資人民幣10.5818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0.23%。
2005 年3 月18 日經原梅州市嘉應制葯有限公司的各股東發起人協議,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5 年4 月26 日粵辦函[2005]235 號文件《關於同意變更設立廣東嘉應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復函》批准,對原梅州市嘉應制葯有限公司經審計確認的截止2005 年1 月31 日的凈資產總額49,200,000.00 元,按原各股東的占股比例1:1 折為49,200,000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 元,整體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所佔股份比例保持不變。改制後,本公司股本總額為人民幣49,200,000.00 元。
2005 年6 月1日,公司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領取了注冊號為4400001010598 營業執照,名稱變更為「廣東嘉應制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9 月10 日,本公司召開200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以經審計的2006 年6 月30 日資本公積、任意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中以資本公積轉增1,045,028.00 元,任意盈餘公積轉增747,428.85 元,未分配利潤轉增10,507,543.15 元,合計增加股本12,300,000.00 元。增資後股本變更為61,500,000.00元。 根據公司200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和修改後章程的規定,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446 號文《關於核准廣東嘉應制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通知》的核准,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2,050 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計人民幣20,500,000.00 元,變更後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2,000,000.00 元。其中: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份佔80.00 %,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份佔20.00%。

⑶ 廣電運通的股本情況

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前身系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 年7 月8 日,2005 年10 月經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穗府辦函[2005]161 號文批准,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穗經貿函 [2005]492 號文批復,由廣州無線電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通投資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梅州敬基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廣州藤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將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6,559,010.00 元,於2005 年10 月18 日取得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為廣東省廣州市,總部地址位於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平雲路163號。
2006 年12 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股東盈富泰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所持有本公司10.657%股權的5.026%轉讓給公司股東廣州無線電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深圳市德通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所持有本公司17.762%股權的全部轉讓給自然人股東葉子瑜等48 人。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188 號《關於核准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通知》核准,本公司獲准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600 萬股。並於2007 年8 月13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發行上市後注冊資本由人民幣106,559,010.00 元增加至142,559 ,010.00 元。

⑷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三章、《證券法》對核准制的有關規定

我國《證券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股票發行核准制進行明確規定: 規定了發行人自主選擇券商、協議確定發行價格的市場化原則
《證券法》第22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一規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發行人選擇承銷商和確定發行價格都趨向於市場化,市場選擇發行公司的機制開始發揮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為實施《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核准制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先後發布了有關實施辦法和指導意見,形成了一套比較規范的運作程序。第四章、發行人自主選擇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為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從公司發展戰略和尋求發行上市需要出發,自主選擇其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發行推薦人和主承銷商。
中國證券業協會2000年發布了《信譽主承銷商考評試行辦法》,規定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按統一標准,對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考評。積分前8位的授予「信譽主承銷商,中國證監會將對其發行承銷業務優先受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並對所出具的推薦函、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主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進行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增發或配股的,證券公司應履行其對發行人的上市輔導義務。在1年的輔導期內,需要幫助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對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顧問服務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成立內核小組,並按內核程序對決定推薦發行的公司出具推薦函。要明確推薦意見及其理由,正確評價發行人發展前景,闡明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揭示發行人的主要問題和風險等。對於發行人的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要求其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盡職調查報告或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後的1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司布後1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是否與推薦函相符等進行核查,出具回訪報告。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發行人獲准發行股票後,將與承銷商依據公司價值和一級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定價和發行方式都將更多吸取國際市場的經驗,趨於多樣化和市場化。
發行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也將對市場狀況作出判斷,選擇認為適宜的時機發行股票,以盡量保證發行成功。

⑸ 股票上市申請書怎麼寫

摘自《證券發行與承銷》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著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股票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方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報告書(申請書);(2)中國證監會核准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文件;(3)申請股票上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4)營業執照復印件;(5)公司章程;(6)依法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7)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8)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9)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說明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10)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11)首次公開發行後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股鎖定證明;(13)承諾函;(14)最近1次的招股說明書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報材料;(15)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上市公告書;(16)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發行人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新增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上述承諾。

發行人應當於其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項:(1)上市公告書;(2)公司章程;(3)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4)上市保薦書;(5)法律意見書;(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項。上述文件應當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與上市有關的信息。

發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應與證券交易所簽訂股票上市協議。

⑹ 新股上市前要公開哪些文件這些公開的文件信息在哪裡可以看到

以巨力索具為例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初步詢價及推介公告
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
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保薦書
審計報告
公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路演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定價發行申購情況及中簽率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網上定價發行搖號中簽結果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基本上是這些,文件可以到證監會制定信息發布媒體,比如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巨潮資訊網等看到。

⑺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199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⑻ 新疆金風科技公司,有誰了解

我對金風有一點了解。金風的廠區在高新區,里市區比較遠。我去參觀過,從北京路過去大概需要半個小時左右。廠區很乾凈,周圍都是工廠,但是金風廠區的污染是很小的。廠區辦公區的環境也很好,大家都穿統一的工作服,辦公室的是套裝,工廠的是藍色的工服。待遇在烏魯木齊算中上水平。
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很大,在新疆風力發電是主要電力來源。
如果你能進金風的話,好好乾,前景是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