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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輔導

發布時間: 2022-06-20 09:15:26

Ⅰ 我國現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步驟

也就是ipo上市步驟 首先尋找到一家券商做保薦人,他們會幫你設計流程的
1、聘任三家中介服務機構:證券公司(或者叫券商、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這三家是法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其中以券商為首,承擔保薦和承銷任務,會計師負責上市審計,律師負責上市相關法律問題。找對了人,這是關鍵中的關鍵。好券商也許貴,但可以大大降低花冤枉錢的可能性,再說投行的收費中絕大部分是上市後才給的,不上市不用給,所以一定要選好投行團隊。
2、中介機構做初步盡職調查,發現存在的重大問題,確定改制和上市方案。
3、改制。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會計師出審計報告,一般還會再找個評估機構出資產評估報告。
4、輔導備案和公告。改制完成並確定券商以後,券商作為上市輔導機構和公司一起向當地證監局報送上市輔導備案文件,並定期報送輔導過程總結文件。輔導備案後,公司要在當地報紙上登報公告。這個程序正式向外界宣布,公司進入上市的准備流程。
5、中介機構進場做細致的盡職調查,根據上市條件要求,對公司的各個方面進行調查,發現存在的不規范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議。這個過程一直持續到向證監會報送上市申報材料以前。
6、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備案、環評。同券商協商確定上市募來的錢准備投什麼項目,然後聘請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後向當地發改委或者經委之類主管建設項目投資的部門申請項目備案,再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這個過程是包含在第5項工作的時間里的。
7、向涉及到公司經營的所有政府主管機關,比如國稅、地稅、工商、環保、土地、海關、勞動和社保部門申請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明。這也是與第5項同步的。如果是污染行業及相關企業,需要做上市環保核查。
8、輔導結束後申請當地證監局驗收。
9、盡調後形成上市申請文件,主要是招股說明書等,報送中國證監會。
10、證監會審核,初審員、部位會、發審會都通過後,證監會出具核准發行並上市的批文。
11、發行。向機構投資者、散戶發行股票。
12、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發行的股票上市。

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一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二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十五條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第十六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八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Ⅲ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機構的參與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師事務所;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3)律師事務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

Ⅳ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報備的材料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Ⅳ 企業股票上市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這個需要用圖表的形式來為您解答:

(來源:資雲網)

Ⅵ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適用本辦法。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一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一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規范運行第十四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第十七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Ⅶ 在深交所注冊制審核階段,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申報企業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所審核階段一般要經過受理、審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審議等環節,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復問詢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與受理。發行人應當通過保薦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深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保薦人要同步報送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供監管備查。深交所按照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先後順序,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與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文件目錄不相符等情形的,發行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審核問詢。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按照受理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問詢。回復不具有針對性或信息披露不滿足要求,或者發現新的事項的,可以繼續問詢。問詢中存在重大疑問且未能合理解釋的,可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需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審議。
(3)上市委審議。上市委召開審議會議,對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通過合議形成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對發行人存在尚待核實的重大問題,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合議可以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2個月。
(4)報送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深交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審核通過的將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並提請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Ⅷ 上市輔導應該怎麼做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發行上市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關審計和驗資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企業財務報表審計,並出具三年一期的審計報告;
(2)負責企業資本驗證,並出具有關驗資報告;
(3)負責企業盈利預測報告審核,並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4)負責企業內部控制鑒證,並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負責核驗企業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項目和金額;
(6)對發行人主要稅種納稅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7)對發行人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8)提供與發行上市有關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

律師事務所
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如下:
(1)對改制重組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
(2)指導股份公司的設立或變更;
(3)對企業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並協助企業規范、調整和完善;
(4)對發行主體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資產、組織機構運作、獨立性、稅務等公司法律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5)對股票發行上市各種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6)協助和指導發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見書;
(8)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9)對有關申請文件提供鑒證意見。

資產評估服務

配置專業機構和人員,為下列情形提供資產評估服務:
● 資產拍賣、轉讓、抵押、擔保、租賃;
● 企業兼並、出售、聯營、清算;
● 企業股份制改組;
●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企業改制上市怎樣選擇中介機構

一、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過程中,必須選擇有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又稱保薦機構或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評估師事務所開展專業服務,出具相關意見,並構成為發行上市申報材料的主要組成部分。
上市能否成功,上市進程快慢,一方面取決於企業自身素質,包括盈利能力、行業地位、規范運作等方面;另一方面取決於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態度、重視程度。有人講,中介機構的選擇對於上市工作而言相當於鐵路兩條鐵軌中的一條軌道,與企業自身的情況共同構成一條完整的鐵路,缺一不可。也有人說,選擇好的中介機構,等於上市工作成功了一半。可以說選擇到「合適」的中介機構是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這項工作是後續一切工作的基礎。
企業改制並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是一項系統工程,專業性要求很高。對許多企業而言,是第一次開展這方面業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對改制上市的程序、要求,普遍缺乏了解,因此在決定是否上市過程中,大多抱著一種試試看的態度,許多企業是邊干邊學,邊工作邊決策。這些企業,過去甚至從未同券商等中介機構打過交道,當朋友、熟人或領導介紹中介機構進駐工作時,也選擇了試試看的態度。雖然工作一段時間,發現中介機構不適合自己的企業,按規定可以更換,但需要付出時間、資金等方面成本。在時間方面,根據有關規定,新進入的中介機構要對其出具所有文件承擔全部責任,為此他們對退出的中介機構所做工作要予以重新審核和承認,這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可能出現重頭開始的情況,會耽誤較長時間;在費用方面,各個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內容有所不同,但對中介機構前期已開展的工作都需付出一定費用。
企業對中介機構的選擇不應抱著「試試看」、「不行就換」等思想,在企業開展這項工作初始,就應經過周密細致的考慮,搭建起一支強有力、信得過的中介機構隊伍,而不是簡單和輕率地選定,力爭做到「不換」。
二、改制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及其職責
1、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對所有中介機構起到組織協調作用。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在發行人股票上市後,還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行、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業務。
2、律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股票過程中,依法對發行人的改制提出意見,解決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對發行上市相關的各種文件合法合規性進行判斷,並對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3、會計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過程中承擔審計工作,對企業的帳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出具審計、驗資、內控評估、財務預測等報告,也為企業提供相關的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4、資產評估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等。
另外,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為了用好用足發行上市的戰略機遇,提高效率、獲得增值服務,企業也可以聘請財務公司、專業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為企業發行上市服務。
三、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原則
根據發行上市政策的不斷完善並結合已發行上市企業的經驗,選擇中介機構應遵行以下五個原則。
1、符合資格原則
目前,國家對規范中介機構行為都有一系列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能工作。就券商而言,按規定,券商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具有保薦資格,中國證監會只受理具備保薦資格的券商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推薦文件。因此,企業與券商接觸中,要注意查看其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鑒別其是否具有保薦、承銷資格。在具備資質的券商中,根據資金實力、人員素質等,分為創新類、規范類和其它。為規避券商自身變動帶來的風險,企業選擇券商時,一般都會選擇創新類和規范類券商,並盡可能選擇創新類券商。當然,根據發展情況,這些券商會發生一些變化,所以企業要選擇有資質券商,並及時注意券商的一些變化。
2、「門當戶對」原則
隨著市場發展和完善,證券公司的分工越來越明顯,有些券商主要側重做大項目,如中金、銀河,有些券商專注於中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投行業務會向少數幾家保薦機構集中,這一趨勢在中小板上已有所顯現.到2006年12月12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達100家,在眾多保薦機構中,推薦過2家及2家以上的共21家,僅占目前國內保薦機構的30%,這21家保薦的企業卻達79家,成功保薦的上市公司占已上市公司的近80%,與此同時,卻有31家保薦機構暫無中小板首發保薦上市項目,占目前保薦機構的44%。作為中小企業,應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中介機構。所謂實力強,主要看其注冊資本大小、保薦人多少,是否有較大規模;所謂信譽好,主要看其過去工作質量、服務態度、誠信情況,包括有無受到證監會處分;經驗豐富,對某個行業熟悉程度,承擔該行業企業和從事中小企業項目數量的多少;所謂精力充沛,主要是看該券商目前人員從業經驗、近期首發上市任務多少,判斷券商將本企業放在整個業務構成中的位置,一是能否選派一流專家在場參加工作,二是在推薦任務繁忙時,能否將本公司放在優先位置。
3、費用合理原則
企業發行上市選擇到了合適的中介機構後,支付的費用要合理.在參照整個證券市場行情確定費用時,要結合公司自身狀況,一般而言,規模大、歷史沿襲長、架構比較復雜的企業支付的費用要高點。在某種程度上講,支付費的高低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以及對項目的責任心應有很大的聯系。千萬不能以為熟悉的中介機構不計較費用,每次都會派高水平的人為企業長期的、專項的服務。費用過低,合作方一般不可能派水平高的人長時間為企業服務;此外費用的逐步到位過程本身是合作各方一個必不可少的磨合過程,合作過程中相互認識、相互適應、相互改變,最終以費用作為調節的工具,才能實現各方「良性互動」,並體現在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的時間、效率和成功率等方面。
4、競爭原則
即在多家中介機構之間進行招標。企業應向多家中介機構招標,並要求各個中介機構在投標時拿出具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案。這樣不僅給企業提供了有關信息和知識,而且直接給了企業一個比較的基準。通過對比,可以排除不適合要求的中介機構,確定擬合作的中介機構,確定合理的中介費用。
在選擇中介機構時,熟人介紹是認識中介機構渠道之一,但千萬不能依賴,也不能盲目相信。實踐中,經常有由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因水平和能力的缺失而導致上市工作進展緩慢,甚至喪失上市良機的情況。因此,企業在與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接觸時,切記一定要遵循市場化原則運作,否則,企業在開展後續工作時,會變得相當被動。
5、任務明確原則
在選定中介機構時盡可能敲定工作內容、范圍、時間、要求及費用,盡量避免敞口合同。一般來說,中介機構在應聘時非常慷慨、認真且積極,有時為了拿到項目甚至不惜主動削價、自願提高工作標准並擴大工作范圍,而隨著項目的深入,他們往往會提出很多條件,有時甚至以退出或終止項目相要挾,企業會顯得很被動。為此,有關費用和工作要求,企業首先自己心中要有數,同時在選聘時盡可能談細並談定。
四、選擇中介機構的程序
l、成立選擇中介機構臨時工作組。每個企業的上市需要懂專業並有經驗的人員組成工作組展開工作。一般由董事長任組長,由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負責人、辦公室主任、相關政府人員作為組員。
2、制定招標文件,統一招標。採取定時到企業現場演講、問題溝通等辦法.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中介未來發展目標、中介資質、業務歷史和經驗、現有團隊狀況、對發行狀況的認識、對我們企業上市的初步方案、擬進入現場的團隊狀況、目前該證券公司內核的重點、對證監會審核及發審會審核情況的了解等。
3、評標、打分。投標書結合現場演講(相當於「面試」).重點關注對資本市場發展的認識、如何利用上市的機遇、如何幫助同行業企業上市並且上市後對企業的意義等。
4、選擇性考察。到中介機構.悠部和曾經成功上市的企業進行了解考察.
5、確定並簽訂企業改制的合同,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暫不簽訂。
6、最終確定發行上市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過程是各中介機構合作的首個磨合期,許多問題會在此期間顯露,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在改制合作期完成後簽訂,有利於企業最終選擇到合適、滿意的中介機構。
五、與中介公司合作中應注重事項
1、上市與發展必須確保兩不誤。
發行上市工作雖然十分重要,但千萬不能忘記企業經營是根本、企業管理是基礎。上市也是企業的一次融資行為,融資成功是過程,不是目標。這對於成熟的、發達的歐美資本市場來說是再簡單不過的一件事。但對於中國的企業成長歷史和現實來說,往往作為一次「脫胎換骨」的規范和管理升級過程,要花大量精力,而且工作難度大,容易使管理層將上市融資作為目標,結果造成企業業績下滑,反而不能順利上市。所以董事長既不能放手不管,而派一名辦事員來進行溝通協調,又不能完全把精力放在發行上市。為此,企業內部要組成一個精乾的上市工作小組,並隨著上市工作的推進,根據需要逐步到位。專職從事發行上市的負責人可派一名能力過硬的副總或董事來負責,其工作的內容也可不斷調整,一開始是兼顧,隨著工作的深入直到全職投入。
2、企業與中介機構必須加強溝通和協調
在重組上市過程中,企業與中介機構是一個互助、互補又相互制約的關系.為了更好地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更大地提高企業價值和改革力度,雙方應建立起定期和不定期「碰頭」制度,及時溝通信.息,總結經驗教訓,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這種工作協調會,不僅在企業與中介機構之間不可缺少,在中介機構之間也十分必要。
對中介機構,企業要虛心聽取他們的建議,尊重他們的專業判斷,但決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過分迷信他們的經驗,做到依靠但不依賴。尤其要防止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企業內部出現重大利益調整而意見未最終明確前,中介機構常常容易「和稀泥」,甚至是缺乏原則性。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就有爭議問題拿出首尾一致、明確的、負責任的意見和建議,當然,企業能否尊重中介機構的意見,能否理性對待並公正評價,是中介機構能否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並堅持原則的關鍵。第二種是中介機構,尤其是境外機構往往更善於保護自己而不願承擔責任.為了其自身利益,他們有可能選擇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和方法,甚至有時操縱信息。為此,在整個工作過程中,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提前拿出每一個階段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並要求他們適時、真實地提供充分的信息。同時,為了有效地推進工作進程和確保企業自身利益,企業有很必要建立自已的信.息渠道,這種信.息渠道包括內部的,也包括來自外部市場和其他專業機構的。
3、企業自身必須組織得力
由於企業的改制上市工作不僅難度大、時間長、任務重,而且是企業自身管理各方面的一個升級的過程,許多企業本身缺乏這方面人才,選擇了中介機構並支付一定費用後認為就可以放心和放手了,僅僅派一個辦事員、辦公室主任或財務部經理等作為一個聯絡員來推進整個上市工作,這是一個誤區。
企業的改制上市是「一把手工程」,其中關繫到重大利益的取捨、組織架構的變化、業務層面的重組與升級、政府關系的協調與政策運用等等,一個辦事員進行聯絡或完全依靠中介機構是無法做到的。針對企業改制、發行上市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中介機構主要為理清思路、擬訂解決方案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但方案的具體落實必須由企業自己去完成。這相當於企業委託某研究所進行某項技術的專業研究,技術上的成果依靠研究機構,但如何將技術變成產品、通過產品經營實現盈利必須由企業自己完成。為此,上市過程中,企業必須派相對專業的人直接參與整個工作過程,並主導和控制全過程,這不僅要求企業一把手重視,而且要求企業管理層一定要熟悉有關證券業務,特別要有一個懂專業的董秘。這也是中介機構正確認識企業、及時發現問題並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保證。
4、企業向中介機構提出的要求必須合理可行
擬發行上市企業應客觀公正地評價自己的行業地位、企業發展階段、團隊能力、管理水平。在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時不要硬上,具備條件時也不要錯失上市的大好時機。企業對發行上市不可急於求成,要有一顆平常心,與中介機構要建立「良性互動」,不能相互推諉和指責,正確評估發行上市的難度、需要的時間,對中介機構在合作過程中提出合理的要求。
另外發行上市過程是把企業的各項標准上升一個台階的過程,企業應更多地應向內部管理和效益提要求,不是向中介機構的「包裝能力」提要求。相當於做菜原料本身的新鮮度是決定菜餚好壞的根本,配方也重要但是相對於原料而言的是第二位的.
5、企業必須重視內部培訓
統一企業內部思想,提高企業各管理層認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是企業順利上市並確保今後規范運作的關鍵,為此,要加強企業內部有關上市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企業聘用中介機構後,應要求中介機構及早參與企業的人員培訓和基礎准備工作。由於改制上市工作常常要在短期內完成,而在此期間內,企業如果不注重統一各級及各方面對改制上市的認識,如果不注重普及改制上市的基礎知識和工作要求,由於認識和理解的差異,基層單位在填報數據和資料中很容易造成偏差。

Ⅸ 上市輔導到上市多久

大概3至12個月組織由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的、有關發行上市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其他證券基礎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督促其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運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規范公司組織結構,完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等。核查企業在股份公司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產權關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處置了商標、專利、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法律權屬問題督促企業實現獨立運作,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督促企業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妥善處理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建立規范的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督促企業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協助企業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輔導機構和企業可以協商確定不同階段的輔導重點和實施手段。輔導前期的重點可以是摸底調查,形成全面、具體的輔導方案;輔導中期的重點在於集中學習和培訓,診斷問題並加以解決;輔導後期的重點在於完成輔導計劃,進行考核評估,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准備工作。聘請輔導機構。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 號) 的規定,持有企業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業前5 名股東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保薦機構。
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為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輔導機構提前入場。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准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